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
国务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商务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民银行、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外汇局《关于实施支持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有关政策的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 关于实施支持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有关政策的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
2013年8月21日
发布单位 国务院 国务院 发布文号 国办发[2013]89号 发布日期 2013-08-21 生效日期 2013-08-21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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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民银行、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外汇局《关于实施支持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有关政策的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 关于实施支持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有关政策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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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8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