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4年畜牧发展扶持资金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农办财【2014】60号)

发布单位 农业部 农业部 发布文号 农办财[2014]60号 发布日期 2014-07-15 生效日期 2014-07-15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

发布单位

农业部

农业部

发布文号 农办财[2014]60号 发布日期 2014-07-15 生效日期 2014-07-15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其他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为贯彻落实中央1号文件精神和国家扶持养殖业发展的政策要求,2014年,中央财政安排“畜牧发展扶持资金”,进一步推进畜牧良种补贴、畜禽渔业标准化健康养殖和高产优质苜蓿示范建设工作。为强化政策落实,我们制定了《2014年畜牧发展扶持资金实施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农业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2014年7月15 日

 

  2014年畜牧发展扶持资金实施指导意见

 

  为促进我国养殖业持续健康发展,提高规模化、标准化生产水平,确保2014年畜牧发展扶持资金落实,特制定实施指导意见如下。

 

  一、工作任务及实施要求

 

  (一)畜牧良种补贴

 

  能繁母猪1652.25万头。任务量与上年保持不变,省内项目县数量和任务量根据上年执行进度,可做适当调整。

 

  奶用能繁母牛897.5万头。继续对全国751万头荷斯坦牛(含娟姗牛),安徽、福建、河南、湖南、湖北、广西、贵州、云南等8省(区)51万头奶水牛,内蒙古、吉林、黑龙江、安徽、江西、四川、西藏、青海、新疆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等10个项目区54.5万头乳用西门塔尔牛,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32万头褐牛,青海省4万头牦牛,以及内蒙古自治区5万头三河牛实施良种冻精补贴。

 

  肉用能繁母牛451万头。项目省区和任务量与上年保持不变。

 

  种公羊24.7万只。项目省区和任务量与上年保持不变。

 

  牦牛种公牛1.82万头。继续在四川、西藏、甘肃、青海、新疆5个牧区省份实施,补贴任务量与上年保持不变。

 

  2014年畜牧良种补贴任务分配表详见附件1。各省级畜牧部门要会同财政部门将任务分解到项目县。

 

  (二)畜禽渔业标准化健康养殖

 

  畜禽渔业标准化健康养殖重点支持主产区、中心城市周边及距中心城市相对较近的优势产区,注重提高抗灾害能力、畜禽渔业产品应急供应能力和产品质量安全水平。

 

  畜禽标准化养殖主要支持生猪、蛋鸡、肉鸡、肉牛和肉羊等畜种。肉牛、肉羊项目优先支持饲养母畜的标准化养殖场。各省(区、市)2014年支持肉牛、肉羊养殖场的资金比例不得低于2013年。扶持建设的养殖场需达到以下标准:生猪出栏0.5-5万头;蛋鸡存栏1-10万只;肉鸡出栏5-100万只;肉牛出栏100-2000头;肉羊出栏300-3000只。

 

  渔业标准化健康养殖重点扶持渔业标准化、规模化养殖。具体标准如下:池塘类养殖场200亩(西部地区100亩)以上,工厂化养殖水面3000平方米以上。

 

  (三)高产优质苜蓿示范建设

 

  在东北、华北、西北的苜蓿优势产区和奶牛主产区实施。2014年,在河北、天津、山西、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安徽、山东、河南、陕西、甘肃、宁夏、新疆等14个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建设50万亩高产优质苜蓿示范片区。

 

  2014年高产优质苜蓿示范建设任务分配表详见附件2。

 

  二、补助对象及标准

 

  (一)畜牧良种补贴

 

  补贴对象为项目区内使用良种精液开展人工授精的母猪、奶牛、肉牛养殖场(小区、户),以及存栏能繁母羊30只以上、牦牛能繁母牛25头以上的养殖户。

 

  生猪:每头能繁母猪每年使用4份精液,每份精液补贴10元。补贴品种包括杜洛克猪、长白猪、大约克夏猪等国家批准的引进品种,以及培育品种(配套系)和地方品种。

 

  奶牛:补贴对象包括荷斯坦牛、娟姗牛、奶水牛、乳用西门塔尔牛、褐牛、牦牛和三河牛等品种的能繁母牛。荷斯坦牛、娟姗牛每年使用2剂冻精,每剂补贴15元;奶水牛每年使用3剂冻精,每剂补贴10元;乳用西门塔尔牛、褐牛、牦牛和三河牛每年使用2剂冻精,每剂补贴10元。

 

  肉牛:按照每头能繁母牛每年使用2剂冻精,每剂补贴5元。补贴品种包括国家批准引进和自主培育的品种,以及优良地方品种。

 

  羊:绵羊、山羊种公羊每只一次性补贴800元。补贴品种包括国家批准引进和自主培育的品种,以及优良地方品种。

 

  牦牛:牦牛种公牛每头一次性补贴2000元。补贴品种包括自主培育的品种以及优良地方品种。

 

  (二)畜禽渔业标准化健康养殖

 

