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地沟油”治理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17〕39号)

发布单位 广东省人民政府 广东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粤府办〔2017〕39号 发布日期 2017-06-05 生效日期 2017-06-05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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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

广东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粤府办〔2017〕39号 发布日期 2017-06-05 生效日期 2017-06-05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其他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http://zwgk.gd.gov.cn/006939748/201706/t20170609_708601.html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地沟油”治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7〕30号)转发给你们,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对本地区“地沟油”治理工作负总责,依据《广东省城乡生活垃圾处理条例》规定,制定并公布可回收目录,建立完善餐厨废弃物、肉类加工废弃物及检验检疫不合格畜禽产品的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体系。要加大政策扶持力度,推动培育废弃物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企业,鼓励、支持、推进废弃物收运和处置一体化运营。要加强督查考核,将“地沟油”治理工作列为年度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指标,严格落实各方责任。搭建社会共治平台,动员社会力量进行监督。

 

  二、建立健全监督管理制度。推动出台《广东省餐厨垃圾管理办法》,加快餐厨废弃物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处理。进一步完善配套政策措施,强化企业主体责任,餐饮单位、行政企事业单位食堂以及屠宰企业、肉类加工企业要按照规定单独收集、存放本单位产生的废弃物,按规范进行无害化处理并如实记录、建立台帐,无害化处理记录和凭证保存期不得少于两年。组织省市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实验室和第三方检测机构等开展“地沟油”快速检测核心技术研究,配合国家制定“地沟油”的科学鉴定方法。

 

  三、多措并举推进治理工作。积极开展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试点创建工作,完成广州、深圳、佛山、东莞市国家试点城市建设任务;继续遴选省级创建试点城市(县、区),为加快构建餐厨废弃物定点收集、密闭运输、集中处理体系提供经验借鉴。加快建成全省“一县一场”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积极推进“十三五”规划生活垃圾项目,提高无害化处理水平。推进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示范项目建设,推动地级以上市和养殖大县(市、区)建设专业无害化处理厂,构建全省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体系。大力推进餐饮单位、行政企事业单位食堂“明厨亮灶”工程,推动屠宰企业、肉类加工企业、食用油生产企业建立健全产品追溯体系,以信息化为依托,在餐厨废弃物产生点、屠宰场所及检验检疫不合格畜禽产品处置点、肉类加工车间及废弃物存放点等关键环节设置信息监控设备,追溯废弃物流向。健全“地沟油”违法犯罪案件移送、督查督办、联合惩处、信息发布制度,进一步完善群众举报食品违法犯罪奖励规定,严厉打击“地沟油”违法犯罪行为。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6月5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地沟油”治理工作的意见

 

  国办发〔2017〕3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地沟油”一般是指用餐厨废弃物、肉类加工废弃物和检验检疫不合格畜禽产品等非食品原料生产、加工的油脂。近年来,各地区、各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地沟油整治和餐厨废弃物管理的意见》(国办发〔2010〕36号)要求,不断加大打击力度、强化源头治理,以餐厨废弃物为原料制售“地沟油”的违法犯罪活动得到遏制。但“地沟油”综合整治长效机制尚未完全建立,制售“地沟油”的违法犯罪问题仍时有发生。经国务院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地沟油”治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高度重视“地沟油”治理工作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等要求,以原料来源控制和油脂加工监管为重点,既要从严监管执法,加强源头治理,杜绝“地沟油”流向餐桌;也要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建立长效机制,合力推动餐厨废弃物、肉类加工废弃物和检验检疫不合格畜禽产品的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要把“地沟油”治理作为“十三五”期间食品安全重点工作任务,力争取得突破。(各省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二、强化企业主体责任

 

  餐饮企业、行政企事业单位食堂以及屠宰企业、肉类加工企业等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单独收集、存放本单位产生的餐厨废弃物、肉类加工废弃物或检验检疫不合格畜禽产品,建立相关制度及台账。有条件的单位要自建无害化处理设施,按照处理规范进行无害化处理并如实记录。不具备条件的单位,其产生的餐厨废弃物,由符合要求的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运输企业运至规定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场所处理;对肉类加工废弃物、检验检疫不合格畜禽产品,要委托防疫条件合格的无害化处理企业处理,签订委托处理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建立健全无害化处理台账,无害化处理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两年。(农业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食品药品监管总局负责)

 

  三、培育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企业

 

  总结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试点经验,推动培育与城市规模相适应的废弃物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企业。(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农业部负责)引导废弃物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企业适度规模经营,符合条件的按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农业部、税务总局负责)兴办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当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服务应当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服务许可证。(农业部、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

 

  四、进一步完善配套政策措施

 

  健全餐厨废弃物、肉类加工废弃物和检验检疫不合格畜禽产品处理办法,指导地方做好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工作,推广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处置行为,防止环境污染。(农业部、环境保护部负责)鼓励企业探索在餐饮企业厨房、屠宰车间、肉类加工车间和无害化处理车间等关键环节安装摄像装备,追溯废弃物流向,试点在居民家庭厨房开展厨余垃圾粉碎处理。(农业部、食品药品监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抓紧研究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实用技术,加快制定“地沟油”的科学鉴定方法。(科技部、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国家卫生计生委负责)合理布局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体系,组织建设无害化处理场所。(各省级人民政府负责)

 

  五、落实监督管理责任

 

  加大对农村地区、城乡结合部以及农贸市场、小餐饮、小作坊等的巡查力度,加强对屠宰企业、肉类加工企业、食用油生产经营企业、餐饮企业的监管,督促企业建立健全追溯体系,严格执行索证索票和进货查验制度。(农业部、质检总局、食品药品监管总局负责)查处利用网络销售假冒品牌食用油的违法行为,对监管部门认定的境内制假售假网站依法进行处置。(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工商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落实有奖举报制度,动员社会力量进行监督。(各省级人民政府负责)

 

  六、严厉打击“地沟油”违法犯罪

 

  进一步加强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的衔接,健全涉嫌犯罪案件的移送通报机制,加大对制售“地沟油”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公安部、农业部、食品药品监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务院食品安全办负责)

 

  七、落实地方属地管理责任

 

  各地区要坚持统筹规划与属地负责相结合、政府监管与市场运作相结合、集中处理与分散处理相结合,加强对“地沟油”治理工作的组织领导,进一步健全工作机制,加大督查力度,落实各方面责任和各项政策措施。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要对本地区餐厨废弃物、肉类加工废弃物和检验检疫不合格畜禽产品的处理负总责。(各省级人民政府负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

 

  2017年4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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