常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20210803)

  2021年6月16日,常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湖南省产商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出具的检验报告(№:A2021-J34212)。常德市1家食品经营单位经营不符合企业标准预包装食品擂茶。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

  2021年6月16日,常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湖南省产商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出具的检验报告(№:A2021-J34212)。常德市1家食品经营单位经营不符合企业标准预包装食品擂茶。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名称:擂茶;商标:秦人村;规格型号:450g/袋;抽样日期:2021-05-20;经营者:武陵区沅澧情食品店 ;供货商:桃源县陬市天利食品厂;不合格项目:过氧化值项目不符合Q/TYTL0001S-2018《食品安全企业标准  擂茶》之规定。

 

  二、产品控制及原因排查情况

 

  2021年3月8日,当事人以8元/袋价格从桃源县陬市天利食品厂(交办桃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另案处理)购进上述预包装食品秦人村擂茶90袋,购进金额总计720元;陆续以12元/袋价格销售完毕。本案货值金额为1080元。违法所得为1080元。

 

  当事人在收到不合格食品检验报告后,启动对上述不合格擂茶召回程序。因购买者系流动性,销售出去的擂茶无法召回。当事人购进上述秦人村擂茶时,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购进上述秦人村擂茶不符合企业标准,且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

 

  三、 对当事人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当事人销售的涉案秦人村擂茶,标签标注执行标准是Q/TYTL0001S-2018《食品安全企业标准  擂茶》,即过氧化值≤0.25g/100g。经检验,上述秦人村擂茶过氧化值(以脂肪计)含量实测值为1.3g/100g。标签标注内容虚假,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预包装食品的行为。

 

  当事人购进上述秦人村擂茶时,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购进上述秦人村擂茶不符合企业标准,且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免于处罚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以下处罚:

 

  没收违法所得1080元。

 

  常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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