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岳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岳阳楼区某酒业有限公司假冒注册商标洋酒案
岳阳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联合岳阳市公安局食药环支队,查处岳阳楼区某酒业有限公司假冒注册商标洋酒案。
2023年2月14日,接群众举报,岳阳市某酒业有限公司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专用权洋酒。岳阳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立即赶赴现场,检查发现经营场所一楼摆放有标称“芝华士·新境12年苏格兰威士忌夜光版”700mL/瓶244瓶、“马爹利名士干邑白兰地”700mL/瓶2瓶、“轩尼诗V.S.O.P干邑白兰地”700mL/瓶4瓶、“人头马路易十三干邑白兰地”700mL/瓶2瓶、“卡立白兰地”20L/箱14箱、“阿尔格白兰地”20L/箱6箱、轩尼诗V.S.O.P干邑白兰地空瓶108个、马爹利名士干邑白兰地铝盖5600个、轩尼诗V.S.O.P干邑白兰地和马爹利名士干邑白兰地产品标签若干。二楼摆放有打码机一台、封口机一台、人头马XO空瓶12个、人头马路易十三铝盖20个、轩尼诗V.S.O.P干邑白兰地铝盖240个、轩尼诗包装盒12个等相关材料。
经打假人员和当事人现场初步辨认,上述均为涉嫌假冒注册商标洋酒,执法人员依法予以扣押,根据《刑法》第213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9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和《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等相关规定,将当事人移送岳阳市公安局处理。
通过这次行动,在全市烟酒市场产生了极大震慑力,大力净化了烟酒市场秩序。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将继续发挥综合执法优势,加强跨部门跨地区线索互联、信息共享、成果互通,为合力打好打赢优化发展环境持久战开足马力。
二、岳阳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岳阳市某饮管理有限公司向未成年人销售酒案
岳阳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岳阳市岳阳楼区某饮管理有限公司向未成年人销售酒类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没收违法所得117.9元、罚款30000元。
岳阳楼区局于2022年11月29日收到岳阳市公安局岳阳楼区分局送达的《关于移交问题线索的函》,2022年12月1日收到补充的情况说明等材料后,于2022年12月5日对当事人进行核查,当事人于2022年9月9日对毛某涛、张某蓉、刘某懿、张某、陈某、邹某南等6名未成年人出售调制酒,其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本局于2022年12月06日对其予以立案调查。当事人于2022年08月18日取得营业执照,于2022年09月08日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许可证编号为:JY24306020405035,在岳阳市岳阳楼区东茅岭路53号新格里广场一楼A区2号店铺开设”乐蒲酒馆“从事酒吧经营。2022年9月9日6名未成年人毛某涛、张某蓉、刘某懿、张某、陈某、邹某南在当事人经营的店铺”乐蒲酒馆“内进行了消费。当事人在未查验年龄身份的情况下向其销售了调制酒”千杯少“一份35小杯和”可乐扎“一份。又查明,上述两种酒均是由当事人的吧台员工在经营现场利用洋酒和相关饮料调制而成,其中”千杯少“是用红石榴50ml、酒精浓度40%vol的伏特加70ml、蜜桃20ml、雪碧倒满调制而成。”可乐扎“是用酒精浓度40%vol威士忌300ml、可乐2升、红茶一瓶雪碧倒满调制而成。当事人使用的”伏特加“和”威士忌“这两款酒是其公司总部在青岛帝勋洋酒有限公司统一采购,上述”千杯少“和”可乐扎“该两款酒在当事人点单系统中属于鸡尾酒一类。另查明,上述6名未成年当天共消费了167.9元,除去成本50元,当事人获利117.9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相关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条规定的,参照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等规定对当事人给予一般幅度处罚。
该案件办理中岳阳楼区局举一反三以点带面,从酒吧到烟酒店的经营,岳阳楼区市场监管局将行刑合作、监督检查与宣传教育相结合,重点体现在刑行衔接工作及检查经营者证照是否齐全,是否落实索证索票、进货查验等制度,是否存在过期食品、变质、伪劣食品,是否存在向未成年人售卖烟酒等情况,并印制“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的警示标识,指导、督促各烟酒类经营者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张贴提示。发放《禁止向未成年人销售烟酒倡议书》,向经营者告知未成年人抽烟饮酒的危害和有关法律责任规定,要求经营者牢固树立保护未成年人意识并全面开展自查,自觉规范经营行为,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
三、屈原管理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彭某涉嫌制售假冒白酒案
屈原管理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屈原管理区公安局,查处彭某制售假冒白酒案。
2023年3月26日,屈原管理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举报,在屈原管理区凤凰乡荞麦湖村一居民家有人从事假冒白酒的制售。根据举报线索,立即组织执法人员赶往案发地检查,在该村居民彭某家现场发现有“海之蓝”、“天之蓝”、“五粮液”、“酒鬼红坛”、“酒鬼内参”、“剑南春”、“水井坊”、“牛栏山”、“舍得”、“茅台”、“国窖1573”等白酒空酒瓶、假冒的包装标示、罐装设备以及罐装好了的上述假冒白酒,涉案产品货值金额达60余万元。彭某制售假冒白酒行为违反了《商标法》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规定,我局于当日立案调查,并对涉案产品予以扣押。上述已罐装的白酒,经联系各酒厂打假办工作人员鉴定均为假冒产品。经调查,彭某制售假冒白酒行为涉嫌犯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屈原管理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将该案移送屈原管理区公安局调查处理。目前,该案已采取刑事强制措施4人,案件还正在进一步深挖中。
该案是屈原管理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充分利用行刑衔接机制,与公安机关通力协作联合打击的一起典型的行刑衔接案例。行刑衔接是市场监管行政执法的一项重要工作制度,它提升了市场监管执法效能,加大了对市场监管领域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严肃查处制假售假的不法分子,切实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的稳定和广大消费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