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印发《关于进一步优化食品生产许可事项的意见》的通知

发布单位 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暂无 发布日期 2015-03-03 生效日期 2015-03-03 有效性状态

发布单位

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暂无 发布日期 2015-03-03 生效日期 2015-03-03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其他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http://www.bjda.gov.cn/publish/main/2/29/33/2015/20150305141553943620174/20150305141553943620174_.html?%82%5b%f8%2c%b9

各区县局,局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分局,各直属事业单位,各相关企业:

 

  《关于进一步优化食品生产许可事项的意见》已于2015年2月25日经市局2015年第7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实施,请认真遵照执行。《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在申证单元内增加新品种”食品生产许可变更事项的意见》(京食药监食生〔2014〕21号)同时废止。

 

  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5年3月3日

 

  关于进一步优化食品生产许可事项的意见

 

  按照年初市局工作会议精神以及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会议精神,全面落实转变政府职能、简政放权的要求,更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和加强政府信息公开,经过再次梳理食品生产许可审批事项,现提出进一步优化食品生产许可事项的意见如下:

 

  一、简化食品生产许可办理程序

 

  (一)简化新建企业许可检验要求。一是对于新设立企业,在按照新办程序要求申请时,按照对应产品细则要求提交所申请产品的合格检验报告,经实地核查合格后,直接予以发证。二是对于增加申证单元、生产条件发生变化等需要实地核查的企业,在按照变更程序要求申请时,按照对应产品细则要求提交所申请产品的合格检验报告,经实地核查合格后,直接予以发证。

 

  检验报告要求:必须由已取得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的检验机构出具,检验依据为生产该品种所执行的食品安全标准,检验项目涵盖产品所执行的食品安全标准上的全部项目,检验结论为“合格”,一个申证单元对应一份检验报告。

 

  (二)取消换证企业许可检验要求。一是对于期满换证的企业,取消许可检验的要求,经实地核查合格后直接予以发证。二是对于在申证单元内增加新品种的企业,直接提交申请材料,不再需要提交与增加新品种的每一品种相一致的检验报告,直接经审核后在附页中载明。

 

  (三)保留换证企业许可证编号。一是对已获证企业,只要该企业在所持有的食品生产许可证期满前提交申请并受理,可按照期满换证办理程序要求执行,在原有证书到期之前审批完毕的,保留其原有的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二是对撤回、撤销、吊销和注销的食品生产许可证,其编号不得再次使用。

 

  二、细化获证产品品种明细要求

 

  (一)明确获证产品品种明细。食品生产许可目录仍按照总局确定的28大类食品分类实施,企业申请继续按照《食品生产许可证受理工作标准》中的《食品生产许可目录细化表(五级目录)》要求填报,但在具体品种明细(第五级目录)中不再要求具体的不同风味馅料以及不同口味等内容。

 

  (二)明确品种明细变更时间。对于在申证单元内增加新品种的变更事项,经审核后在附页中载明,载明内容除了具体的品种明细之外,增加每次变更审核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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