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转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贯彻落实食品召回管理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京食药监[2015]44号)

发布单位 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京食药监[2015]44号 发布日期 2015-12-24 生效日期 2015-12-24 有效性状态

发布单位

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京食药监[2015]44号 发布日期 2015-12-24 生效日期 2015-12-24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其他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http://www.bjda.gov.cn/publish/main/2/29/33/2015/20151229115709684863421/20151229115709684863421_.html?%92%a3%a3%01%e9

各区局,局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分局,市食品药品稽查总队、市食品安全监控和风险评估中心、市保健品化妆品技术审评中心:

 

  现将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贯彻落实〈食品召回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食药监法〔2015〕227号)转发给你们,并就食品召回监管有关工作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完善召回监管工作机制

 

  市局食品生产处、保化监管处分别负责组织监督本市食品、保健食品生产者的召回工作,并对区局和直属分局进行工作指导;食品流通处、食品市场处、餐饮监管处、风险监测处依据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涉及本市食品生产者的不安全食品应及时通报食品生产处。宣传处负责召回信息向社会公布;信息管理处负责维护市局网站召回信息栏目。市食品药品稽查总队负责自行办理案件中召回的监督工作。

 

  各区局、各直属分局负责监督本辖区生产经营者做好不安全食品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处置的相关工作,并指定相关科室具体负责召回的监督工作。

 

  市食品安全监控和风险评估中心、市保健品化妆品技术审评中心负责召回工作的专业技术支持。必要时依托本市食品药品专家委员会、保健食品专家委员会对生产经营者提交的召回计划进行评估和对一级、二级召回中涉及的健康损害程度进行评定,为本市不安全食品的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提供专业支撑。

 

  二、加强召回工作监管

 

  (一)严格监督。生产者应建立健全食品召回制度,明确召回的具体流程和责任人,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召回管理办法》和《关于贯彻落实〈食品召回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中规定的不安全食品,应当严格按照《北京市食品召回监督工作操作流程》(详见附件)实施召回。经营者因自身原因所导致的不安全食品,应当主动召回。各区局、各直属分局和市食品药品稽查总队发现食品生产经营者未依法履行召回义务的,要立即书面责令其停止生产经营、实施召回。

 

  各区局、各直属分局和市食品药品稽查总队要督促生产经营者对召回的食品依法销毁并详细记录销毁过程;必要时现场监督销毁,记录监督销毁情况。各区局、各直属分局要加强与环境保护等相关部门的协作,鼓励引进第三方实施销毁及无害化处置,有条件的区局要建立集中统一销毁制度。

 

  (二)信息发布。各区局、各直属分局和市食品药品稽查总队收到生产经营者提交的召回计划,核实后将召回公告上报市局,由市局统一向社会公告。

 

  各区局、各直属分局和市食品药品稽查总队要督促生产经营者关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和市局发布的食品召回信息,及时知悉并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控食品安全风险。

 

  (三)严厉处罚。各区局、各直属分局和市食品药品稽查总队发现生产经营者存在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召回管理办法》等法规规定对不安全食品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的,要依法严肃处罚,涉嫌犯罪的移交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三、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各单位、各部门要深刻认识食品召回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做好召回监督的组织协调,提高全系统的食品安全监管能力和水平,特别要加强对生产者的监督管理力度,强化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意识,有效防控食品安全风险,保障首都食品安全。市局已将食品召回工作纳入对辖区绩效管理考核内容。

 

  (二)宣贯培训。市局要加强对监管工作人员食品召回工作培训,各区局、各直属分局负责对食品生产经营者的宣传教育。重点要对生产者开展专题教育,积极引导食品生产者实施食品召回,坚决扭转食品生产者逃避召回的侥幸心理。

 

  (三)认真落实。各单位、各部门严格按照要求实施召回的监管工作,在实际工作中出现的困难或问题及时向市局报告。

 

  附件:北京市食品召回监督工作操作流程

 

  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5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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