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振兴人参产业的意见

发布单位 吉林省人民政府 吉林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暂无 发布日期 2010-07-19 生效日期 2010-07-19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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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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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市 (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 (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

  为加快做大做强人参产业,推进经济结构调整,促进实现“科学发展、加快振兴、富民强省”目标,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发展思路

  (一)指导思想。围绕 “科学发展、加快振兴、富民强省”的目标,突出 “解放思想、改革创新、转变方式、科学发展”主题,坚持种植规范化、质量标准化、加工精深化、产业集约化的发展方向,抢抓机遇,发挥优势,合力攻坚,努力把人参产业做大做强,推动吉林加快振兴发展。

  (二)发展目标。到2012年,参业产值实现200亿元,参农收入年均增长20%,60%以上的人参产品达到绿色、有机标准,精深加工量占总量比重达到40%以上。到2015年,参业产值实现400亿元,参农收入比2012年翻一番,人参产品普遍达到绿色、有机标准,精深加工量占总量比重达到70%以上。到2020年,参业产值实现1000亿元,参农收入在2015年的基础上翻一番。

  二、建设标准化生产基地

  (三)确定重点区域。根据国家地理标志保护区域划定和我省人参资源禀赋,按照经济发展规律和自然规律,确定长白、抚松、靖宇、临江、江源、通化、集安、辉南、安图、敦化、汪清、珲春、和龙、蛟河、桦甸15个县 (市、区)为人参标准化种植重点发展区域。

  (四)科学调整优化种植结构。按照可持续发展原则,适度利用采伐迹地种植人参,规范发展林下参,示范推广非林地种植人参。切实加强参地资源管理,合理确定人参种植规模,现阶段每年用于种植人参的采伐迹地净增面积控制在1000公顷以内,并向生产水平高、产业链条长、经济效益好的县 (市、区)倾斜。

  (五)加强产业园区和生产示范基地建设。按照转变发展方式和推进现代农业的要求,依据GAP和绿色食品生产标准,加快实施抚松人参产业园、集安新开河产业园、敦化敖东工业园、靖宇健康产业园、延吉紫光产业园、长白产业园等6个人参产业园区和20个人参标准化生产示范基地建设。实行人参种植职业技能培训制度,未获得合格证书的人员不允许从事人参种植。积极开展专用肥料和专用农药等相关技术研究,力争用2-3年时间,普遍推广使用人参专用肥料和专用农药。推动参地逐步向标准化种植专业大户和龙头企业集中,到2015年人参全部实现标准化生产。

  三、以培育壮大龙头企业为重点提高人参产业化整体水平

  (六)做大做强龙头企业。按照扶优促强和建设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尽快扩大现有龙头企业规模,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提高管理水平,增强辐射带动功能。积极引导省内外大型企业特别是大型医药企业参与人参产业的龙头建设。大力开展招商引资,采取改组、兼并、股份等多种形式,吸引国内外知名企业参与人参产业发展,提高龙头企业集团化、国际化水平。以龙头企业带动,重点开发人参种植、加工、营销、物流、文化等八大板块31类重大项目。加快制定出台培育人参龙头企业实施方案,用10年左右时间,打造10个集生产、加工、销售一体化,产品科技含量高,竞争力强,年产值100亿元以上的大型企业集团,全面提高龙头企业建设水平。

  (七)突出发展精深加工。着眼提高国际市场竞争力,重点推进人参产业园区的精深加工产品开发。按照 “产值分计、税收分成”原则,积极引导中小型人参加工企业向园区集聚,尽快改变人参加工技术落后、经营分散、产品质量不高状况。加快培育和发展高科技企业,加大人参终端产品开发力度,提高人参产品附加值和产业整体竞争力。

  (八)提升人参产业化水平。积极推广多种形式的产业化经营模式,充分发挥龙头企业示范、带动和市场开拓作用。理顺龙头企业和参户的利益关系,通过契约、入股等多种方式,建立“风险共担、利益均沾”的联结机制,使企业和参户形成经济共同体。大力发展订单生产,5年内订单面积要达到90%以上。积极扶持和培育参业合作经济组织,到2020年参加参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参户要达到80%以上。依法保护企业和参户利益,促进人参产业化健康发展。

