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黑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规范销售散装食品标注信息的指导意见的通知(黑食药监规〔2017〕28号)【2017-09-01实施】

发布单位 黑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黑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黑食药监规〔2017〕28号 发布日期 2017-08-08 生效日期 2017-09-01 有效性状态

发布单位

黑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黑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黑食药监规〔2017〕28号 发布日期 2017-08-08 生效日期 2017-09-01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其他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http://www.hljfda.gov.cn/sp/12066.jhtml

各市(地)、绥芬河市、抚远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省农垦总局卫生局,省垦区工商行政管理局,省森工总局卫生局,亚布力管委会市场监督管理局:

 

  根据《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省局制定了《黑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规范销售散装食品标注信息的指导意见》,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将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反馈给省局。

 

  黑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7年8月8日

 

  黑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规范销售散装食品标注信息的指导意见

 

  依据《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现就进一步规范我省销售散装食品标注信息,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销售散装食品标注原则。食品销售者销售散装食品,应当标注散装食品的有关信息,标注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清晰简便、易于识别,与原始凭证相符。

 

  二、独立小包装的散装食品标注。具有独立小包装的散装食品,如独立小包装上标签信息完整,在销售时可不予另行标注;如独立小包装标签信息不完整,食品销售者应当在盛放容器或货柜台面上加贴或摆放该食品大包装内的标注签,或另行制作的标注签或标注牌。另行制作的标注签或标注牌应当标明散装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以及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所标注的信息应当与该批次食品大包装内标注签载明的信息一致。

 

  三、简易包装的散装食品标注。食品销售者对散装食品自行称重并做简易包装,以简易包装为单位销售的,应当在简易包装上加贴标注签或称重价签,标注签或称重价签应当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以及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

 

  四、无包装的散装食品标注。对无包装的散装食品,应当在盛放容器或货柜台面上加贴或摆放该食品大包装内的标注签,或另行制作的标注签或标注牌。另行制作的标注签或标注牌应当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以及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所标注的信息应当与该批次食品大包装内标注签载明的信息一致。称重销售时,在称重价签上应当标明包装称重日期,同时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以及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或在称重价签上标明生产日期、保质期等见散装食品标注签(标注牌)。

 

  五、现场制售类食品标注。现场制售的食品应当在盛放容器或货柜台面上加贴或摆放标注签或标注牌,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贮存条件以及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称重销售时,在称重价签上应当标明包装称重日期,同时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贮存条件以及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或在称重价签上标明生产日期、保质期、贮存条件等见标注签(标注牌)。

 

  六、拆散销售食品标注。拆散销售时,没有改变原贮存条件的,应当在盛放容器或货柜台面上加贴或摆放该食品大包装内的标注签,或另行制作的标注签或标注牌。另行制作的标注签或标注牌应当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以及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所标注的信息应当与该批次食品大包装上载明的信息一致。称重销售时,在称重价签上应当标明包装称重日期,同时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以及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或在称重价签上标明生产日期、保质期等见散装食品标注签(标注牌)。

 

  拆散销售时,改变原贮存条件的,除按照前款要求标注外,还应当增加拆散日期和拆散条件下保质期两项内容,食品销售者应当对此两项内容的真实性和有效性负责。

 

  七、转基因散装食品标注。销售散装转基因食品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设专柜或者专区,并在显著位置进行明示。其他标注信息要求适用本指导意见。

 

  八、不同种类的散装食品,以及同一种类不同生产日期或批号的散装食品,不得混装销售。

 

  九、鼓励食品销售者在散装食品销售区域设置“提示牌”,提示消费者关注散装食品盛放容器或货柜台面上的标注签(标注牌)标明的相关信息。

 

  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对散装食品标注信息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指导意见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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