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黑政发〔2010〕89号)

发布单位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黑政发〔2010〕89号 发布日期 2010-10-26 生效日期 2010-10-26 有效性状态 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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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黑政发〔2010〕89号 发布日期 2010-10-26 生效日期 2010-10-26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其他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暂无

  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以下简称《通知》),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全面提高企业安全生产水平,促进全省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认真学习把握《通知》精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工作落实上来

  《通知》是全国安全生产工作进入新的发展时期,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重大举措。进一步明确了现阶段我国安全生产工作的总体要求和主要任务,提出了新形势下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政策措施和工作要求,是指导安全生产工作的纲领性文件。各地、各部门和各单位要认真学习和深刻领会《通知》精神,充分认识加强和改进当前安全生产工作、促进安全发展的重大意义,要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高度,进一步增强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紧迫感、责任感和使命感。要紧密结合本地、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工作的实际,制定相关政策、采取有效措施、落实相关责任,不断提升安全生产水平,有效控制安全生产事故总量,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努力促进全省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

  二、严格企业安全管理,促进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

  (一)落实企业相关人员安全生产责任。企业主要负责人是企业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必须严格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黑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法定职责。要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并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组织制定安全生产制度和操作规程,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安全生产资金足额投入并有效使用,保证生产经营场所的设备设施符合安全生产要求,督促检查安全生产,消除安全隐患,组织制定实施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预案,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企业安全管理人员必须每天进行现场安全检查,检查要做到全方位、全覆盖,及时排除处理各种安全隐患和问题。特种作业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敢于检举本单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二)进一步规范企业安全生产行为。企业要建立健全并严格实施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生产责任制,切实加强生产现场、生产过程控制和生产作业行为的安全管理,杜绝违章指挥、违规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达不到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生产经营。对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的要责令停产停工整顿,并对企业和企业主要负责人依法给予规定上限的经济处罚。对以整合、技改名义违规组织生产,以及规定期限内未实施改造或故意拖延工期的矿井,由地方政府依法予以关闭。

  (三)建立实施安全生产例会和例检制度。企业要建立实施班组班前会、周安全生产活动日,车间周安全生产调度会,企业月安全生产办公会、季安全生产形势分析会、年度安全生产工作会等例会制度,定期研究分析安全生产工作。要建立实施班组班前、班中、班后安全生产检查、重点对象和重点部位安全生产检查、作业区域安全生产巡查,车间周安全生产检查、月安全生产大检查,企业月安全生产检查、季安全生产大检查、复工复产前安全生产大检查等例检制度,严格要求各类检查的频次、重点和内容。

  (四)落实企业领导作业现场带班责任。企业要建立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成员轮流现场带班制度,制定现场带班计划,并严格组织实施。其中,煤矿、非煤矿山企业负责人要与工人同时下井、同时升井,对无企业负责人带班下井或该带班而未带班的,对有关责任人按擅离职守处理,并给予规定上限的经济处罚。其他各类企业要建立企业安全领导机构,明确领导带班职责,保证作业现场有领导带班。发生事故而没有领导现场带班的,对企业给予规定上限的经济处罚,并依法从重追究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五)及时排查治理安全隐患。建立安全隐患全员排查、登记报告、分级治理、动态分析、整改销号制度,每月至少集中开展一次安全隐患排查活动。要逐级建立和落实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和监控责任制,做到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到位”。要实行以安全生产专业人员为主导的安全隐患整改效果评价制度,确保安全隐患治理到位。要建立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奖励制度,鼓励从业人员积极发现和治理安全隐患。对安全隐患整改不力造成事故的,要依法追究企业和企业相关负责人的责任。停产整改逾期未完成的不得复产。

  (六)加强作业场所职业危害治理。存在职业危害的企业要实行职业健康承诺制,建立健全职业安全健康管理制度,采取新工艺、新设备,有效预防职业危害。在木质家具制造、石英砂加工等行业淘汰职业危害严重的落后技术、工艺和装备。安全监管和卫生行政部门要进一步明确职责,加强联合执法,严肃查处作业场所职业健康违法行为,推动企业职业危害治理工作。

  (七)强化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安全培训。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殊工种人员一律严格培训考核,按国家有关规定持安全资格证书上岗;从业人员都必须经过培训合格后上岗。县(市、区)和有条件的大中型企业要建立四级资质安全培训机构。加大对企业安全培训和持证上岗情况的监督检查力度,凡存在不经培训上岗、无证上岗的企业,依法予以停产整顿。没有对井下作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教育,或存在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的企业,情节严重的要依法予以关闭。

