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市(州)县(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吉政发〔2014〕24号)

发布单位 吉林省人民政府 吉林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吉政发〔2014〕24号 发布日期 2014-06-30 生效日期 2014-06-30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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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文号 吉政发〔2014〕24号 发布日期 2014-06-30 生效日期 2014-06-30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其他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http://xxgk.jl.gov.cn/UploadFile/1405908952890.htm

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

  根据《国务院关于地方改革完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18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和《中共吉林省委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市(州)、县(市、区)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的意见》(吉发〔2014〕5号)要求,为理顺食品药品安全监管体制,强化各级政府食品药品安全监管责任,对食品药品实行统一监督管理,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市(州)、县(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改革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改革的重大意义

  食品药品安全是重大的基本民生问题,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历来高度重视。改革完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是解决监管职责不清、破解监管能力薄弱等瓶颈问题的重要举措,也是新形势下转变政府职能的有效途径。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改革的重大意义,坚决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切实履行对本地区食品药品安全负总责的要求,积极稳妥地推进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改革工作,确保改革期间思想不乱、队伍不散、工作不断、标准不降,按时完成改革任务。

  二、市(州)、县(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改革的总体要求和主要内容

  市(州)、县(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改革的总体要求是:以保障人民群众饮食用药安全为目标,以转变政府职能为核心,以整合监管职能和机构为重点,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减少监管环节、明确部门责任、优化资源配置,对生产、流通、消费环节的食品安全和药品的安全性、有效性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充实加强基层监管力量,进一步提高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水平。

  (一)理顺职责,整合监管职能和机构。

  市(州)可参照省政府整合食品药品监管职能和机构的模式,将食品安全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职责、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生产环节食品安全监管职责、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职责进行整合,组建新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为同级政府的工作部门。新组建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加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牌子,承担同级政府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的具体工作。县(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由当地政府结合实际情况设置。市辖区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由管辖的市级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

  市(州)、县(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的行政编制由各地根据工作需要确定,内设机构按照承担的职责任务和配备的编制数额设置,不要求上下对口;领导班子由同级地方党委管理,主要负责人的任免须事先征求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的意见,业务上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指导。

  (二)保障执法,整合食品药品监管队伍。

  将市(州)工商、质监部门食品安全监管职能、人员、编制、经费、资产划转到新组建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将市(州)质监部门涉及食品安全的检验检测机构、人员、装备及相关经费划转到市(州)食品药品检验所。将市(州)质监部门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核中心划转到新组建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将市(州)、县(市、区)商务部门的酒类流通监管职能及相应的编制、人员、经费划转到新组建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畜禽屠宰环节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职能及相应的编制、人员、经费划转到农业(畜牧)部门。

  各地要结合机构改革工作,通过资源整合、内部挖潜、盘活存量等办法,在核定的同级编制总额内调剂部分编制用于充实和加强食品药品监管执法力量。

  (三)重心下移,健全基层管理体系。

  要充实基层监管力量,确保食品药品监管能力在改革中得到加强。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可在乡镇(街道)、开发区设置监督管理分局(所),为其派出机构。在农村行政村和城镇社区设立食品药品协管员,承担协助执法、隐患排查、信息报告、宣传引导等工作。要进一步加强基层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机构和队伍建设。要以机构改革为契机,推进食品药品监管工作关口前移、重心下移,加快形成食品药品监管横向到边、纵向到底,一体化、广覆盖、高效率的基层管理体系。

  (四)强化保障,健全技术支撑体系。

  各市(州)、县(市)要结合事业单位分类改革,进一步健全强化食品药品稽查执法、风险监测、检验检测、产品追溯和投诉举报等体系,为切实履行各项食品药品监管职责提供有力支撑,确保有效承接国家和省下放的许可、认证职能以及质监等部门划转过来的职能。

  (五)履职尽责,建立无缝衔接的监管机制。

  食品安全监管体制改革后,各级水利、农业、质监、畜牧等部门仍然承担相应的食品安全监管职责,各部门要密切配合,通力协作,建立无缝衔接的监管机制。食品安全办要切实履行监督、指导、协调职能,加强监督检查和考核评价,完善政府、企业、社会齐抓共管的综合监管措施;公安部门要加大对食品违法犯罪的打击力度,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实施联合执法;农业(畜牧)部门要继续负责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加大对畜禽屠宰环节和生鲜乳收购环节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强化对兽药、饲料、饲料添加剂和职责范围内的农药、肥料等其他农业投入品质量及使用的监督管理;水利部门负责初级水产品生产环节的质量安全监管,组织实施对水产苗种、渔业环境、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使用环节、水生动物疫情、水产养殖病害的监督管理。

  三、积极稳妥地做好机构改革和职责调整工作

  (一)加强领导,做好衔接。

  各级政府要切实抓好本地区食品药品监管体制改革,统筹做好职责调整工作,确保职能、机构、队伍、装备等及时整合到位,按时完成改革任务。要做好改革过渡期的监管工作,一手抓思想教育,确保改革过程中队伍稳定、凝心聚力;一手抓监管业务,按原渠道强化监管措施,保持工作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坚决防止工作“放挺”、“停摆”。

  (二)保持稳定,严肃纪律。

  各相关部门要进一步统一思想认识,自觉服从大局,有针对性地做好干部职工的思想工作,关心和帮助解决实际困难。要严格执行有关编制、人事、财经纪律,对违反规定的,要严肃查处,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同时,要切实做好人、财、物的划转工作,严防国有资产流失。

  (三)加大投入,提高能力。

  各级政府要增加食品药品监管投入,改善监管执法条件,加快建立食品药品安全信息化和可追溯体系,健全咨询举报、应急管理、监管执法、检验检测等技术支撑体系,并在经费和办公用房上给予保障,确保满足食品药品监管工作需要。食品药品监管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各级财政预算。新组建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要根据食品药品监管工作需要,加强监管工作人员教育培训,规范执法行为,提高监管水平。

  吉林省人民政府

  2014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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