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市人民政府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菏政发〔2010〕18号)

发布单位 菏泽市人民政府 菏泽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菏政发〔2010〕18号 发布日期 2010-08-31 生效日期 2010-08-31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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菏泽市人民政府

菏泽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菏政发〔2010〕18号 发布日期 2010-08-31 生效日期 2010-08-31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其他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暂无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企业,各大中专院校:

 

  水是人类生存和经济发展不可替代的重要资源。随着我市城镇化进程加快和经济高速发展,用水量不断增大,污水排放量不断增加,水资源短缺和用水需求不断增长的矛盾日益突出。在全市实行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进一步加强水资源管理,引导转变粗放型用水方式,有效提高用水效率,不仅是建设资源节约型社会的迫切要求,也是事关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大任务。为切实落实好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总体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和省新时期治水方略,以水资源配置、节约和保护为重点,以用水总量、用水效率、水功能区限制纳污“三条红线”控制管理为抓手,建立和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不断强化水资源管理的约束力,促进水资源可持续利用,支撑经济社会更好更快发展。

 

  (二)基本原则。坚持人水和谐,尊重自然规律;坚持开源节流保护并重,合理开发利用水资源;坚持统筹兼顾,协调好生活、生产和生态用水;坚持改革创新,完善体制机制。

 

  (三)总体目标。建立水资源开发利用控制红线,严格实行用水总量控制;建立用水效率控制红线,坚决遏制用水浪费;建立水功能区限制纳污红线,严格控制入河排污总量;建立水生态保护预警管理体系,促进水生态保护和修复。到2015年,全市用水总量控制在24.75亿立方米以内;万元国内生产总值取水量下降到180立方米以内、规模以上工业万元增加值取水量下降到20立方米以内、农业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提高到0.6以上;主要水功能区达标率提高到60%以上;地下水基本实现采补平衡。到2020年,基本建立较为完善的水资源管理制度,水资源得到合理配置,节水型社会格局基本形成,用水效率和效益显著提高,城乡饮用水水源水质和重点地区水生态状况明显改善,地下水超采区得到有效治理,经济社会发展用水保障能力显著增强。

 

  二、建立水资源开发利用红线,严格实行用水总量控制

 

  (四)严格规划管理和水资源论证。要加强相关规划和项目建设布局水资源论证工作,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重大建设项目的布局应当与当地的水资源条件和防洪要求相适应。需要取水或需要增加取水的建设项目必须建立水资源论证制度,对于需要审批和核准的建设项目,立项前必须进行水资源论证;对于需要备案的建设项目,在备案后、取水前必须进行水资源论证。未依法开展水资源论证的,水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批准取水许可申请,发展改革部门不得批准立项。

 

  (五)严格区域用水总量和年度用水总量控制。建立用水总量控制指标和年度用水控制指标管理相结合的制度,实行区域取用水总量控制。对取用水总量达到或超过年度用水控制指标的县区,限制审批建设项目新增取水,对取用水总量达到或超过用水总量控制指标的,暂停审批新增取水。在水量分配方案的基础上,鼓励地区之间开展水量交易,运用市场机制,合理配置水资源。

 

  (六)取水必须经过许可审批。严格规范取水许可审批管理,对未开展水资源论证的,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在地下水超采区取用地下水的,未配套建设节水设施的,退水水质不符合水功能区水质目标要求的,水行政部门均不得批准取水许可申请。

 

  (七)用水必须安装计量设施。工业、服务业和居民生活用水,必须安装取水计量设施,逐步将所有取用水户纳入规范化管理。农业灌溉应当完善量水计量设施,逐步实行计量收费。

 

  (八)用水必须缴纳水资源费。认真落实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依法加强水资源费征缴管理,严格做到征收执行到位、收费标准执行到位、计量收费执行到位、“收支两条线”执行到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减免、缓征或停征水资源费。向城市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还必须缴纳污水处理费。

 

  (九)违规取水必须严肃查处。对于非法打井、无证取水、不安装取水计量设施、拒缴水资源费和污水处理费等违法违规行为,一经发现将严肃处理。

 

  (十)加强雨洪水资源开发利用。坚持除害兴利相结合,妥善处理好防洪、除涝、灌溉、供水和生态保护的关系,统筹运用各类非工程措施,最大限度提高雨洪水资源的利用效率。

 

  三、建立用水效率控制红线,坚决遏止用水浪费

 

  (十一)扎实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各级政府要切实履行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的责任,提高全民节水意识。制定节水规划,推进水价改革,强化需水管理,建立健全有利于节约用水的体制和机制。以水资源利用效率和效益为中心,以水资源统一管理为保障,逐步建立起政府调控、市场引导、公众参与的节水型社会体系,不断加快节水型社会建设步伐。