  (八)积极推进企业安全达标升级。按照《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AQ/T9006-2010)要求,加快推进企业安全标准化建设,实现岗位达标、专业达标和企业达标,提高企业本质安全水平。2011年年底前,大型煤矿95%以上、中型煤矿85%以上要达到二级以上标准、小型开工煤矿要达到三级以上标准;大中型露天非煤矿山、地下非煤矿山和三等以上尾矿库要在2011年年底前达到安全标准化最低等级,2013年年底前,所有金属非金属矿山和尾矿库要达到安全标准化最低等级;危险化学品企业要按照国家标准全面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2012年年底前要达到三级标准以上;烟花爆竹批发企业要继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2010年10月31日前,有关部门要组织完成对其安全生产条件的评价,达不到安全生产条件的予以取缔;2011年年底前,80%以上客运企业和一级公路客运站、60%以上危险品运输企业要实现安全生产标准化作业;建筑施工领域要深入开展创建“安全质量标准化工地”活动,2011年年底前,一级工程施工现场样板率达100%,二级工程施工现场合格率达100%、样板率达80%,三级工程施工现场合格率达70%。2012年年底,二级工程施工现场样板率达90%,三级工程施工现场合格率达100%、样板率达50%;加强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所有社会单位实现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省、市(地)有关部门每年要对直接监管的企业进行一次安全标准化建设情况通报,分类实施,动态监管。凡在规定时间内未实现达标的企业要依法暂扣其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责令停产整顿;对整改逾期未达标的,地方政府要依法予以关闭。

  三、加强技术管理和先进适用技术研发推广,建设坚实的技术保障体系

  (一)加强企业生产技术管理。加强高危行业企业安全技术人员配备,强化企业技术管理机构安全职能。规范煤矿技术管理机构人员配置标准、技术人员资格条件、工作职责和工作制度,建立健全以煤矿企业技术负责人为首的生产技术管理体系。非煤矿山企业要设立技术总负责人,配备采矿、机电、地质及测量等专业技术人员,地下矿山还必须配备通风专业技术人员。三级以上施工总承包建筑施工企业应配备总工程师、安全总监,专业承包建筑施工企业应配备总工程师,施工现场应配备技术责任人。切实落实企业负责人安全生产技术管理负责制,强化企业主要技术负责人技术决策和指挥权。因安全生产技术问题不解决产生重大安全隐患的,要对企业主要负责人、主要技术负责人和有关人员给予处罚;发生事故的,依法追究责任。

  (二)强制推行先进适用的技术装备。省煤炭生产安全管理局和龙煤集团要制定先进适用技术装备强制推行实施方案,加快全省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2010年年底前,全省所有煤矿要完成监测监控系统、压风自救系统、供水施救系统和通信联络系统的建设工作。2011年年底前,全省所有煤矿要完成井下人员定位系统的建设工作,其中国有重点煤矿要在2010年年底前完成。2013年6月底前,全省所有煤矿要完成紧急避险系统的建设工作,其中,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矿井、国有重点煤矿中的高瓦斯和开采容易自燃煤层的矿井要在2012年6月底前完成。逾期未安装的,依法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生产许可证。省交通运输厅要会同省公安交管局、省安全监管局、省财政厅等部门加快全省道路运输动态监管系统建设。2010年12月31日前,全省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的专用运输车辆、旅游包车和所有客运车辆要安装使用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GPS);2011年4月30日前,完成省、市、县交通运管、公安交管、安全监管和道路运输企业四级平台联网运作;2012年8月31日前,完成重型载货汽车和半挂式牵引车等运输车辆GPS安装使用和调试。省安全监管局要积极推进地下非煤矿山“六大系统”建设,到2013年年底,未安装“六大系统”的要依法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生产许可证。推广尾矿干排、尾矿充填技术和尾矿砂综合利用,在三等以上尾矿库安装在线监控系统,在露天矿山推广机械铲装、机械二次破碎技术;2010年年底前,全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要完成涉及硝化、氯化和重氮化等15类危险化工工艺装置自动化控制升级改造;省公安厅消防局每年要对运输易燃易爆危险品车辆进行一次消防安全性能检测,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人员密集场所和易燃易爆危险场所要与城市消防监控中心联网;省质监局要积极推进大型起重机械安装安全监控管理系统;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要积极推进塔式起重机安全监控报警和运行状况显示与记录装置、施工现场远程视频监控系统。积极推进信息化建设,努力提高企业安全防护水平。

