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工贸行业企业 安全生产标准化样板地区建设的通知(安监总厅管四函﹝2017﹞286号)

发布单位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发布文号 安监总厅管四函﹝2017﹞286号 发布日期 2017-12-26 生效日期 2017-12-26 有效性状态

发布单位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发布文号 安监总厅管四函﹝2017﹞286号 发布日期 2017-12-26 生效日期 2017-12-26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其他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河北省、江苏省、浙江省、福建省、重庆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2016年工贸行业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样板地区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安监总厅管四函〔2016〕85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实施以来,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等7个工贸行业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样板地区(以下简称“样板地区”)积极探索、勇于实践,实现了组织保障常态化、宣传培训常态化、典型引路常态化、“回头看”工作常态化,在推动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夯实企业安全生产基础、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方面,都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也存在一些问题:部分地区过分依赖激励政策,推动标准化建设方法单一,存在等靠思想;部分企业主要负责人对标准化建设理解不到位,未与企业管理提升相联系,内生动力未形成;部分企业重评审轻建设,重结果轻过程,未能做到有效运行并持续改进。

 

    为进一步深化样板地区建设成效,扩大样板地区覆盖范围, 经有关省级安全监管局推荐,决定增加江苏省南通市、苏州市和浙江省金华市等3个地区为市级标准化样板地区。请各样板地区结合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和《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对于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以下简称“标准化”)建设的有关要求,重点抓好以下工作:

 

    一、稳步推进,实现目标任务

 

    各样板地区要在“三个更加注重”上下功夫,即:更加注重整体推进,进一步完善政府推动标准化工作常态化机制建设;更加注重质量提升,多措并举努力提升标准化建设质量;更加注重监管创新,实现标准化建设与双重预防机制建设、监管执法等工作的有机融合,促进样板地区各项任务的圆满完成。新增加的江苏省南通市等3个市级样板地区要参照《指导意见》的要求,结合地方实际,抓紧组织制定样板地区建设实施方案,明确目标任务、时间进度和各项保障措施。坚持进度服从质量的原则,通过2-3年的时间,保质保量高水平地完成样板地区建设的各项目标任务。2016年确定的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等7个样板地区要按照本地区实施方案要求,落实工作措施,不断巩固提升并形成样板地区建设成果。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将继续指导样板地区建设,2018年底对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等7个样板地区建设成果进行验收。有关省安全监管局要继续加强对样板地区的领导,认真总结推广经验,带动省内其他地区全面推进标准化工作。

 

    二、突出重点,扎实开展工作

 

    各样板地区要根据本地区实施方案,全力推进所有工贸企业开展标准化建设。鼓励已建立安全生产管理体系的企业,自行对照标准化要求,查漏补缺,将标准化要求融入到原有安全生产管理体系中,实现有效运行并持续改进。对拒不开展标准化建设或达不到标准化建设要求的企业,一律纳入监管重点,以执法推动企业自主建设。

 

    各样板地区要推动企业将标准化与双重预防机制建设有机融合,将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的对标整改及较大危险因素辨识管控作为重点,贯穿标准化建设各环节。着力抓好金属冶炼、粉尘涉爆、液氨制冷和有限空间等重点行业领域标准化建设的质量,融入专项治理要求,从而提升企业安全基础管理水平,有效减少各类事故发生。

 

    三、提档升级,发挥引领作用

 

    各样板地区要将标准化建设质量作为当前推动工作的核心,督促指导企业以“管理标准化、现场标准化、操作标准化”为主要内容,强化安全管理体系建设、现场风险管控和作业行为管理。狠抓自评、评审、“回头看”等环节,实现达标企业安全管理体系运行质量稳中有升。对安全管理体系未有效运行的企业,督促企业及时整改,对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实行退出程序。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将继续支持样板地区示范企业标准化建设,派出专家队伍,将国际劳工组织中小企业可持续发展(SCORE)项目自下而上的全员参与模式融入到标准化建设中,教授企业员工全员参与安全管理,持续不断发现和改进问题,解决安全生产“最后一公里”的问题。各样板地区要抓紧总结形成一套可复制、可推广的标准化建设模式,建立一批一把手亲自抓、全员参与、自主运行的标准化示范企业,通过示范引领和结对帮建,提升辖区内企业的标准化建设水平。

 

    执行中如有问题和建议,请与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监管四司联系(联系人及电话:侯茜,010-64463683)。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

 

    2017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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