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检总局关于危险化学品企业申请生产许可证提交安全生产证明材料有关问题的意见(国质检监函〔2017〕31号)

发布单位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布文号 国质检监函〔2017〕31号 发布日期 2017-01-06 生效日期 2017-01-06 有效性状态

发布单位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布文号 国质检监函〔2017〕31号 发布日期 2017-01-06 生效日期 2017-01-06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其他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山东省质监局关于危险化学品企业申请生产许可证实地核查前提交安全生产证明材料的请示》(鲁质监监一字〔2016〕363号)收悉。经研究,我局提出如下意见:

 

  全面清理环保、安全生产证明材料等《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未明确规定的前置条件,是贯彻国务院关于简政放权、进一步取消行政许可“繁文缛节”要求的重大举措,也是质检总局落实国务院大督查和审计指出问题的重要整改措施,全系统在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工作中要坚决贯彻执行。各级质监部门在受理企业申请和实地核查过程中,不得要求企业提供安全生产许可证作为申请和审查材料。

 

  根据《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通则》,正常生产是企业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必备条件。企业正常生产应符合《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要求。对于不能正常生产的企业,质监部门应当不予受理其生产许可证申请或做出不予许可决定,已经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依法撤销其生产许可证。

 

  质检总局

 

  2017年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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