 

  (十二)加强节水监督管理。严格实行用水定额管理,落实阶梯水价政策,建立超计划、超定额用水累进加价制度;加强对重点用水行业和用水大户监督管理,积极发展节水型农业、节水型工业和节水型服务业;新建、扩建和改建项目的节水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运行。

 

  (十三)加快推进节水技术改造。加大节水技术政策和技术标准的贯彻执行力度,实行用水产品用水效率标识管理,不符合节水标准的产品不得进入市场。抓好工业高耗水、高污染企业节水,建设工业节水示范工程。公共建筑中不符合现有节水标准的用水设备及产品,应当逐步淘汰。大力推进大型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抓好灌区末级渠系配套试点建设,完善田间灌排系统,提高农业灌溉水利用率。

 

  四、建立水功能区限制纳污红线,严格控制入河排污总量

 

  (十四)严格水功能区监督管理。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水功能区的监督管理,把培育保护水生态与开发利用水资源放在同等重要的位置,促进水生态系统的保护与修复。严格按照省政府批准的水功能区水质目标要求确定的水域纳污能力和入河限制排污总量意见,强化入河湖排污口监督管理,对排污量超出水功能区限制排污总量的县区,限制审批新增取水,限制审批入河湖排污口。加强水质监测工作,监测数据可作为考核用水总量的依据。

 

  (十五)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各级人民政府要严格落实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制度,依法划定水资源保护区。各县区政府要认真开展饮用水水源地核准和安全评估工作,切实加强城乡供水水源地保护,确保供水水质安全。

 

  五、实行预警管理,构建水生态保护体系

 

  (十六)实行地下水位预警管理。科学划定城乡重要供水水源地地下水开采水位警戒线,根据不同区域地下水赋存条件、水源类型和可开采量,合理确定地下水开采黄色、橙色、红色预警水位,建立地下水开采预警机制,防止地下水超采。要采取封停超采区自备井、建设地下水库、实施人工回灌补源等措施,修复地下水超采区。

 

  (十七)实行水功能区限制纳污预警管理。建立水功能区预警制度,促进水功能区水体修复与改善。根据不同水功能区水质保护目标要求,科学划定水体纳污总量黄色、橙色、红色警戒线,实行水功能区水质预警管理,遏制水生态环境恶化。

 

  (十八)实行工程可供水量预警管理。根据重点工程蓄水情况、供水现状及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的需要,实行重点工程可供水量预警管理,保障供水安全和生态安全。在完善水文预报和水资源调控能力的基础上,根据补源能力和供水现状,按照首先满足城乡居民生活,兼顾工农业生产并充分考虑生态环境用水的原则,科学划定重点供水工程黄色、橙色、红色警戒线,实行控制性供水。

 

  六、强化工作责任落实,健全长效工作机制

 

  (十九)落实水资源管理责任制。各县区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水资源管理和保护工作负总责,把水资源管理工作纳入政府重要议事日程,逐级落实责任。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对各县区的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的主要控制性指标的落实情况进行严格考核。

 

  (二十)健全完善水文、水资源监控体系。加强水文、水资源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切实加大财政投入,进一步完善与水资源开发利用控制红线、用水效率控制红线、水功能区限制纳污红线管理相适应的监控体系,加强对取水户取水与排水、排污监测。实现水文、水资源管理信息系统联网运行,信息共享,及时发布水资源信息。

 

  (二十一)完善水资源管理投入机制。各级人民政府要积极拓宽投资渠道,建立长效、稳定的水资源管理投入机制,保障水资源节约、保护和管理的工作经费。对水资源管理系统建设、地下水超采区治理、水生态修复、节水技术推广与应用等给予重点支持。

 

  (二十二)创新水资源管理机制。加大体制机制创新力度,建立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水资源管理体制,充分发挥对涉水公共事务的调控监管职能,依法实施对各类水资源的统一规划、统一配置、统一调度、统一管理。发展改革、财政、环境保护、经信、物价、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要加强合作,密切配合,各司其职,确保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的各项制度落到实处。

 

  (二十三)健全水资源管理监督机制。积极开展多层次、多形式的水资源知识宣传教育,进一步增强全社会水忧患意识和水资源节约保护意识。提高水资源管理和决策的透明度,积极完善公众参与机制,通过听证、公开征求意见等多种形式,广泛听取意见,建立公众参与的管理和监督制度。

 

  二○一○年八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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