  四、强化科研开发和成果转化

  (九)建立完善创新研发体系。坚持面向企业和市场的科研方向,整合科技资源,建立以企业为主体,以科研单位和大专院校为依托,充满活力和开放的人参产业自主创新体系。形成从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实验开发到工程化较为完整的人参研发体系,新药研发等部分领域要达到国际领先水平。鼓励企业建立研发中心,开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加强人参科研立项统筹与管理,避免重复立项,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十)加强人参重点项目科技攻关。组织实施人参产业技术创新重大科技专项,推进中国人参基因组计划,开展人参作用机理、长期食用安全性评价和应用基础性研究。支持一批以人参为原料的食品、保健食品、化工品等产品的研究与科技攻关,拉动和促进人参产业发展。用5年左右时间,突破一批关键技术,选育3—5个人参栽培优良品种,研制10个人参创新药物和培育20个人参复方中药品种,开发人参系列产品100种。对重大科研项目实行招标制和首席专家负责制。

  (十一)加速人参科技成果转化应用。吸引国内外高层次的科研人才,组建以行业标准和关键技术为纽带的科技创新战略联盟,力争在关键技术创新转化上有重大突破。组建省人参产品研发中试中心,搭建人参新产品、新技术开发转化平台。积极推进科技成果产业化,培育发展产学研相结合的人参新技术、新产品、新成果推广组织,尽快把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充分发挥各级各类科技推广组织作用,大力推广人参安全优质生产、良种使用、测土栽参和生物农药等先进适用技术,尽快提高人参产品科技含量和国内外市场占有率。

  五、实施品牌战略

  (十二)全力打造 “长白山人参”品牌。按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批准的 “长白山人参”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统一采用 “长白山人参”品牌标准。本着先发展、后规范的原则,加快人参产品认证工作,产品符合标准的企业,准许生产、加工和经营 “长白山人参”品牌产品,形成以 “长白山人参”品牌为主体,龙头企业自有品牌为子系列的品牌模式。建立 “长白山人参”品牌原料生产基地,统一生产标准,从源头上确保品牌产品质量。成立吉林省 “长白山人参”品牌管理委员会,负责 “长白山人参”品牌企业和产品的认定、退出和产品生产、宣传、监管等工作。加强品牌保护,尽快申请 “长白山人参”证明商标的马德里注册及相关国家注册,防止国外恶意抢注。两年内完成 “长白山人参”品牌的吉林省著名商标认证工作,力争三年内将 “长白山人参”证明商标打造成为中国驰名商标。到2015年,“长白山人参”品牌产品占人参产品总量的60%以上。

  (十三)巩固提升传统知名品牌。保护和开发长白山人参地理标志保护产品。鼓励企业加快品牌开发,进行自主创新,实现个性化发展。完善品牌人参产品的营销网络,依托龙头企业,在全省和全国主要城市建设品牌产品超市、连锁店、专营店及专柜,设立品尝点、体验站等,逐步形成辐射全国的人参营销网络。探索营销新模式,发展人参电子商务,建设人参物流配送中心,提高物流信息化程度。建立行业自律机制,充分发挥省参业协会等社团组织和中介机构作用,加强业内联盟和沟通协调,制定行业自律价格,防止同业压价和恶性竞争,维护市场秩序。

  六、加强产业标准体系建设和市场监管

  (十四)加快人参产业标准体系建设。认真贯彻落实国家人参产业标准。编制省人参产业标准体系建设规划,抓紧开展人参种植、加工技术规程和人参产品等地方标准制 (修)订工作,完善人参标准体系,搭建人参标准信息服务平台,尽快实现与国际标准接轨。两年内完成急需的长白山人参产业标准的制定工作。

