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质检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获证企业后续监管工作的实施意见(国质检监〔2006〕500号)

发布单位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布文号 国质检监〔2006〕500号 发布日期 2006-11-02 生效日期 2006-11-02 有效性状态

发布单位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布文号 国质检监〔2006〕500号 发布日期 2006-11-02 生效日期 2006-11-02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其他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工业产品生产许可审查部、发证检验机构: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0号),进一步加强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管理工作,国家质检总局制定了《关于进一步加强获证企业后续监管工作的实施意见》,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六年十一月二日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和国家产业政策,规范获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以下简称获证企业)生产、经营行为,保证产品质量安全,维护百姓利益,现就进一步加强获证企业后续监督管理工作(以下简称后续监管)要求如下:

 

  一、充分认识加强获证企业后续监管的重要意义

 

  获证企业后续监管是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制度的重要环节,是确保获证企业持续保证必备生产条件和产品质量的关键手段。认真做好获证企业后续监管工作,关系到从源头抓质量职责能否履行到位,关系到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制度能否在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中真正发挥作用,关系到工业产品生产许可工作的有效性。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今后要将获证企业后续监管作为生产许可证工作的重点,加强对获证企业的监督管理,努力探索监管长效机制,切实提高监管有效性,明确监管职责,强化责任意识,严格落实总局"两抓两提高"要求。

 

  二、建章立制,形成获证企业后续监管工作长效机制

 

  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重点组织做好以下工作:

 

  1、摸清底数,建立档案。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摸清辖区内获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的数量、生产规模、生产品种、生产条件、产品质量状况等底数,建立获证企业的信息数据库和企业质量档案,做到心中有数,为消除监管盲点,提高监管工作有效性奠定基础。

 

  2、认真做好年度审查工作。一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九号)规定,每年定期组织督促获证企业提交自查报告,结合企业提交的自查报告对获证企业进行年度审查。对于审查中发现存在问题或可能存在问题的企业,组织人员到企业进行实地检查;二是每年定期组织获证企业提交生产许可证书副本,审查获证企业接受监督检查情况及企业自查情况,根据企业存在的问题,依法对企业进行处理;三是年度审查结果符合规定要求的,各省生产许可证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在企业生产许可证副本上加盖年度检查合格印章。

 

  3、建立并严格执行巡查、回访制度。巡查是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获证企业保证产品质量安全必备生产条件进行的巡回检查。回访是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获证企业存在问题或违法行为整改情况实施的核查。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组织市(地)、县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根据不同行业、不同企业的质量安全状况,制定相应的巡查计划和巡查频次。质量技术监督工作人员对获证企业进行巡查时,应当针对企业的不同情况详细检查以下内容:一是获证企业是否按照规定要求在产品包装上标注生产许可证编号和标识;二是获证企业生产条件、检验手段、生产技术或工艺是否发生变化,若发生变化是否按照规定办理重新审查手续;三是获证企业的原辅材料进货验收制度是否有效运行,有针对性地对企业原辅材料的采购进货、入库验收、保管和使用情况进行抽查;四是获证企业产品出厂检验的实施情况,重点检查出厂检验记录和报告;五是企业产品包装是否符合标识标注规定,是否存在误导、欺骗消费者的情况。回访应主要针对生产许可、年度审查、监督抽查中发现的不合格情况,在企业规定的整改期限到期后及时实施。巡查中发现问题的,应视具体情况对企业采取帮扶、限期改正、抽样检验、停产整顿、行政处罚、移送相关部门处理等不同措施,回访中发现获证企业原问题仍存在的,应责令企业停产整顿,直至符合规定要求。对获证企业的巡查、回访结果应在生产许可证书副本记录,并填写专门的巡查、回访记录,详细记录回访情况、发现的问题和处里情况等,报省级生产许可证管理部门备案。

 

  4、建立对获证企业产品定期监督制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规定,每年对获证企业定期进行监督检查,对获证产品进行强制检验。强制检验要统一检验频次,统一检验项目和判定标准,统一承检机构。对存在产品质量问题的企业,要及时监督企业进行整改,整改复查仍不合格的,要向总局提出吊销生产许可证的建议。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根据辖区内产品质量状况和企业实际情况建立分类分级监管制度,对企业的定期监督检查每年不少于一次,对质量问题较多的行业、存在质量问题的企业应当增加定期监督检查的频次。

 

  5、建立监管信息报送机制。获证企业应当定期向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报送企业生产及产品质量信息,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每年应当定期向上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报送证后监管信息。省级生产许可证管理部门每半年应当就本省获证企业证后监管工作情况向质检总局报告。报告内容包括年度审查情况、巡查回访情况、定期监督情况、对存在问题的企业处理情况等。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建立获证企业的质量档案,将证后监管情况和处理结果的各类记录及时整理,纳入企业档案,准确掌握辖区内获证企业的产品质量、生产条件等情况,实现对获证企业的动态监管。

 

  6、建立许可审查、质量监督、证后监管联动机制。对于生产许可审查发现的生产条件、生产工艺等问题,审查部门向有关省生产许可证管理部门通报,对于国家监督抽查不合格的获证企业及产品,总局向有关省生产许可证管理部门通报,省级监督抽查不合格的获证企业及产品,省局向有关市(地)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通报,根据通报的信息,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加强有针对性地加强对获证企业的证后监管,切实建立许可审查、质量监督、证后监管联动机制。

 

  三、突出重点,切实提高获证企业后续监管有效性

 

  一是突出重点地区,如获证企业监督抽查合格率低的地区、生产企业较多并且取证率较低的地区以及假冒伪劣比较严重的地区;二是突出重点行业,如复混肥、农药、电热毯、助力车、人造板、电线电缆等质量问题较多的行业;三是突出获证后恶意造假坑害广大消费者的生产行为。

 

  对于重点地区和重点行业,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加大监督抽查力度,提高巡查的频次,必要时可召开行业整顿会议,严格规范有关企业的生产经营行为。对于无证生产的企业,要督促企业积极申请取得生产许可证,达不到取证条件的,要及时向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通报,依法予以取缔。对于获得生产许可证后恶意造假坑害广大消费者的生产企业,各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立即责令其停止制假售假坑害百姓的行为,收回假冒伪劣产品,并按规定程序上报总局吊销其生产许可证,同时提请当地人民政府依法予以取缔,构成犯罪的,移交公安机关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四、强化责任,严格落实总局"两抓两提高"要求

 

  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将获证企业证后监管作为从源头抓质量的重点工作,明确责任,严格落实总局"两抓两提高"要求。获证企业证后监管工作实行层级负责制,行政一把手为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为主要责任人,负责辖区监管任务的人员为直接责任人。省级生产许可证管理部门要与下级生产许可证管理部门签定责任状,保证证后监管工作到位。获证企业证后监管工作实行层级督查督办制度,上级部门按照本意见第二、三部分规定的要求对下级部门证后监管工作协调、指导、督查和督办。对认真履行职责、监管力度大、措施得力、成效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失察、失职、不作为、乱作为,或监管不力,质量问题严重、无证生产泛滥的,依照党纪、政纪和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严肃追究有关人员和领导的责任。对下级部门提出的问题、遇到的困难、需要的保障,上级部门要及时予以答复、解决。

 

  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按照总局的要求进一步完善获证企业后续监管相关规定,制定相应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后续监督管理办法,指导本地区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认真做好对获证企业的后续监管工作,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确保获证企业后续监管工作的有效实施。总局将不定期对各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获证企业后续监管情况进行督导。

郑重声明:部分文章来源于网络,仅作为参考,如果网站中图片和文字侵犯了您的版权,请联系我们处理!

为您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