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农业厅贯彻国务院办公厅《2012年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兽药工作的意见(粤农〔2012〕90号)

发布单位 广东省农业厅 广东省农业厅 发布文号 粤农〔2012〕90号 发布日期 2012-04-06 生效日期 2012-04-06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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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农业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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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文号 粤农〔2012〕90号 发布日期 2012-04-06 生效日期 2012-04-06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其他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各地级以上市农业(畜牧兽医)局,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顺德区经济促进局: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2年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国办发〔2012〕16号)精神,我厅制定了《广东省农业厅贯彻国务院办公厅〈2012年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兽药工作的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落实。  二○一二年四月六日

  2011年,我省各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部署,大力开展兽药安全治理整顿,加强打假执法、兽药残留监管,全面推进兽药GSP,大力加强了兽药的监管力度。但是,当前我省兽药行业的监管工作还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各级农牧部门要切实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坚持标本兼治、着力治本,加大严惩重处力度,健全兽药安全监管长效机制,促进兽药安全水平不断提高。

  一、严格兽药生产企业监管,狠抓源头治理。加强兽药GMP后续监管,明确企业是产品质量的第一责任人,要监督企业严格执行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保证产品质量符合国家标准的要求。对不符合兽药GMP标准、不按照GMP组织生产的企业,要依法责令停产,限期整改。

  二、认真组织开展兽药经营清理和规范行动,全面推行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制度。按照农业部统一部署,从今年3月1日开始为期一个月,全省统一开展“非兽药GSP经营企业清理活动”,即对未通过兽药GSP检查验收合格的兽药经营企业(店),予以收缴注销《兽药经营许可证》,责令其停止经营,并依法查处无证非法经营者。要及时将被注销《兽药经营许可证》经营者名单以文件形式通过网站、报纸等向社会公告并通报当地工商管理部门,商请工商管理部门注销其营业执照或更改经营范围。从4月1日至7月1日,对通过兽药GSP检查验收合格的每一家兽药经营企业开展监督检查,进一步规范其经营行为。对不执行兽药GSP规定,经营假劣兽药、超范围经营兽药等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严肃处理。

  三、强化兽药质量安全监管,深入开展兽药残留监控工作。各地要按照我厅工作部署(详见粤农函〔2012〕165、166号文件),认真组织实施动物及动物产品兽药残留监控、兽药质量监督抽检和动物源细菌耐药性监测“三个计划”。要继续实施兽用抗菌药使用整治行动,强化抗菌药监管和科学用药宣传,继续加强兽药质量监督抽检工作,实施检打联动,进一步提高兽药质量安全水平。

  四、加强兽用生物制品管理,突出抓好重大动物疫病疫苗质量。紧紧围绕禽流感等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继续做好疫苗生产、供应以及质量监管工作,满足防控工作需要。进一步加大对疫苗生产企业日常监督和飞行检查力度,加强对非强制免疫生物制品经营企业的管理。

  五、着力加强兽药使用环节监管。在对生产、经营企业实施GMP和GSP之后,监管重心要转向使用环节,力促规范用药。各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监督指导养殖企业和农户建立用药记录制度,完善兽药使用档案,监督养殖企业和个人严格执行休药期规定。要明确用药责任主体,规范兽医用药行为。要重点检查兽药使用者是否从通过农业部GMP认证、取得兽药生产许可证或取得进口兽药注册证书的国内外合法生产企业购买兽药,和从兽药GSP验收合格,持有新版《兽药经营许可证》的经营企业采购兽药;是否严格按照适应症、用法与用量、休药期、免疫规程等兽药安全使用规定使用兽药。

  六、认真组织开展 “三打两建”工作,切实加大兽药执法打假力度。要按照全省农产品和农资产品打假专项行动之兽药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粤农〔2012〕53号),对举报投诉和监督检查发现的制假售假,添加、使用禁用药物,使用原料药、人用药,兽药残留超标的,及时立案,依法从重从快从严予以打击。要坚决打击假劣兽药制售源头,重点打击无证无照生产、销售的“黑窝点”。要维护兽药GSP企业的合法权益,对非兽药GSP企业(店)转入地下违法经营兽药的,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坚决予以打击,并依法从重处罚。

  要加强对各级兽药行政管理和执法人员的培训,提高专业知识和专业鉴别能力,不断提高依法执政能力和水平;要加强对兽药GMP生产企业和GSP经营企业的法律法规培训,增强兽药行业从业者的守法观念和责任意识;要建立企业诚信档案和不良信用记录公开制度,不断强化企业守法生产、经营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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