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畜禽屠宰行业管理工作的意见(闽政办〔2016〕119 号)

发布单位 福建省人民政府 福建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闽政办〔2016〕119 号 发布日期 2016-07-25 生效日期 2016-07-25 有效性状态 废止

发布单位

福建省人民政府

福建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闽政办〔2016〕119 号 发布日期 2016-07-25 生效日期 2016-07-25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其他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http://www.fujian.gov.cn/inc/doc.htm?docid=1206118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直有关单位:

 

  加强畜禽屠宰行业管理,事关公共卫生安全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为促进我省畜禽屠宰行业健康发展,经省政府同意,提出以下意见:

 

  一、优化产业布局。各市、县(区)政府要综合考虑城乡规划、环保条件、行业发展、产品安全、生产安全等因素,按照扶大限小,减数控量,提质增效,淘汰落后产能的目标要求,进一步科学规划产业布局,抓紧修订“十三五”畜禽屠宰行业发展规划,并报上一级政府及农业主管部门备案。对机械化、规模化屠宰企业销售网点能够辐射到的城区和乡镇,不再新建生猪定点屠宰企业。不再审批日屠宰500头以下及含有代宰的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边远和交通不便的农村小型生猪屠宰点,实行总量控制,原则上只减不增。加快实施牛羊定点屠宰。按照“先集中、后定点”的原则,开展中心城市主城区家禽集中屠宰,循序渐进,稳步推行家禽“定点屠宰、冰鲜上市”。

 

  责任单位: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二、引导转型升级。加快淘汰手工和半机械化生猪定点屠宰企业,积极引导非标准化畜禽屠宰企业转型升级,推进工厂化屠宰、品牌化经营、冷链化流通、冷鲜化上市、一体化管理,提高畜禽屠宰行业现代化水平。支持畜禽养殖主产区发展屠宰加工业,鼓励肉品主销区规划建设分割加工中心,减少活畜禽跨区域流动。加快建设屠宰行业冷链配送体系,形成以现代加工企业跨区域流通和本地企业供应并重、流通有序的产业布局。

 

  责任单位: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三、严格清理整顿。深化生猪屠宰企业审核清理,推进屠宰行业结构性调整。各市、县(区)政府要根据2012年生猪定点屠宰企业审核清理结果,组织农业、环保、卫计等部门进一步开展清理工作,对未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或排污超标、屠宰技术人员未取得健康证明的屠宰企业,逾期仍达不到法定条件的,由设区市人民政府依法取消其生猪定点屠宰资格,责令其停业、关闭,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注销其营业执照。2016年底前,关闭所有未取得定点屠宰证书及定点屠宰标志的生猪定点屠宰企业;2017年底前,关闭所有不合格的小型生猪定点屠宰场点;2018年底前,关闭所有不合格的生猪定点屠宰厂(场);2020年底前,全省生猪定点屠宰企业总量控制在100家之内,基本实现标准化规模屠宰。

 

  责任单位: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农业厅、环保厅、卫计委、工商局

 

  四、促进肉品流通。支持规模屠宰企业建设屠宰加工、肉类分割配送中心,配置冷链设施,创建鲜肉品牌,以连锁专卖店、超市等渠道扩展品牌肉连锁销售网络。引导清理关闭的屠宰企业转型为规模屠宰企业的肉品配送点。边远和交通不便的农村小型生猪屠宰点屠宰的生猪产品,仅限在本乡镇及相邻行政村区域销售。食品药品监督部门要进一步完善农贸市场、超市、宾馆、饭店和集体伙食单位等肉品采购索证制度,严肃查处经营私宰肉、注水肉等违法违规行为。工商部门要进一步规范市场准入,严格落实肉品查证验章制度,严禁小型生猪屠宰点的肉品超范围销售。公安、食品药品监督、工商等部门要严厉打击欺行霸市、扰乱合格肉品跨区域流通的违法行为。

 

  责任单位: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公安厅、食品药品监管局、工商局

 

  五、严打私屠滥宰。建立健全跨部门、跨地区的信息互通、隐患互排、联合执法、综合执法的协调联动机制。农业、公安、食品药品监督、工商、环保等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齐抓共管,坚持专项整治与日常监管相结合,组织开展生猪屠宰专项整治行动,依法取缔无证无照的非法屠宰窝点,严厉打击屠宰病死畜禽、私屠滥宰等违法犯罪行为。建立健全案件查处通报机制,及时通报违法屠宰等有关问题。进一步完善屠宰违法行为举报制度,构建社会共治机制,涉嫌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发现重大案件线索的,公安部门要提前介入。

 

  责任单位: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农业厅、公安厅、食品药品监管局、工商局、环保厅

 

  六、强化行业管理。各市、县(区)要建立与屠宰监管职责相称的屠宰管理执法队伍,落实人员、工作经费和执法装备,做到人员到位、保障有力。农业部门要加强对屠宰企业的监督管理,强化屠宰检疫监管,规范屠宰检疫出证行为。督促屠宰企业配备数量与屠宰规模相适应的、具备中等以上专业学历的肉品品质检验人员,建立健全肉品品质检验人员培训考核制度和畜禽屠宰监管台账制度。加强对屠宰管理和执法人员的培训,强化法治意识,提高执法水平。开展屠宰企业监管风险评估,逐步推行牲畜屠宰企业质量安全风险分级管理制度。支持和鼓励运用现代信息和网络技术,加强对定点屠宰关键环节实时监控,及时发现并处理违法违规行为。充分发挥行业协会作用,加强行业自律,引导屠宰从业人员自觉守法、诚信经营。

 

  责任单位: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农业厅

 

  七、加强政策扶持。支持大型养殖、屠宰加工企业整合重组、延伸产业链条,实现养殖、屠宰、加工、配送、销售一体化经营。推动屠宰企业在生产工艺、设施设备、检验检疫、环境保护等方面开展标准化改造。到2020年,扶持引导新建(扩建)标准化生猪定点屠宰示范厂(场)10家,对符合规模化、标准化要求的示范厂(场),市、县(区)政府要给予政策扶持。对已取得生猪定点屠宰资格,因整合重组必须关闭的屠宰企业,市、县(区)政府应当给予适当的补偿。发改部门要做好屠宰企业建设项目备案服务工作,农业、财政、发改、经信、商务等部门要加大屠宰企业技改、冷链和无害化处理建设资金的扶持力度,国土、规划等部门要统筹屠宰加工行业规划的用地需求,保障标准化屠宰厂建设用地指标;农业、环保等部门要及时介入,加强指导,遏制重复建设,促进节能减排,保护生态环境。

 

  责任单位: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发改委、财政厅、经信委、商务厅、国土厅、农业厅、环保厅、住建厅

 

  八、落实管理责任。按照属地管理和“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进一步落实政府领导责任、部门监管责任和屠宰企业肉品质量安全和生产安全第一责任人责任。各地要加强组织领导,将强化畜禽屠宰监管作为保障食品安全和生态环境安全的一项重要举措,深入开展生猪定点屠宰资格审核清理工作,加快推进属地屠宰企业转型升级改造,及时协调、解决屠宰监督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建立目标管理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加强考核评价和督查督办,对因屠宰管理机构、人员、经费等保障不到位,审批把关不严,监管不力等引发动物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要依法依规严肃追究属地政府和相关部门负责人的责任。

 

  责任单位: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7月25日

郑重声明:部分文章来源于网络,仅作为参考,如果网站中图片和文字侵犯了您的版权,请联系我们处理!

为您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