  (三)积极推动安全生产技术研发。企业要在年度财务预算中确定一定比例的安全投入。各有关部门要积极争取国家优惠政策,加快煤矿瓦斯治理、矿山地质灾害、剧毒化学品泄漏灾害防治和施工现场防护设施等关键技术研发,加大高危行业企业先进适用技术装备升级换代推进力度,引导高危行业企业采用先进的生产技术、装备和工艺,减少生产一线从业人员数量。

  四、进一步落实综合监管和行业(领域)监管职责,实施更加有力的安全监督管理

  (一)强化安全生产综合监管和行业管理。进一步强化安全监管部门安全生产综合监管职责,充分发挥各级政府安委办作用,加强对本级政府行业(领域)主管部门和下级政府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和工作考核。建立安全监管、煤炭生产安全管理、煤监、消防、交警、海事、农业(农机)、交通运输、工业和信息化、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质监、工商、监察等部门联合执法机制,落实反馈、备案、督办、复检、通报综合督查检查制度,及时督促有关政府和部门消除安全隐患、查处违法行为。安全监管部门要科学制定安全生产执法计划,经同级政府批准,报上级安全监管部门备案,并严格组织实施,提高监管执法效能。各行业(领域)主管部门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原则,加强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全面落实安全监管责任。

  (二)严厉打击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建立由政府统一领导,政府分管领导牵头负责,公安、安全监管、煤炭生产安全管理、煤监、国土资源、工商、交通运输、住房城乡建设、质监、工业和信息化、海事、监察及司法机关共同参与的打击安全生产非法违法工作机制,使打击非法违法工作常态化、制度化。各地、各部门要采取突击检查、暗访暗查等方式,加大对企业生产经营建设现场的执法检查力度,依法查处各种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关闭取缔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

  (三)强化基层安全监管机构和执法队伍建设。理顺部门之间安全监管职责关系,建立健全协调配合机制,形成工作合力。要加强基层安全生产监管和执法力量,科学合理配置县(市、区)安全监管部门人员编制,充实专业人员,保证有足够人员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乡镇(街道)要配备专兼职人员负责安全监管工作。各级政府要保证安全监管部门依法独立履行职责,正常开展工作,为安全监管部门和安全生产执法机构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经费、装备等保障条件,不断加强业务培训和资金投入,提高监管人员专业素质和技术装备水平,提升基层安全监管能力。

  (四)建立重大安全隐患治理机制。建立重大安全隐患治理逐级挂牌督办、公告制度。省、市(地)安全监管部门和相关行业(领域)主管部门依据职责分工对重大安全隐患治理进行挂牌督办。省、市(地)、县(市、区)政府(行署)每年要定期在媒体上公告重大安全隐患,接受社会监督。各级政府要加大重大安全隐患治理资金投入,并纳入同级预算。

  (五)强化企业安全生产属地管理。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安全监管部门、相关行业(领域)主管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对当地企业(包括中央直属企业、省属企业)实行严格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和管理,对企业安全生产状况进行分级考核评价,评价结果向社会公开,并向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担保业等主管部门通报,作为企业信用评级的重要参考依据。

  (六)加强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管理。制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管理制度。省发改委、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安全监管局、煤炭生产安全管理局、黑龙江煤监局等部门要建立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审查机制,加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日常监督管理,严格落实审批和监管责任。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主要包括安全监控设施和防瓦斯等有害气体、防尘、排水、防火、防爆、防坠落、防烫伤、防踩踏、防物体打击、防机械伤害等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未做到同时设计的一律不予审批,未做到同时施工的责令立即停止施工,未同时投入使用的不得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并视情节追究有关单位负责人的责任,严格落实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监管等各方安全责任。

  (七)加强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各级工会、共青团、妇联组织要依法维护和落实从业人员对安全生产的参与权与监督权,鼓励从业人员监督举报各类安全隐患,对举报者予以奖励。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监督作用,公开曝光非法违法和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企业。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企业实行“黑名单”制度,定期向社会公布。省、市(地)、县(市、区)都要设立12350安全生产举报电话和举报箱,对群众举报的各类非法违法行为要及时查处。

  五、加强应急管理工作,建设更加高效的应急救援体系

  (一)加快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基地建设。积极配合国家有关部门做好鹤岗国家级矿山救援基地建设。依托龙煤集团鸡西分公司、双鸭山分公司、七台河分公司矿山救护大队和黑龙江省一五一矿山救护队建设4个省级矿山救援基地,依托中石油大庆石化分公司建设省级危险化学品救援基地,依托大庆油田有限责任公司建设省级油气田救援基地,推动地方政府和企业建设17支专业救援队伍。建立全省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企业应急救援“点对点”协同机制,实现救援队伍与煤矿、非煤矿山和危险化学品企业“点对点”全覆盖。海事部门要完善水上搜救机制,建立全省水域水上搜救网络。加快省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及相关基础设施建设,尽快形成有效的协调指挥系统。各级政府要加大救援基地建设和应急救援队伍建设资金投入力度。

