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枣政发[2011]42号)

发布单位 枣庄市人民政府 枣庄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枣政发[2011]42号 发布日期 2011-08-09 生效日期 2011-08-09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发布单位

枣庄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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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文号 枣政发[2011]42号 发布日期 2011-08-09 生效日期 2011-08-09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其他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暂无

  各区(市)人民政府,枣庄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大企业:

  为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提高全市食品安全水平,确保人民群众饮食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上级文件要求,现就进一步加强全市食品安全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重要意义

  食品安全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关系到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是“幸福枣庄”建设的重要内容,更是各级政府义不容辞的重要职责。近年来,各级各有关部门按照上级统一部署和要求,在全市扎实开展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监管,取得了明显成效。总体来看,全市食品安全形势趋于好转。但是,当前食品安全基础薄弱的状况尚未根本转变,食品安全管理责任不落实、监管工作不到位等问题仍然存在。各区(市)、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食品安全工作的重要性,按照上级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要求,进一步增强责任感、使命感,全面、认真履行职责,切实把食品安全工作摆在突出位置抓紧抓好。

  二、工作内容

  (一)建立食品安全责任体系。要进一步明确各级政府对当地食品安全负总责的责任,建立“地方政府负总责、监管部门各负其责、企业是第一责任人”的监管责任体系。要层层建立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度,强化督导检查,严格责任落实。区(市)政府要定期听取食品安全工作汇报,研究解决食品安全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各级食品安全委员会(以下简称食安委)代表政府统筹协调食品安全工作,食安委办公室作为食品安全委员会的工作协调机构,组织对下一级政府和食安委成员单位的综合评价考核。各级食安委办公室负责牵头组织查处食品安全工作中的大要案。各监管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认真履职,严格把关,实现全覆盖、无缝隙监管。食品生产企业要严格按照法定的工艺流程和配方组织生产,不得使用任何危害人体健康的各类添加物,切实承担起食品安全企业主体责任。

  (二)构筑食品安全的技术支撑体系。市、区(市)财政预算要专列食品安全综合监管经费、各监管部门监督抽验经费。审计部门每年对经费进行专项审计。按照市、区(市)“集中抽验、分级负担”的原则,由市、区(市)食安委办公室分别制定、下达抽验计划,组织各环节的抽验、评价。要积极整合现有的各级、各类食品安全检验检测资源,最大限度地发挥其效用,逐步形成以各监管单位检测机构为主、各类社会中介检测机构为辅的全方位、多层级实时检测网络。

  (三)构筑食品安全长效监管机制。进一步完善食品安全应急管理体系。加强食品安全应急指挥系统、应急指挥网络建设和有关设备装备配置。各区(市)要每年组织一次食品安全应急预案的培训和应急处置演练,提高应对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能力。建立食品生产质量预警机制,对食品安全问题做到早发现、早预防、早整治、早解决。以加强食品生产经营企业信用建设为核心,通过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逐步建立健全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质量档案和食品安全监管信用档案,争取用2年时间建立起全市食品安全信用体系的基本框架和运行机制。

  (四)加大对食品安全违法案件打击力度。各级公安部门、检察机关和法院要对食品安全违法违纪行为及时侦查、起诉、审判。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大执法检查力度,及时发现违法违纪线索和苗头,该提请公安机关参与侦察的,要及时提请;该移送司法机关的案件,要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要对监管部门查处的违法违规案件进行跟踪监督,发现该移送而不移送、玩忽职守等失职渎职行为的,要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因失职渎职导致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严重后果的,要严肃追究责任。市、区(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设立举报信箱、公开投诉电话,推行举报奖励制度,发动群众广泛参与监督举报。对于群众发现的问题,一经查实,及时给予奖励。

  (五)加强食品安全工作宣传。要在各新闻媒体开设食品安全专题节目或栏目,广泛宣传各监管部门的工作职责、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科学饮食常识,追踪报道人民群众关心的食品安全热点问题,曝光生产、销售假冒伪劣食品的典型案件,积极引导广大生产经营者诚信守法经营,切实提高人民群众的安全消费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要加大食品安全宣传普及力度,做到宣传教育进机关、进企业、进学校、进社区、进乡村。要建立健全食品安全信息网络和信息报告制度,定期发布食品安全信息,切实维护群众的知情权。

  三、加强组织领导

  (一)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由市食安委办公室定期召开食品安全联席会议,分析食品安全工作形势,通报食品安全信息,研究解决食品安全工作中的重要问题,统筹协调各相关职能部门的工作衔接。发现重大食品安全问题或工作中出现职能交叉、边界不清等问题的,由食安委办公室指定有关部门进行查处,各有关部门不得推诿扯皮。

  (二)加强基层队伍建设。各区(市)要督促乡镇(街道)建立食品安全监管队伍,做到人员、经费、职能、制度、办公场所“五落实”;各村(居)委会要落实一名信息员,完善基层食品安全管理网络。要加强基层队伍业务培训,提高队伍整体素质。

  附件:市食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职责分工

  二〇一一年八月九日

  附件:

  市食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职责分工

  (一)市委宣传部。负责引导食品安全方面的社会舆论;指导协调新闻媒体开展食品安全报道;组织新闻媒体大力宣传有关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规,普及食品安全标准和知识;引导和发动群众积极参与食品安全社会监督;配合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及时、客观曝光食品安全典型违法案件;指导查处食品安全虚假新闻。

