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源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供水用水管理的意见(辽府发(2010)40号)

发布单位 辽源市人民政府 辽源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辽府发〔2010〕40号 发布日期 2010-11-26 生效日期 2010-11-26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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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源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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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文号 辽府发〔2010〕40号 发布日期 2010-11-26 生效日期 2010-11-26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其他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暂无


各县、区人民政府,辽源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驻市各中省直单位:

  为加强我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和效益,保障国民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按照2010年11月1日市政府六届十八次常务会议部署,根据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城市供水用水管理目标

  到2015年,我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的主要指标为:供水普及率95%以上,人均用水量120升/日以上,城区24小时供水率90%以上,用水计量率95%以上,计划用水率90%以上,住宅节水器具普及率80%以上,水质浊度控制在1NTU以内,其他水质指标符合GB5749—2006标准。各县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按照目标要求认真贯彻落实,将任务分解到基层单位,确定年度实施计划,确保到2015年完成目标任务。

  二、加强水源地保护,确保水质达标

  我市饮用水水源地主要有杨木水库、大良水库、八一水库、老龙头水库、东辽河城区拦河闸水源、聚龙潭水库和仁合水库。各县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严格执行《辽源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源市饮用水水源保护管理办法的通知》(辽府发〔2010〕22号),充分利用国家政策并积极向上争取专项资金,加强对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工程建设,加大对饮用水水源地水土流失治理,加快水源涵养林建设。同时,加强面源治理,禁止使用有毒有害高残留农药,逐步降低化肥使用量,积极推广和鼓励使用农家肥,全面降低点源和面源污染,保证水源地水质符合标准。

  三、加快城市供水设施建设,提高供水能力

  市水务部门要编制供水水源、水厂、管网治污专项规划和新建、扩建供水工程规划,加快水源、水厂、小城子水库、库闸联调工程和聚龙潭水库增容扩建工程建设,推进“中部城市群引松入辽”工程实施。要加快市污水处理厂的改造,加强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保证其正常运行。加快再生水供水设施建设,鼓励使用再生水,提高非常规水利用率。供水企业要进行全面管网普查,制定更新改造计划,推广新技术,加快管网、二次加压泵站改造力度。同时,会同相关部门制定漏水整治方案,按照产权明晰、责权明确、分步实施、综合整治、全面达标的原则,对地沟漏水环节进行专项整治,最大限度降低管网漏损率。

  四、加强供水企业管理,提高供水生产售后服务水平

  要加快水务体制改革步伐,全面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提高供水保证率,改善供水条件,“十二五”期间逐步实现24小时供水。完善供水管理机制,全面实施水表出户,以表计量,科学用水,提高供水生产售后服务水平。加快供水用水科技支撑体系建设,开展技术攻关,提高供水安全性,降低供水成本,保证供水水质,全面提高科学管理水平。

  五、开展节约用水活动,全面建设节水型社会

  我市是国家确定的第三批建设节水型社会试点城市,各县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按照《辽源市节水型社会建设规划》要求,认真开展节水型社会建设工作。根据我市“三个转型”发展需要,大力发展循环经济,把节约用水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二五”规划。要实行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用水总量控制制度和计划用水定额管理指标考核制度。加强对企业、宾馆、洗浴和洗车等用水户的计划用水管理。生产企业要改造生产工艺和设备,使企业向节水型方向转变,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加大公共建筑和住宅节水设施建设力度,全面推广使用节水设备和器具。各机关、学校和医院要开展节水工作。

  六、健全管理制度,将我市供水用水管理纳入法制轨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城市供水条例》(国务院令第158号)、《吉林省节约用水条例》等法律法规,健全和完善我市供水、用水管理制度,逐步修订完善《辽源市供水管理办法》和《辽源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使我市供水用水管理纳入法制轨道。

  七、多渠道争取资金,推进供水工程建设

  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大财政投入力度,利用市场机制,采取BT、BOT等多种融资方式,多渠道筹集资金。对于有明显经济效益的供水基础设施项目,通过批准特许经营权、放宽社会资金参与城市供水基础设施建设,最终形成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社会参与的投资格局。

  八、完善水价形成机制,实行科学的水价制度

  城市供水价格遵循“补偿成本、合理收益、公平负担、促进管理”的原则,建立多层次供水价格体系。继续完善阶梯式水价制度,努力发挥市场机制在水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实行超计划、超定额水费累进加价制度,对超出部分按照累进加价的办法加收超计划加价水费,制定并出台《超计划超定额累进水价加价管理办法》。

  九、加大依法管理力度,保障供水用水秩序

  加强供水用水管理,实行统一规划、调度、管理和配置。加强水务执法队伍建设,健全执法机构,提高执法能力。加大保护供排水设施执法力度,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密切配合,严厉打击窃水违法行为,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保证供水用水秩序。

  十、加强领导,明确职责

  (一)组织机构。

  为确保我市供水用水管理目标的实现,市政府决定成立市供水用水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如下:

  组  长 姜有为 代市长

  副组长 金育辉 常务副市长

  魏启生 副市长

  王顺军 副市长

  成  员 张国华 市政府副秘书长

  谭  海 市发展改革委主任

  盛学昌 市工信局局长

  赵卫星 市公安局常务副局长

  吕  兵 市财政局局长

  张  平 市国土资源局局长

  郭东波 市环保局局长

  华方耀 市住建局局长

  孙时光 市公用局局长

  刘宝章 市农委主任

  刘永军 市水务局局长

  杨  光 市卫生局局长

  马  强 市质监局局长

  李世忠 市政府法制办主任

  王士伟 市水务集团总经理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在市水务局,具体负责日常工作。

  (二)工作职责。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供水用水项目的立项、审批,资金申报和争取工作。

  市工信局负责工业企业节水工作。

  市公安局负责维护供水用水市场秩序。

  市财政局负责筹集、监督、审查供水工程资金。

  市国土资源局负责供水工程建设土地审批前期工作。

  市环保局负责饮用水源保护和污水排放治理工作。

  市住建局负责居民住宅节水和节水设备、器具推广工作。

  市公用局负责城市公共节约用水工作。

  市农委负责在水源保护区内推广使用农家肥,逐步降低化肥使用量,禁止使用有毒有害高残留农药。

  市水务局负责指导全市节水型社会建设工作,负责小城子水库、库闸联调工程实施以及推进“中部城市群引松入辽”等项工程。

  市卫生局负责医疗机构节水工作。

  市政府法制办负责出台供水用水等地方规范性文件。

  市质监局负责节水产品、节水设备、节水技术质量认证。

  市水务集团负责城市供水用水生产、销售、服务等供水达标具体工作。

  二0一0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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