  (十五)强化质量监管。要进一步明确和规范省、市、县质检部门的责任,强化技术措施和手段,切实发挥好质量监测作用。加强对人参生产、加工领域的质量监管,坚决纠正和制止违规行为。建立人参检测机构准入制度,进一步加强对检测机构的监管,规范检测行为。人参检测机构要有固定的检测室及必需的检测设备,不得设立检测分支机构及在检测室外开展检测业务,检测费用严格执行物价部门规定。省里成立质量检测鉴定仲裁委员会。对乱收费和出具虚假检测结果的单位、有关人员,要坚决依法查处。

  (十六)实行市场准入、退出和责任追溯制。加快制定人参产业地方法规,依法实行人参生产经营许可证制度,取缔非法生产经营。制定人参加工行业准入规则,组织人参加工企业整改,三年后未达到准入标准的予以取缔。严厉查处假冒伪劣、以次充好、垄断经营、不正当竞争等违法案件,确保人参产品的质量信誉和企业、消费者利益。实施优良企业和违规企业 “红黑名单”制度,对诚信度高的企业在外贸出口上优先报检,开辟 “绿色通道”。建立种植、加工、流通、检测档案和品牌人参产品电子标签识别认证制度。强化责任追究制,对违法违规的单位和人员要从源头上查清责任,坚决取消生产经营资格;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追究责任。

  七、着力打造吉林长白山人参文化

  (十七)深度挖掘人参文化资源。坚持文化提升与产业发展相结合,加快挖掘整理吉林长白山人参文化资源。强化对人参文化的创意,通过动漫、演艺、影视和文学作品等多种形式展现人参文化成果。尽快开发一批有影响力的吉林长白山人参文化产品,打造具有较强市场竞争力的吉林长白山人参文化产业。推进长白山采参习俗申报世界非物质文化遗产工作。

  (十八)加强宣传、推介和普及。省内各大主流媒体要采取不同形式,加强对人参产业政策、人参文化、科普知识和 “长白山人参”品牌等宣传。利用东北亚博览会、农博会等展会举办人参产业发展高端论坛,统一组织举办人参博览会、人参节等活动,人参主产区不再重复举办。吸引国内外知名企业、专家学者和有关知名人士参加,促进投资兴业,提高吉林长白山人参在国内外市场上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各地要从实际出发,通过各种渠道和方式,广泛宣传人参产业和人参知识,尽快形成全社会了解人参、消费人参、投入人参产业发展的浓厚氛围。

  八、积极做好人参进入食品的试点工作

  (十九)抓紧制定人参食品标准。按照食品安全和产业发展相统一的原则,尽快制定出台人工种植人参食品系列标准和企业标准。制定标准要搞好科学论证,充分听取有关专家、企业和消费者的意见,确保标准的先进性、适用性和可操作性。企业标准要在试生产前备案。

  (二十)尽快启动试点。根据卫生部的意见,开展人参进入食品试点工作。组织具备条件的企业积极投入人工种植人参食品的研发和生产,尽快形成规模,打开市场。要超前准备,扎实做好人工种植人参进入食品的安全性、功能性评价工作。

  九、加大政策扶持力度

  (二十一)设立财政专项扶持资金。从2011年起省政府建立人参产业发展专项扶持资金,主要用于扶持龙头企业、标准化生产基地、产业园区、出口创汇、新产品开发、品牌建设、文化宣传、技术培训与推广、质量安全监测、市场监管体系建设等。相关市 (州)、县 (市、区)政府也要设立一定规模的人参产业专项扶持资金,增加人参产业发展的投入。

  (二十二)省级各类专项资金向人参产业倾斜。农业综合开发资金、中小企业发展资金、技改资金、科研开发资金、省校合作资金、结构调整资金和食品专项资金等省直有关部门的专项资金,要向人参产业倾斜。农业产业化、测土配方施肥、农机购置补贴等专项资金,要扶持人参产业发展。固定资产投资2000万元以上的人参企业允许申报省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具备条件的享受省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相关优惠政策。人参生产机械纳入到农机购置补贴目录。鼓励人参加工企业创建品牌,对获得国家级、省级名牌产品的企业分别给予相应的奖励,对获得外国商标注册的,给予注册费用补贴。扶持人参产业发展的各项资金要确定扶持规模和比例,集中使用。

