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虫草花与蛹虫草相关问题的意见

发布单位 福建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福建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暂无 发布日期 2015-09-30 生效日期 2015-09-30 有效性状态

发布单位

福建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福建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暂无 发布日期 2015-09-30 生效日期 2015-09-30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其他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http://www.fjfda.gov.cn/detail/d25309.html

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你局《关于虫草花与蛹虫草是否同一食品的请示》(榕市场监管食生〔2015〕317号)收悉。经研究,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根据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发布的《关于批准茶树花等7种新资源食品的公告》(2013年 第1号)和《关于批准塔格糖等6种新食品原料的公告》(2014年第10号),广东虫草子实体与蛹虫草属于新食品原料

 

  二、根据《食品安全法》和《新食品原料安全性审查管理办法》相关规定,食品中含有新食品原料的,其产品标签标识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食品安全标准和国家卫生计生委公告要求。新食品原料以及食品产品中含有新食品原料的,其产品标签标示的名称应当与卫生部公告的内容一致。公告中明确有不适宜人群等特殊要求的应在标签中明确标示。

 

  福建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5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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