  重点支持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经工商部门登记注册的规模养殖场、农民合作社(优先支持畜禽集中饲养的农民合作社)。科研、技术推广等事业单位不能作为补助对象。为避免资金过于分散或过于集中,每个改建、扩建项目单位补助资金规模控制在50-100万元之间,其中蛋鸡、肉鸡规模化养殖场,肉牛、肉羊专门化育肥场,西部地区渔业养殖场的补助资金规模控制在25-100万元之间。省级畜牧、渔业部门和财政部门可根据当地实际和中央安排资金情况,细化本地区具体补助标准。

 

  为创新财政支农模式,探索推动金融资本加大畜牧业发展的支持力度,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金融服务“三农”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4〕17号)精神,2014年在山东、河南、河北、四川等四省开展财政促进金融支农创新试点,试点省中央财政补助资金可采用信贷担保、贴息等方式引导和带动金融资本,放大财政资金使用效应,重点支持牛羊肉生产。四省畜牧部门要会同财政部门,强化与金融机构的沟通配合,科学设计试点方案,注重财政资金的安全性和资金使用效益的有机结合,探索满足养殖户在规模化养殖场建设、架子畜及饲料采购等方面信贷需求的有效模式,充分激发养殖户内生活力,进一步提升市场竞争力。省级试点方案请于2014年8月底前报农业部、财政部备案。

 

  (三)高产优质苜蓿示范建设

 

  补助对象为农民饲草专业生产合作社、饲草生产加工企业、奶牛养殖企业(场)和奶农专业生产合作社,优先扶持合作社。补助对象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资产结构及经营状况良好。合作社成立1年以上,有规范的章程、完善的管理制度,有独立的银行账户和会计账簿,建立了成员账户,实行独立的会计核算,财务管理和收益分配制度健全。饲草生产加工企业须具有A级(含)以上资信等级(未申请过银行贷款的企业除外),具有苜蓿生产加工经验,注册资本200万元(含)以上。奶牛养殖企业(场)须存栏300头以上。对相对集中连片3000亩以上的苜蓿种植按照每亩60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

 

  三、规范工作程序和资金使用

 

  各省(区、市)畜牧部门要会同财政部门,按照农业部有关标准和要求,确定畜牧良种补贴项目县,强化补贴过程公开,严格招标采购程序,合理确定供精及供种单位,强化种畜及精液质量监管,做好各项技术指导与服务,及时做好补贴资金结算工作。各地项目资金和牛冷冻精液如有结余,结转下年继续使用。

 

  畜禽渔业标准化健康养殖继续采取“先建后补”的方式,对按要求完成项目任务并验收合格的项目申报单位,按照验收考核的得分顺序给予补助。验收考核工作由省级畜牧、渔业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具体组织实施,需在年内完成并下达补助资金。中央补助资金要优先安排改扩建,主要用于改良畜禽水产品种、改善生产设施条件、加强质量安全监管、推广健康养殖技术和粪污无害化处理等方面。自2012年起,承担过“菜篮子”产品生产扶持项目的实施单位,今年不再重复安排。

 

  相关省(区、市)畜牧部门要成立振兴奶业苜蓿发展行动专家组,制定和完善审核标准,严格立项,对确定的项目承担单位进行公示。项目立项后,财政部门先期安排50%的补助资金;项目验收合格,公示期满无异议,确定补助示范片区后,财政部门再安排剩余50%的补助资金;对于验收不合格的,由财政部门会同农业部门追回预先安排的50%补助资金,或限期整改后安排剩余50%的补助资金。高产优质苜蓿示范建设补助资金主要用于改良苜蓿品种、实行标准化生产、改善生产条件、提升质量安全水平等方面。验收工作由省级畜牧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具体实施,组织专家以高产优质苜蓿示范片区验收评分标准(详见附件3)为基础,进行现场评审验收,验收结果予以公示。

 

  四、加强组织管理

 

  (一)制定实施方案。省级畜牧、渔业部门和财政部门要根据通知要求,按照公开、公平、透明的原则,通过电视、网络、报刊以及张榜公布等形式,公开政策内容、申报要求、补助标准和补助范围等,并结合本地实际,认真编制省级项目实施方案,科学确定实施区域、目标任务、操作程序和补助方式等,规范开展项目县或项目单位遴选工作,并于7月31日前将省级实施方案报送农业部、财政部备案。

 

  (二)强化资金管理。各级财政部门要会同畜牧、渔业部门切实加强资金监管,及时足额拨付资金,一经发现挤占、截留、挪用项目资金情况,及时纠正并对相关单位和人员按程序做出处理。资金安排情况要及时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7天。公示有异议的,要组织复核。

 

  (三)强化监督考核。省级畜牧、渔业部门要会同财政部门强化项目实施过程管理,推进绩效考核,建立绩效考核结果与下一年度资金安排挂钩机制。农业部继续开展畜禽渔业标准化健康养殖绩效管理工作,具体要求另行通知。请各省于12月20前,将畜牧发展扶持资金使用情况报送农业部和财政部。

 

     附件下载:1.2014年畜牧良种补贴项目任务分配表

 

  2. 2014年高产优质苜蓿示范建设任务分配表

 

  3. 高产优质苜蓿示范片区验收评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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