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市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晋政发[2013]27号)

发布单位 山西省人民政府 山西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晋政发[2013]27号 发布日期 2013-07-29 生效日期 2013-07-29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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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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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文号 晋政发[2013]27号 发布日期 2013-07-29 生效日期 2013-07-29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其他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http://www.shanxigov.cn/n16/n1203/n1866/n5130/n14752920/17465309.html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

  为深入做好我省各市、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改革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地方改革完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18号)及山西省人民政府《全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改革工作方案》(晋政发〔2013〕24号)精神,现就我省各市、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改革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改革目标

  改革完善食品药品监管体制,整合机构和职责,理顺部门职责关系,强化和落实监管责任,明确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本地区食品药品安全负总责,实现全程无缝监管,形成一体化、广覆盖、专业化、高效率的食品药品监管体系和食品药品监管社会共治格局,推进食品药品监管工作关口前移、重心下移,加快形成食品药品监管纵向到底、横向到边的工作体系,切实保障人民群众食品、药品安全。

  二、职责调整与机构设置

  按照精简统一效能原则,减少监管环节、明确部门责任、优化资源配置,对生产、流通、消费环节的食品安全和药品的安全性、有效性实施统一监管,在编制总量不增加的前提下,调整充实基层监管力量,加强食品药品监管工作。市、县两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其下属(派驻)单位按照改革要求调整增加的编制,必须在同级机构编制空编内调剂或连编带人划转。

  (一)统一组建新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

  将市、县两级的原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全部职责,卫生部门的食品安全综合协调职责,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食品安全监管和药品管理职责进行整合,组建新的市、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为同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并加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牌子。市、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食药监管部门)分别为正处级、正科级建制。根据工作需要,市辖区食药监管机构可作为市级食药监管部门的派出机构。

  市、县食药监管部门领导班子由同级党委管理,主要负责人的任免须事先征求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的意见,业务工作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指导。

  市、县食药监管部门的内设机构按照《山西省机构编制管理规定》,结合工作职责和现有编制数统筹设置。

  为充实和加强市、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力量,在原市、县食药监管部门的基础上,从以下几个方面调整增加行政编制:

  1.?市、县工商系统按“人随事走”的原则划转行政编制:大城市每市划转4名,其他市每市划转2名;大县(含县级市)每县划转5名,中县(含市辖区)每县划转4名,小县每县划转3名。

  2.?市质监系统按“人随事走”的原则划转行政编制:大城市每市5名,阳泉、晋城、朔州每市3名,其他市每市4名。

  3.?通过调整各地行政编制为市级食药监管部门增加部分行政编制:大城市每市增加3名,其他市每市增加2名。

  4.?市、县卫生部门划转行政编制事宜由各市决定。

  市、县商务部门承担的畜禽定点屠宰监督管理职责划入市、县农业部门,行政编制、执法机构编制划转事宜由市、县决定。

  (二)加强完善市、县食品药品行政执法队伍,加挂投诉举报机构牌子。

  市、县统一组建食品药品行政执法队伍,名称规范为“XX市(县)食品药品稽查队”和“XX市XX区食品药品稽查队”,加挂“食品药品投诉举报中心”牌子,使用财政拨款事业编制,负责受理本行政区内食品、药品违法行为投诉举报和对违法行为的查处。市食品药品稽查队为副县级建制,县(市、区)食品药品稽查队为副科级建制。

  市、县食品药品稽查队编制为:大城市55名左右,其他市35名左右;大县(含县级市)25名左右,中等县(含市辖区)20名左右,小县15名左右。经济发达、餐饮网点密集、旅游资源集中的县(市、区)可在上述标准基础上适当增加编制5名左右。

  (三)整合市、县食品安全检验检测资源。

  调整充实市级食品药品安全检验检测力量,提升检验检测水平,建立健全风险监测、检验检测和产品追溯等技术支撑体系。

  整合县(市)所属各部门现有检验检测资源(包括人员、编制、装备等),组建综合检验检测机构,构建公共检验检测平台,配齐配强力量,为县(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工作提供技术支撑和保障。县(市)综合检验检测机构名称规范为“XX县(市)综合检验检测中心”,为县(市)政府直属事业单位,正科级建制,承担食品、药品、农产品等各类检验检测任务。有条件的市辖区也可整合部门检验检测资源。

  鼓励各市积极创造条件,整合市级检验检测资源,建立公共检验检测平台,提升检验检测科学化水平。

  (四)设立基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站。

  在全省乡镇(街办)设立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名称规范为“XX县(市、区)XX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站”,作为县级食药监管部门的派驻机构,承担区域内食品药品安全日常监管职责,使用全额事业编制,从各县(市、区)现有事业编制中(或连编带人)调剂解决。

  人口在5万以上的乡镇(街办)单独设置食品药品监管站,每站人员编制12名左右;人口在2万至5万的乡镇(街办)可单独设置,也可按区域设置,每站人员编制7名左右;人口在2万以下的乡镇(街办)按区域设置,每站人员编制5名左右。

  (五)加强乡镇政府食品药品安全责任。

  在乡镇(街办)确定1名领导干部分管食品药品安全工作,确定1名公务员为食品药品协管员,在行政村(社区)确定1名食品药品协管员,承担协助执法、隐患排查、信息报告、宣传引导等职责。

  (六)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

  加强市场监管,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市(县)公安机关组建食品药品犯罪侦查支队(大队),加大对食品药品犯罪案件的侦办力度,严厉打击食品药品违法犯罪活动。

  三、组织实施

  各市、县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各有关部门要统一思想、凝聚共识、精心组织、扎实推进,确保市、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改革任务分别于9月底、12月底完成。

  要做好改革过程中机构编制调整工作。本次调整增加的行政编制只能用于新组建的市、县食药监管部门,不得跨层级、跨地域使用。市、县食药监管部门增加编制前的基数以省编办《关于市、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调整有关机构编制的通知》(晋编办字〔2009〕127号)下达的行政编制为准,已由市、县自行调整减少编制的须予以充实,今后市、县食药监管部门的行政编制不得调整至其他部门使用。随编划转的人员,市、县食药监管部门须无条件接收。市、县食药监管部门重新组建完成后,要结合新的职责,重新进行“三定”。市、县食药监管部门及其下属(派驻)单位的机构编制调整事宜按照《山西省机构编制管理规定》审核办理。

  各市、县要结合实际,制定本级食品药品监管体制改革实施办法,按程序向上级机构编制部门报备后组织实施。

  山西省人民政府

  2013年7月29日

  更多相关信息见:食品药品监管体制改革相关信息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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