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阳市首例食品安全领域适用惩罚性赔偿公益诉讼案件宣判

  2021年8月17日,隆回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李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一案,经隆回县人民法院一审宣判,李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其销售价款十倍的惩罚性赔偿金2600元,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

  2021年8月17日,隆回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李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一案,经隆回县人民法院一审宣判,李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其销售价款十倍的惩罚性赔偿金2600元,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不得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并责令李某通过媒体公开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

 

  2020年5月,李某通过“拼多多”网购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4-氯苯氧乙酸钠(俗称“耐放王”)生产黄豆芽并进行销售,非法获利260元,其行为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同时侵犯了不特定消费者的身体健康等合法权益,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该案是由隆回县人民检察院提起的食品安全领域公益诉讼案件,是邵阳市首例适用十倍惩罚性赔偿和从业禁止终身禁业的判例。下一步,隆回县人民检察院将以“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不断加大办案力度,继续办理一批具有典型意义的食品安全领域公益诉讼案件,切实维护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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