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加强冷冻食品贮存和运输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川食安办〔2016〕55号)

发布单位 四川省食品安全委员会 四川省食品安全委员会 发布文号 川食安办〔2016〕55号 发布日期 2016-11-03 生效日期 2016-11-03 有效性状态

发布单位

四川省食品安全委员会

四川省食品安全委员会

发布文号 川食安办〔2016〕55号 发布日期 2016-11-03 生效日期 2016-11-03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其他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http://www.scfda.gov.cn/CL3382/119566.html

省食安委相关成员单位,各市(州)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为保障冷冻食品质量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及农业部《动物检疫管理办法》、质检总局《进出口肉类产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省政府《四川省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的规定,结合四川实际,现就加强冷冻食品贮存和运输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切实增强做好冷冻食品质量安全管理的责任感

 

  冷冻食品是指以可食用农、畜、禽、水产品等为主要原料,经加工处理、速冻、包装等工序,在零下18℃以下储运与销售的食品,有营养、方便、卫生、经济的特点,深受人民群众喜爱,市场需求量大。我省是冷冻食品生产消费大省,全省各类肉类及肉类制品近三分之一为冷冻食品,其质量安全直接关系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近年来,在贮存和运输环节,冷冻食品安全事件频发,社会关注度极高,冷冻食品安全已成为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重点、难点和重要风险点,同时也暴露出冷冻食品生产经营者安全意识淡薄、主体责任落实还不到位,监管工作急需加强。各级农业(农牧、畜牧)、工商、质监、食品药品监管、公安、海关、出入境检验检疫等部门,要充分认识到做好冷冻食品贮存和运输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增强工作的责任感、紧迫感,从讲政治、保安全、重民生的高度进一步提升冷冻食品质量安全管理水平。

 

  二、严格督促冷冻食品相关经营者履行好主体责任

 

  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冷冻食品贮存和运输环节相关经营者的指导、引导,督促经营者规范经营,严格遵循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规定,切实落实好食品安全主体责任。

 

  (一)冷库经营者应当依法取得营业资格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

 

  (二)冷库经营者出租出借冷库给冷藏食品生产经营者贮存食品的,应查验寄贮户的《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或《食品经营许可证》,一户一档建立委托方档案。

 

  (三)冷库经营者应指定专人负责对寄贮户贮存的食品进行登记,查验存入冷库产品的发票、检疫标志、货物来源证明、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原件,并索取可追溯产品来源真实性的复印件,确保产品来源合法并可追溯。同时建立食品进出库登记制度,与寄贮户签订质量安全协议,明确质量安全责任。

 

  (四)经营进口食品必须具备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其量应小于或等于《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证明的量),出库时《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复印件与产品同行。购进动物产品,应附有《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并符合要求。经检疫合格的动物产品到达目的地,贮藏后需继续调运或者分销的,货主可以向输入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重新申报检疫。输入地县级以上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对符合条件的动物产品,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五)贮存、运输和装卸冷冻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应当安全、无害,保持清洁,防止食品污染,并符合保证食品安全所需要的温度、湿度等特殊要求。冷库必须符合相关环境卫生、冷库及设施卫生控制要求和卫生操作标准,不得将冷冻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贮存、运输。

 

  (六)冷库经营者应当加强仓储管理,码垛符合相关要求,对租赁区域进行挂牌管理,标明承租户名称、联系方式、经营品种、保质期限等,并经常对贮存的冷藏食品进行质量安全检查。

 

  (七)冷库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食品进出库、运输台账,台账登记内容应包括销售者的名称或姓名、食品的品名、产地、进出库时间、数量、生产日期或生产批号、保质期、储存冷链运输条件、联系方式等内容。进出库、运输台账和相关凭证材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食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八)冷库经营者不得收存以下食品:

 

  1.无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检验检疫证明过期或证物不符、包装产品无检疫标志或涂改、伪造检验检疫合格证明的食品;

 

  2.已超过使用期限的动物产品、水产品;

 

  3.无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或标签、说明书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进口预包装食品,无标签或标签不完整的预包装食品;

 

