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德市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完善市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的实施意见(宁政〔2014〕2号)

发布单位 宁德市人民政府 宁德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宁政〔2014〕2号 发布日期 2014-02-07 生效日期 2014-02-07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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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德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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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文号 宁政〔2014〕2号 发布日期 2014-02-07 生效日期 2014-02-07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其他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http://www.ningde.gov.cn/cms/www2/www.ningde.gov.cn/1F8E329E11CD024A41ACDFD3B5F80DA8/2014-02-07/C88D2DEACA791E37BCC0E39FD6BEE97E.html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国务院《关于地方改革完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18号)和省政府《关于改革完善市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的实施意见》(闽政〔2013〕5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基本原则

 

  坚持精简、统一、效能原则,优化资源配置,健全体制机制;坚持权责一致原则,理顺部门职责,落实监管责任;坚持因地制宜原则,符合本地实际,适应工作需要;坚持积极稳妥原则,加强统筹协调,确保改革顺利推进。

 

  二、主要任务

 

  通过整合涉及食品药品监管相关职责、机构和工作力量,构建行政管理、监管执法、技术支撑、基层监管“四位一体”的工作格局和权责清晰、监管有力、执行顺畅、无缝衔接的运行体制。

 

  (一)改革管理体制

 

  改革现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省级以下垂直管理的体制,市、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改由地方政府分级管理。市、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领导班子由同级党委管理,主要负责人的任免须事先征求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党组意见,业务上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指导。

 

  (二)整合监管职能和机构

 

  将原市、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卫生部门等的食品安全监管及药品管理职能进行整合,重新组建市、县(市、区)两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作为同级政府的工作部门,对食品药品实行集中统一监管。继续发挥好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的综合协调作用,做好食安办设置调整工作,统一设在新成立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q1]

 

  (三)健全监管执法机构和检验检测机构

 

  1.监管执法机构。组建市、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管执法机构,加挂“食品药品投诉举报中心(12331)”牌子,隶属同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具体负责本区域有关食品药品的申诉举报和对违法行为的查处。人员编制由市、县(市、区)从现有事业编制中调剂。

 

  2.整合检验检测机构。市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有关食品安全的检验检测机构、编制、人员、装备等划入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后,与相关检验检测机构进行整合,重新设立宁德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机构,负责食品、药品、保健食品、化妆品、医疗器械等产品的检验检测。县(市、区)不单独设立检验检测机构,可整合现有资源设立区域性检验检测机构和组建食品药品快检平台。

 

  (四)健全基层监管体系

 

  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各县(市、区)分片区设立乡镇、街道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作为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派出机构,机构名称为“××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规格为副科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所覆盖片区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协助开展执法监督工作。每个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核定3-5名行政编制,配备必要的技术装备,所需编制在省里核定给县(市、区)的编制内安排,不足部分由当地行政编制调剂解决。

 

  在农村行政村和城镇社区设立食品药品监管协管员,由行政村、社区工作人员或现有相关协管员兼任,承担协助执法、隐患排查、信息报告、宣传引导等职责。市、县(市、区)财政要统筹解决协管员薪酬和工作经费,保证基层监管网络有效运行。

 

  (五)整合监管工作力量

 

  将市、县(市、区)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卫生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其派出机构相应的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人员、编制和相关经费基数,以及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涉及食品安全检验检测的相关机构、人员和编制、装备和经费基数,划入新组建的同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划转人员原享受的职级、待遇不降低,超出新核定职数安排的在规定时限内消化到位。

 

  按照“编随事走、人随编走”的原则,从市、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系统、质量技术监督系统和卫生部门划转相应的编制和人员,充实加强食品药品监管系统。

 

  新成立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研究提出职能、机构、编制方案,由同级机构编制部门负责指导协调,按程序上报审定。“三定”方案确定后,由公务员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会同相关部门具体落实工商行政管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卫生局等部门划转人员的人事关系。

 

  (六)落实食品药品监管责任

 

  各级政府对本辖区食品药品安全负总责,要在市政府的统一组织领导下,认真贯彻执行闽政〔2013〕52号文件精神,切实抓好本地区的食品药品监管体制改革,确保职能、机构、队伍、装备等及时划转到位,配套政策措施落实到位,各项工作有序衔接。要加强组织协调,强化支持措施,落实经费保障,实现社会共治,提升食品药品安全监管整体水平。

 

  三、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认识。食品药品安全直接关系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关系社会和谐稳定,是重大的民生问题、经济问题和政治问题。各县(市、区)、各部门要从大局出发,充分认识改革完善食品药品监管体制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务必高度重视,采取有力措施,做好全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改革工作,落实监管责任,凝聚各方力量,形成食品药品监管社会共治格局。

 

  (二)加强组织领导。食品药品监管体制改革工作在同级党委、政府的领导下进行,由各地人民政府具体负责。各地要由主要领导亲自负责,周密制定改革工作方案,细化任务分工,认真组织实施,确保各项改革任务落到实处。市、县食品药品监管体制改革应于3月底前完成。在改革过渡期间,食品安全各环节的监管责任和药品监管责任仍由原系统承担。

 

  (三)加强部门协作。食品药品监管体制改革涉及多个部门职责调整,时间紧、任务重。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要顾全大局,相互支持,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改革推进工作,尽可能缩短改革过渡期,确保思想不乱、队伍不散、工作不断。各级组织、人事等部门根据新组建机构编制数量、编制结构,综合考虑划转调剂人员职务层次、岗位结构、年龄结构等因素,做好档案审核和定岗定员工作,财政、国资部门根据机构整合组建情况和核定的编制数额做好经费划转核定和资产核查划拨工作。

 

  (四)严肃改革纪律。各县(市、区)、各相关部门要严格执行国务院、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的改革要求,严肃机构编制、干部人事、财经、保密纪律,不准借改革之机随意进入人员、突击提拔干部、划转资产、弄虚作假和侵蚀公有财产。

 

  (五)加强宣传教育。各地要按照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的要求,多形式开展宣传教育活动,明确改革的目的意义,进一步统一思想,凝聚共识,形成全社会支持改革、参与改革的舆论环境和良好氛围。

 

  (六)加强改革保障。在体制改革中,要在编制设定、职数配备、经费安排、办公场所、工作条件等方面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予以优先保障,切实解决好机构改革相关问题,确保改革顺利进行。

 

  宁德市人民政府

 

  2014年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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