  (二)建立完善企业安全生产预警机制。企业要建立完善安全生产动态监控及预警预报体系,每月进行1次安全生产风险分析。发现事故征兆要立即发布预警信息,落实防范和应急处置措施。企业生产现场带班人员、班组长和调度人员在遇到险情时有权第一时间下达停产撤人命令,并组织作业人员撤离危险现场。因撤离不及时导致人身伤亡事故的,要从重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三)强化企业应急预案编制和演练。加强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建筑施工等高危行业企业和地下商业街等人员密集场所应急预案管理,完善预案体系,组建应急队伍,配备专兼职人员。高危行业企业每年至少组织2次应急演练,中小学校每学期要组织1次应急演练,其他企业每年至少组织1次应急演练。各市(地)、县(市、区)政府(行署)每年至少组织1次至2次综合性应急演练。

  六、严格安全技术标准,严把安全生产准入关

  (一)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技术标准。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和行业(领域)主管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生产安全技术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高危行业从业人员资格标准,在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审批过程中,严格审核危险性作业安全技术作业规程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用技术标准规范企业安全生产行为。

  (二)严格执行安全生产准入前置条件。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及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要在工程可行性研究阶段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预评价,作为发改、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项目审批、核准、备案的必要条件,对未进行安全设施“三同时”审查的建设项目,不予办理有关行政许可手续。凡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违规建设的,要立即停止建设,情节严重的由本级政府或行业(领域)主管部门实施关闭取缔。降低标准造成安全隐患的,不准通过竣工验收,并追究相关人员和负责人的责任。

  (三)发挥安全生产专业服务机构的作用。安全生产专业服务机构必须具备相应资质,在法定范围内开展评价、培训、检测、检验等技术服务,确保执业行为专业性、独立性和客观性。外省安全生产中介机构进入我省开展专业技术服务工作,要按照有关规定向省安全监管局等部门备案。专业服务机构对相关评价、检测、检验、鉴定结论承担法律责任,对违法违规、弄虚作假的,要依法依规从严追究相关人员和机构的法律责任,并降低或取消相关资质。

  七、加强政策引导,推进相关规定的落实

  (一)加大安全生产专项投入。要积极争取尾矿库治理、煤矿安全、瓦斯防治、小煤矿整顿关闭和煤矿安全质量达标等国家专项资金支持,切实落实省、市(地)、县(市、区)和企业配套资金,推动煤矿和非煤矿山企业安全基础升级和重大安全隐患治理工作。各行业(领域)主管部门要督促矿山、道路交通运输、建筑施工、烟花爆竹、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民用爆破器材、冶金等企业加强安全生产费用的提取,重点用于企业重大危险源管理和安全隐患整改,落实提取安全生产费用税前列支政策。从2010年10月开始在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等高危行业全面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和风险抵押金制度。鼓励、引导公众聚集场所和生产、储存、运输、销售易燃易爆危险品的企业投保火灾公众责任保险。

  (二)建立企业参加工伤保险及事故预防机制。企业必须依法参加工伤保险,及时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对不能提供有效工伤保险参保证明的不得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严格落实工亡人员工伤保险待遇。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积极探索工伤保险与事故预防机制,从上年度征缴的工伤保险费中提取8%作为工伤事故预防费用,会同同级安全监管部门专项用于安全生产、工伤预防及宣传教育培训。

  (三)鼓励扩大专业技术和技能人才培养。省教育厅、安全监管局、煤炭生产安全管理局等相关部门要加强我省重点行业(领域)企业专业技术人才现状调研,有针对性地提出推动人才培养的政策措施。制定促进校企合作办学、对口单招、订单式培养等政策,通过税收优惠、资源配置等政策措施,鼓励和支持具有采矿、机电、地质、建筑(矿建)、通风、安全、环境、煤化工等专业优势的高等院校、职业学校扩大招生规模,加快培养高危行业专业人才和生产一线急需的技能型人才。积极探索推进合同制消防文职雇员从事日常消防检查制度,鼓励试行消防安全检查技师制度,为社会单位提供消防技术服务。

  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提高安全基础保障能力

  (一)科学制定安全生产发展规划。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把安全生产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布局,在制定地区中长期发展规划时,要同步明确安全生产目标和建设项目。把安全生产监管基础设施装备及支撑体系建设、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系统和队伍建设、重大危险源监控与重大安全隐患治理、煤矿井下安全避险系统建设及机械化改造、作业场所职业危害治理和化工集中区(园区)建设等内容纳入全省“十二五”时期经济社会发展规划,重点推进。