  (二十三)加大信贷资金投入。金融部门要进一步调整信贷结构,积极扶持人参产业发展。农村信用社、吉林银行用于农业的信贷资金,要较多地用于扶持人参产业。开发银行要对人参产业园区和龙头企业基础设施建设给予信贷支持。农业银行要增加对人参产业发展的信贷投放规模,对从事人参加工、运输、包装等企业实行系列化金融服务。农发行要对国家级和省级产业化龙头企业给予重点信贷扶持,对涉及人参产业园区建设的项目提供中长期贷款。坚持财政专项资金与金融信贷资金相结合,对重点项目由财政给予贴息支持,引导更多信贷资金投向人参产业。

  (二十四)探索和开辟多种形式的投融资渠道。生物产业资金要突出人参产业方面的培育孵化作用,强化基金募集路演,扩大基金规模,力争完成首期5亿元资金募集,支持多种形式的基金加大对人参产业的投入。省担保公司要把人参产业作为扶持重点,为人参产业发展提供有效的信贷担保服务。相关市(州)、县 (市、区)要进一步搞好促进人参产业发展的市场化融资平台建设,具备条件的可成立人参信贷专业担保公司,鼓励引导人参企业以股权出质、动产抵押、商标权质押等方式融资。支持有条件的人参企业发行集合债券、短期融资债券、信托投资债券等。选择一批优质企业列入上市后备企业资源库,纳入重点拟上市企业培育计划,力争5年内有2—3户人参企业上市融资。积极探索利用参地、房屋等抵押贷款的新模式。鼓励参区民间资本发起或参与设立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等金融机构。

  (二十五)实行优惠税收政策。对企业从事人参初加工取得的收益,按照税法规定免征企业所得税。人参精深加工企业被依法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支持高新技术项目建设,对人参企业取得的支持项目建设的财政性资金,符合税法规定,可以依法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人参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 (24个月)以上,凡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按照其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人参加工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 《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 《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投资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单位和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二十六)扩大人参种植保险补贴。从2010年起,进一步扩大人参种植保险补贴试点范围,3年内在人参产业重点县 (市、区)全面推开。省和市 (州)、县 (市、区)财政补贴不低于其对粮食保险补贴比例。

  (二十七)加大人参重点项目扶持力度。对人参产业重点项目要优先立项,简化审批程序,在资金投放、用地审批、工商管理等方面重点扶持。人参产业重点项目纳入振兴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和长吉图开发开放先导区建设支持范围,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十、加强组织领导和推进机制建设

  (二十八)创新领导体制。建立统一领导、分工协作的组织领导体制。强化吉林省人参产业发展推进组 (以下简称推进组),由分管农业的副省长任组长,分管农业的副秘书长和省农委主任任副组长,省直有关部门和有关市 (州)为成员单位,全面负责组织领导、综合协调、督促落实等工作。推进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省农委主任兼任。办公室作为推进组的办事机构,赋予人参产业发展的组织领导、产业规划、综合协调、行业管理、检查督促、工作考评等相应职能。推进组各成员单位按分工负责本系统具体工作。相关市 (州)和县 (市、区)要创新推进机制,成立相应机构,配备专门人员,赋予相应职能。从组织领导体制和机制上形成上下贯通,运行高效的人参产业发展推进格局。

  (二十九)依法保障人参产业发展。加快推进人参产业立法,在出台 《吉林省人参管理办法》的基础上,尽快通过地方立法。加快编制 《吉林省人参产业发展规划》,着眼长远发展,明确目标任务、战略重点、产业布局和保障措施。严格执行有关促进人参产业发展的法律法规,推进人参产业发展尽快步入法制化轨道。

  (三十)建立人参产业发展激励约束机制。建立人参重点工作责任制。推进组办公室要抓紧制定责任制落实方案,把目标任务分解细化到省直相关部门、单位和市 (州),确定责任人和完成任务时限。各地、各部门要立足发展,服务大局,认真履行职责,切实完成目标任务。实行问责制,强化工作考核,对成效显著、贡献突出的部门、单位和个人,由省政府给予通报表彰和资金奖励。对未完成目标任务的通报批评,问题严重的要追究责任。

  二○一○年七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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