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添加剂监管工作的意见(办字〔2011〕91号)

发布单位 河北省人民政府 河北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办字〔2011〕91号 发布日期 2011-06-20 生效日期 2011-06-20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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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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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严格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行为切实加强食品添加剂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11〕20号)精神,严厉打击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行为,强力规范食品生产经营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食品添加剂监管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落实主体责任,强化源头治理

 

  农产品种植户、养殖户、食品药品生产经营和餐饮服务单位对其生产、加工、收购、运输、使用、销售的食品药品安全及食品添加剂的合法使用负直接责任。

 

  (一)农产品种植、养殖户要依法合理使用农药、兽药、饲料及饲料添加剂,在生产经营过程及成品中不得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有毒有害化学品。

 

  (二)食品生产经营和餐饮单位要诚信生产、守法经营,严禁购入、使用、销售标称不规范、来源不明的食品添加剂,严禁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在使用食品添加剂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循《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卫生标准》(GB14880)和卫生部公告的规定,不得对人体产生任何危害,不得掩盖食品腐败变质,不得掩盖食品本身或者加工过程中的质量缺陷或以掺杂、掺假、伪造为目的而使用食品添加剂,不得降低食品本身的营养价值,在达到预期的效果下尽可能降低在食品中的使用量。

 

  (三)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必须按规定在其产品标签上标注“食品添加剂”字样,标明食品添加剂产品名称、规格和净含量,生产者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成分或者配料表,生产日期、保质期限或安全使用期限,贮存条件,产品标准代号,生产许可证编号,食品安全标准规定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公告批准的使用范围、使用量和使用方法等事项。

 

  (四)食品生产加工单位必须按规定在其产品标签上标明产品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成分或者配料表,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保质期,产品标准代号,贮存条件,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在国家标准中的通用名称,生产许可证编号等事项。

 

  (五)对国家公布的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以及禁止在饲料和饮用水中使用物质的生产企业,必须按规定在其产品标签上加印“严禁用于食品和饲料加工”等警示标识,并建立销售台账,实行实名购销制度。严禁虚假标注,严禁向食品生产加工单位销售非食品添加剂的化工类产品。

 

  (六)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必须依法从事药品经营活动,严禁向食品生产经营单位销售国家公布的“严禁用于食品和饲料加工”的药品。生产“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和易滥用的食品添加剂名单”和“饲料、养殖中禁用药物和物质清单”中相关药品的生产企业,必须按规定在其出厂产品标签上加印或加贴“严禁用于食品和饲料加工”等警示标识。

 

  二、抓住突出问题,实施严厉打击

 

  (一)严厉打击农业投入品非法添加行为。

 

  1?各级农业部门要重点把好农业部公布的151种禁用物质的源头控制关,迅速开展蔬菜、畜产品、生鲜乳、兽药、水产品专项整治和农资打假等6个治理行动。

 

  2?严格整治蔬菜果树种植中农药残留超标问题,严厉打击生产使用甲胺磷、对硫磷、甲基对硫磷、久效磷、磷胺等国家明令禁止的高毒农药行为。

 

  3?严格整治畜禽和水产养殖中违规使用“瘦肉精”、“苏丹红”、三聚氰胺等有毒有害物质和孔雀石绿、硝基呋喃类代谢物等违规鱼药行为。

 

  4?严厉打击农业投入品生产经营单位制售假冒伪劣农业投入品违法行为,对国家明令禁止的农药、兽药、饲料添加剂认真清查,依法收缴。

 

  (二)严厉打击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生产加工环节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行为。

 

  1?各级质监部门要大力整顿规范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生产行为。对辖区内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进行逐个清查,严厉查处违法生产食品添加剂行为。对未按国家标准和卫生部指定标准组织生产的企业,一律予以关停,已获证的,撤回生产许可,注销生产许可证。对未严格履行进货查验记录、生产过程控制记录、出厂检验销售记录等法定要求的企业,一律停产整顿,一律暂扣生产许可证,责令限期整改,整改不合格不得开工生产。对未按法律法规要求在产品上如实标注有关内容的企业,一律停产整顿,责令召回产品,采取补救措施,整改不到位的,不得生产销售。严厉查处未经许可擅自生产食品添加剂的行为。严格生产许可,对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要求的,一律不予受理。严格核查食品添加剂生产条件,不符合条件的一律不予审核通过,对暂未公布标准的食品添加剂企业,一律不予发放生产许可证。