  (二)强制淘汰落后生产工艺和技术装备。各行业(领域)主管部门要根据国家相关产业政策和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结合实际,制定我省强制淘汰不符合安全标准、职业危害严重、危及安全生产的落后技术、工艺和装备的目录、措施,支持有效消除重大安全隐患的技术改造和搬迁项目,严禁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项目建设和延续。采取严格监管措施,确保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全部关闭到位。对存在落后技术装备、构成重大安全隐患的企业,要予以公布,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依法予以关闭。

  (三)加快高危行业产业重组步伐。各市(地)、县(市、区)政府(行署)要充分发挥产业政策导向和市场机制的作用,积极推进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等高危行业企业重组,进一步整合或淘汰浪费资源、安全保障低的落后产能,提高安全基础保障能力。

  九、严格考核和责任追究,促进安全生产责任落实

  (一)加大安全生产领导力度。各级政府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工作第一责任人,对本辖区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要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定期分析本地安全生产形势,研究解决安全生产重点、难点问题;政府其他负责人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相关领导责任,要及时组织有关部门开展安全检查,督促治理重大安全隐患。县(市、区)政府及其相关部门是安全生产日常监管的责任主体,要在执法人员、装备、经费等方面给予保障。各行业(领域)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要加强对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领导,经常深入企业、深入现场开展安全检查,解决重点问题,推动安全隐患排查治理。

  (二)严格落实安全目标考核。各级政府安委会要对安全生产控制考核指标情况实行月通报、季公告、半年检查和年终考核制度。加大各级领导干部政绩业绩考核中安全生产的权重和考核力度。省政府每半年对市(地)政府(行署)和省直各有关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进行一次考核通报,各市(地)政府(行署)要向省政府报告安全生产工作情况。省政府安委办要建立对市(地)政府(行署)和省直有关部门履行安全监管工作情况考核档案,加强动态考核。

  (三)严格落实安全生产问责制度。认真贯彻执行《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对因工作失职造成重特大事故发生的党政领导干部进行问责。对事故指标控制不力或连续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市(地)、县(市、区)政府(行署)领导由上级政府领导或政府安委办主要领导进行约谈。对发生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市(地)和发生重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县(市、区)实行“一票否决”,受处分的党政负责人在处分期内不能提拔重用,不能授予荣誉或奖励;发生重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市(地)政府(行署)主要领导要向省政府作出公开检讨;发生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根据情节轻重,追究市(地)分管领导或主要领导的责任。

  (四)对打击非法违法生产不力的地方实行严格的责任追究。在所辖区域内对群众举报、上级交办、日常检查发现的非法违法生产企业未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查处,致使非法违法生产企业存在的,根据情节轻重,对县(市、区)、乡(镇)政府主要领导以及相关责任人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加大对事故企业和违法企业的惩治力度。对长期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或安全生产管理滑坡的企业主要负责人由负责日常监管的部门进行约谈,提出整改要求。对发生重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或1年内发生2次以上较大生产安全事故并负主要责任的企业,以及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整改不力的企业要向社会进行公告,并向当地政府和投资、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银行、证券等主管部门通报发生重大以上事故和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整改不力的企业信息,1年内严格限制被通报企业新增的项目核准、用地审批等,并作为银行贷款等事项的重要参考依据。

  (六)加大对事故企业负责人的责任追究力度。要严格按照“四不放过”原则组织开展事故调查处理,严肃追究事故企业负责人的责任。企业发生重大责任事故要追究事故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发生特别重大事故要追究企业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和上级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责任。重大以上责任事故负主要责任的企业主要负责人终身不得再担任本行业企业的矿长(厂长、经理)。对非法违法生产造成人员伤亡,以及瞒报事故、事故后逃逸等情节特别恶劣的,要依法从重处罚。

  (七)建立事故查处督办制度。省、市(地)政府(行署)安委会要建立生产安全事故查处挂牌督办制度。重大事故查处由省政府安委会报国务院安委会挂牌督办,较大事故和其他社会影响较大的事故由省政府安委会挂牌督办,一般事故由市(地)政府(行署)安委会挂牌督办。事故查处情况要及时向社会公告,接受监督。

  各地、各部门和各单位要认真做好本实施意见的贯彻落实工作,结合本地、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实际,研究制定贯彻落实的具体措施,加强监督检查和指导,及时解决贯彻落实中出现的突出问题。省政府安委办和省直有关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和协调指导,确保各项规定和措施落实到位。

  2010年10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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