  4.《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的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九)冷库经营者发现寄贮户有违反《食品安全法》等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立即报告所在地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相关监管部门;在冷库中发现即将过期食品或变质食品时,应当立即通知寄贮户,并报告所在地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相关监管部门,以便及时采取处理措施。

 

  (十)集中市场开办者在进行冷冻仓储服务经营时除履行上述义务外,还应对寄贮户进行业务培训,定期检查,设置信息公示媒介,及时公开市场内或者行政机关公布的相关信息。

 

  三、激励约束冷冻食品经营者严格自律

 

  保障冷冻食品安全贮存和运输环节食品安全需要多措并举,特别是要通过追溯管理、行业自治、社会监督等多种手段,促进冷冻食品经营者严格进行食品安全质量管控。

 

  (一)积极引导冷冻食品生产经营者实行食品安全信息化管理。引导其提升管理水平,确保冷冻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范、安全。鼓励冷冻库贮存者、冷链运输服务提供者采用信息化手段、留存生产经营信息,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做到冷冻食品可追溯。

 

  (二)积极鼓励发展冷冻食品行业组织。加强对冷冻食品行业组织的培育、指导,鼓励冷冻食品生产经营者和冷冻库存贮、冷链运输服务提供者成立行业协会,制定章程和行业行为规范、公约等制度,加强自我承诺、自我管理、自我服务,主动防患经营风险。

 

  (三)充分发挥冷冻食品行业组织作用。加强与行业组织的交流与沟通,鼓励其参与冷冻食品质量安全监管过程,维护行业合法权益。引导行业组织定期开展相关管理人员培训,进行管理、技术经验交流,提高从业人员食品安全意识和质量安全管理水平。

 

  (四)强化冷冻食品安全社会监督。采取多种形式进行宣传,动员社会各界关心、支持和参与食品安全社会监督,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曝光力度, 积极受理相关投诉举报,全面落实食品安全投诉举报奖励制度,鼓励群众投诉举报违法行为。

 

  四、强力推进冷冻食品贮存运输质量安全共治共管

 

  冷冻食品贮存和运输环节质量安全监管涉及环节多、链条长,需要各相关部门各司其职、分工协作,切实形成监管合力。

 

  (一)各司其职。各级农业(农牧、畜牧)部门负责冷冻食用农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的收购、贮藏、运输过程的质量安全监管;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冷冻食用农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后及其它冷冻食品的质量安全监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冻库经营者依法注册登记工作,依法查处其无照经营、商标侵权等相关违法行为;海关部门负责查处走私进口冷冻食品等违法行为;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负责进出口冷冻食品检验检疫和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质监部门负责冷冻食品包装材料、容器、食品生产经营工具等食品相关产品生产加工的监督管理;公安部门负责打击冷冻食品贮存运输中违法犯罪行为;民族宗教部门负责做好清真冷冻食品的管理工作,并定期检查其相关岗位是否配备保持清真饮食习惯的少数民族人员,其生产环境、库藏、运输车辆、使用的清真标识是否符合规定。

 

  (二)严格监管。各相关部门要加强对冷冻食品质量安全状况,冷冻食品冷冻库、运输设备状况的日常监督抽查,重点抽查冷冻库贮存、冷链运输服务提供者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的落实情况,发现存在食品安全隐患,经营者未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应对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进行责任约谈;不符合经营条件的,应当依法责令停止经营;违反《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应依法查处;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三)强化协作。各级食品安全办应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建立部门工作协作机制,及时通报企业设立、质量监管、抽检检验等信息,联合开展执法行动;应当协调出入境检验检疫、工商行政管理、商务等相关部门共同建立冷冻库贮存、冷链运输服务提供者名录,完善经营者信用分类监管体系,健全经营者食品安全信用档案,降低有严重违法经营行为的经营者信用等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加大冷冻食品的抽样检验力度,将其纳入年度抽检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开展抽样检验,有效控制食品安全风险,及时向社会公布冷冻食品质量安全信息。相关部门在查处冷冻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时,商请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海关、出入境检验检疫、农业等部门提供检验结论、认定意见、单证验证等协助的,有关部门应当及时提供,予以协助。

 

  四川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2016年1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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