 

  2?大力整顿规范食品生产加工企业添加剂使用行为。质监部门要对辖区内食品生产企业使用食品添加剂情况进行逐个排查,严厉查处食品生产加工企业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行为。发现企业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的,一律依法吊销食品生产许可证;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犯罪的一律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发现企业使用食品添加剂未报告,超量、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产品标识标注不规范、不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一律停产整顿,暂扣生产许可证,责令限期整改并召回所售产品。整改不合格的,一律吊销生产许可证。发现企业未履行食品添加剂等原辅料进货查验记录、生产过程控制记录、产品出厂检验销售记录等法定要求,或记录不真实、不完整、不准确,索证索票等票证保留不完备,提供虚假票证的,一律停产整顿,暂扣生产许可证,责令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的,不得开工生产。

 

  (三)严厉打击流通领域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行为。

 

  1?各级工商部门要将食品经营主体落实进货查验和查验记录制度情况作为检查的重点。对食品经营者不按规定落实查验记录制度,记录不真实、不完整、不准确,或未索证索票、票证保留不完备的,责令限期整改。对提供虚假票证或整改不合格的,一律停止相关食品的经营。对因未严格履行进货查验而销售含非法添加物食品的,依法查封问题食品,责令停业。对故意非法添加行为的,一律吊销食品流通许可证和营业执照,依法没收其非法所得和用于违法经营的相关物品,给予严厉处罚,并要求其对造成的危害进行赔偿。

 

  2?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工商部门要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坚决打击通过互联网等方式销售食品非法添加物行为;对农村、城乡结合部、县域结合部等重点区域,企业外租厂房、车间、仓库以及城镇临时建筑、出租民房等重点部位进行经常性排查,及时发现、彻底捣毁销售非法添加物的“黑窝点”。

 

  (四)严厉打击保健食品和药品生产经营领域的非法添加和滥用添加剂行为。

 

  1?加大保健食品生产企业非法添加行为的查处力度。重点加强对易发生非法添加行为产品的抽检,检测是否添加与声称功能相关的药物。要加强对委托生产行为的检查,重点检查生产企业所用原料、生产工艺以及标签标识、说明书是否与批准的内容一致。

 

  2?严格相关药品监管。监督药品生产、批发企业严格实行实名购销制度,药品零售企业严格执行药品分类管理制度。严禁向食品生产经营单位销售国家公布的“严禁用于食品和饲料加工”的药品。要进一步加强对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生产、经营的监督检查,监督企业切实加强安全管理,严格执行生产(需用)计划,严格按规定渠道销售。

 

  (五)严厉惩处各种食品违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违法犯罪行为。

 

  1?各级卫生部门要高度重视打击非法添加非食用物质相关事件和案件查办工作。建立本地区食品安全事故通报和组织查处机制,强化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制度,不断加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能力。高度重视对非法添加行为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责任调查工作,向同级政府提出事故责任调查报告。对涉嫌犯罪的,组织相关专业机构主动支持配合公安机关,对有毒、有害食品和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进行认定,出具合法鉴定结论。

 

  2?各级行政执法监管部门要加大执法查处力度,始终保持高压打击态势。凡是发现涉嫌违法添加行为,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和程序要求进行查处,一律通报当地公安机关,并报告当地政府,依法给予法定范围的最高限处罚;对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坚决杜绝以罚代刑、降格处理。严厉查办大案要案,从快从重惩处违法违规企业和生产经营人员,并加大案件曝光力度。各部门对发现的涉及其他监管环节的非法添加和滥用线索,要立即向有关监管部门和公安等部门通报;对涉嫌犯罪的,要及时依法移送公安机关,严禁以罚代刑、有案不移。

 

  3?进一步建立和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相衔接的工作机制。食品安全行政监管部门要定期向公安部门通报重大案件查处情况,建立案件移送、查询监督、证据保全、案件审查处理、立案监督、疑难复杂案件咨询介入、职务犯罪线索移送审查、案件移送报表备案等管理机制,并主动向检察机关备案。公安机关应定期联系食品安全行政监管部门,大力强化与行政执法部门的联合执法,提前介入重大案件的侦办工作。

 

  三、深化工作措施,实现无缝监管

 

  (一)加强食品添加剂标准的管理。各级卫生部门要加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解读和贯彻实施指导工作,配合有关部门跟踪监督食品生产经营单位严格执行食品安全标准。省卫生厅要加强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管理,对已备案的食品安全企业标准进行审核并跟踪评估,发现存在问题的要依法督促企业纠正并重新备案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对提供虚假材料的,要坚决撤销备案。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及跟踪评估结果要及时通报相关部门。

 

  (二)加强农业产品生产加工的监管。各级农业部门要紧密结合当地实际,围绕重点产品、重点单位和重点区域进行拉网式检查,强化对薄弱环节的管理,及时掌握、纠正和查处各类农产品种植、养殖中存在的违法添加问题。积极配合上游职能部门加强对禁用物质的监管,严禁流入食用农产品种养殖环节。督促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依法履行食品安全责任,严格执行质量安全控制制度。

 

  (三)加强生产加工环节食品添加剂的监管。各级质监部门要督促食品生产企业建立健全相关制度,监督辖区内食品生产企业建立食品安全控制关键岗位责任制,明确企业主要负责人为防止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第一责任人,负责原材料采购和生产配料的人员为直接责任人,并分别签订责任书。要求大型食品企业必须建立食品安全管理机构,确保各项食品安全措施落实到位,所属公司产品出现问题的,要暂停本企业所有同类产品的销售并向社会公告,经批批检验合格后方可继续销售。

 

  (四)加强流通环节食品添加剂的监管。各级工商部门要有针对性地开展市场巡查,严肃查处和取缔无照经营食品添加剂的违法行为。要严格监督流通环节食品添加剂经营者切实把好进货质量关,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建立并严格执行进货查验和销售台账制度。要严厉查处销售假冒伪劣食品添加剂、标签标识不规范和不合格的食品添加剂等违法行为。要加快推进食品经营主体信用分类监管机制建设,引导经营企业树立安全发展、诚信经营的理念。

 

  (五)加强餐饮服务环节食品添加剂的监管。各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全面落实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责任,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对所有的餐饮服务单位和保健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建立食品安全信用档案。对提供火锅、自制饮料、自制调味料等服务的餐饮服务单位、集体用餐配送单位、中央厨房使用食品添加剂情况实施重点监管,尤其要加大对小餐饮的巡查和抽检力度。督促餐饮服务单位落实“五专、两公开、一备案”制度,做到专人采购、专人保管、专人领用、专人登记、专柜保存食品添加剂;公开向广大消费者作出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承诺,公开自制火锅底料、自制饮料、自制调味料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名称,并在店堂醒目位置予以公示;对使用自制火锅底料、自制饮料、自制调味料的餐饮服务单位,要向监管部门备案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名称。

 

  (六)加强食品添加剂进出口的监管。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要加大对出口食品原料种养殖基地、出口食品生产企业非法添加物和使用食品添加剂的监管力度,严查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行为,督促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要加强进口食品添加剂监管,严格从受理报检到出具证书各环节的检验监管,要求企业按相关标准中的通用名称申报;严格按国家标准、卫生部指定标准对进出口食品添加剂进行检验;没有国家标准和卫生部指定标准的,由进口企业向卫生部申请指定产品标准,检验检疫机构按卫生部指定标准检验。

 

  (七)加强非食品添加剂的化工类产品监管。各级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要根据国家公布的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以及禁止在饲料和饮用水中使用的物质名单,对辖区内的相关生产企业进行监督检查,督促企业落实产品标签加印“禁止用于食品和饲料加工”等警示标识、建立销售台账、实行实名购销制度、严禁向食品生产经营单位销售等有关规定;各有关部门要依法加强监管,对未按规定在非食品添加剂的化工类产品标签上加印警示标识,未建立销售台账、实行实名购销制度,违法规定向食品生产加工单位销售非食品添加剂的化工类产品的,一经查实,依法从严从重查处。各地要组织开展经常性排查,及时发现、彻底清剿违法制造非法添加物的“黑窝点”。

 

  (八)加强食品生产经营过程中的隐患排查和防范研究。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对食品安全隐患和风险进行分析和梳理,发现风险较高的食品安全问题,要及时提出处置建议。发现原因不明的疑似食源性异常病例时,要重点对食品中是否含非法添加物和易滥用的食品添加剂进行排查,一旦发现食品中含有非法添加物和滥用的食品添加剂,必须立即组织检验、核实情况。要及时对辖区内产品销售量大面广的农产品、食品药品生产经营单位,以及肉制品、乳制品等重点企业进行深入排查,针对发现的问题进行风险分析和研究,制定解决方案,消除安全隐患。要下大力加强食品检验机构和检验能力建设,加快推进食品中添加物质的快速检测方法研究和应用,做到对相关问题早发现、早处置。

 

  (九)加强宣传教育营造有利氛围。各级各有关部门要积极通过报纸、电视、广播、网络等多种手段,大力宣传食品添加剂的相关法律法规知识、各类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行为及其危害以及严厉惩处的措施,并张贴相关公告,做到家喻户晓、应知尽知。要教育引导农产品种植养殖户、食品药品生产经营单位,进一步增强法律意识和质量安全意识,恪守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诚实守信、依法经营。要广泛发动人民群众积极参与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工作,加大举报奖励力度,畅通信息收集渠道,及时发现问题、隐患、事故和案件线索。要做好正面宣传报道和舆论引导,客观准确公布相关信息,主动回应社会关切。

 

  四、加强组织领导,确保责任落实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级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安全负总责。要切实加强对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工作的领导。要根据当地实际,制定《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工作》方案,定期研究部署、调度推进专项工作的开展。组织排查影响本地区食品安全的隐患,对职责不清的环节和部位,地方政府必须明确监管部门,落实监管要求。各市、县(市、区)政府要建立健全监督管理协调机制,并将专项工作开展情况作为政府食品安全监管工作考核目标的重要方面。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研究部署,主管负责同志要认真抓好各项工作的落实,强力支持各监管部门依法开展工作。对大案要案要实行领导包案、挂牌督办,限期办结、严厉打击。

 

  (二)落实监管责任。

 

  卫生部门负责食品安全综合协调和食品安全标准管理工作,配合有关部门跟踪监督食品生产经营单位严格执行食品安全标准。省卫生厅负责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管理,对已备案的食品安全企业标准进行审核并跟踪评估。农业部门负责农产品生产环节滥用农药、兽药、饲料添加剂和违禁药品的监管工作。质监部门负责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和食品生产企业使用食品添加剂的监管工作。工商部门负责流通环节食品添加剂质量监管工作。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餐饮服务环节使用食品添加剂的监管以及药品和保健食品生产、使用、销售行为的安全监管。商务部门负责禽畜定点屠宰企业落实质量安全管理制度的监管工作。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负责进出口食品及食品添加剂的检验检疫和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信部门负责食品添加剂行业管理,指导生产企业诚信体系建设,以及相关非食品添加剂化工类产品生产企业的行业管理工作。政法机关负责对在食品中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犯罪行为和相关职务犯罪行为的侦办惩处,并配合各职能部门进行食品安全执法监管工作。

 

  (三)严格责任追究。在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工作中,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严肃追究知情不报、迟报、瞒报和处置不力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相关人员的责任,并对负有领导责任的负责人依法追究责任。各监管部门不履行职责,失职渎职、监管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由监察机关或任免机关对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严肃追究监管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一一年六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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