  (二)市发改委。加强对食品工业发展的宏观指导,配合有关部门综合协调食品原料、食品加工、食品流通环节等制约产业发展的食品安全问题;推动食品安全检测能力建设,做好食品安全项目的筛选、申报和实施。

  (三)市经信委。制定并组织实施食品行业的发展规划;指导推进食品安全信息化建设,指导协调食品安全信息资源的开发利用,推动食品安全信息资源共享;推进食品企业诚信体系建设,规范企业行为;指导食品行业协会发挥行业自律作用。

  (四)市教育局。负责学校食堂及学校内食品经营单位的食品安全管理工作;开展食品安全知识健康教育,倡导健康饮食方式;协助有关部门开展学校内及学校周边食品安全的监管工作。

  (五)市民族宗教局。负责清真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清真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六)市公安局。负责督促指导全市公安机关依法查处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假冒伪劣食品等涉及食品安全的犯罪活动;维护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现场秩序,配合调查食品安全重大事故;依法查处阻碍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违法犯罪行为。

  (七)市监察局。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构成食品安全违法违纪的案件及其涉案人员进行查处;参加市政府组织的重特大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负责对事故调查工作进行监督,并对事故责任追究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八)市财政局。负责市级食品安全工作经费的审核、划拨,并对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九)市农业局。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建设规划;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发布有关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信息;提出划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的建议;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和农业环境监测;依法实施符合农产品安全标准的农产品认证和监督管理;做好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开展有关农业检验检测机构的考核工作。

  (十)市水利渔业局。负责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拟订并组织实施水产品质量标准和技术规范;负责无公害水产品管理的有关工作,指导水产品品牌建设和质检体系建设;负责渔业环境监测、水产种质资源管理和渔业资源修复;指导水产原、良种场建设和水产苗种生产;组织实施养殖证和渔业苗种生产许可证制度;组织开展水生动物防疫检疫和水生动植物病害防控工作。

  (十一)市商务局。负责生猪屠宰的行业管理,监管生猪屠宰活动,督促屠宰企业落实质量安全管理的相关制度;健全完善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应急管理机制;负责重要消费品(含肉类、食糖、小包装食品等)储备管理和市场调控的相关工作;承担酒类流通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枣庄市出口农产品质量安全示范区认定标准和考核管理办法,对示范区实行定期考核和动态管理。

  (十二)市环保局。负责影响食品安全的重大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监管;负责指导区(市)环保部门加强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业基地周边污染源的监管;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工作。

  (十三)市工商局。负责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拟订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的措施、办法;组织实施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检查、质量监测及食品市场主体准入制度;承担流通环节食品安全重大突发事件应对处置和重大食品安全案件查处工作;开展流通环节食品安全案件查处工作;监督管理不提供餐饮服务、非占道经营的食品摊贩及现场制售食品、不提供餐饮服务的“前店后坊(厂)”。

  (十四)市林业局。组织、指导陆生野生动植物疫源疫病监测;监督管理陆生野生动植物经营利用;组织、指导林产品质量监督工作;负责核桃、板栗等干果的植物检疫。

  (十五)市质监局。负责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生产加工环节监督检查及生产许可工作;监督企业召回不安全食品;拟订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生产加工环节质量安全监管的工作制度;监督管理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不含现做现卖)及以食品生产加工为主、生产地与销售地相分离的生产加工点。

  (十六)市旅服委。配合食品安全监管等部门做好旅游星级饭店的食品安全指导工作;配合做好旅游景区(点)、旅游星级饭店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处置的有关协调和应急救援工作。

  (十七)市粮食局。负责粮食收购、储存环节及政策性用粮购销活动中的粮食质量安全和原粮卫生的监督检查;拟订粮食质量标准和粮食储存、运输的技术规范并组织实施。

  (十八)市畜牧兽医局。负责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负责奶畜饲养以及生鲜乳收购环节的监督管理;组织、指导动物防疫、动物及其产品的检疫监督工作;组织实施兽药、兽药残留检测监管;负责饲料、饲料添加剂、草场和草种监督管理,承担饲料生产企业设立条件审查和动物源性饲料安全卫生审查工作;指导畜牧业标准化生产;牵头负责“瘦肉精”监管工作,负责在生猪养殖、定点屠宰环节实施对“瘦肉精”的检验、认定和查处;负责生猪生产环节质量安全监督管理。

  (十九)市卫生局。负责餐饮服务许可、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和保健食品的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实施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规范;承担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状况调查和监测工作;监督管理提供餐饮服务的食品摊贩、学生“小饭桌”和现场制售食品并提供餐饮服务的“前店后坊(厂)”;指导和规范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卫生应急工作,有效控制其危害及影响。

  (二十)市盐务局。负责盐业资源的统一管理,依法办理食盐生产、批发、零售、准运许可证等事项;整顿和规范食盐市场秩序,联合有关执法部门依法查处非法生产、加工、销售假冒伪劣盐产品行为;负责对食盐定点企业的产品质量实施监督检查和检验;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对食盐中添加营养强化剂的监管。

  (二十一)枣庄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负责进出口食品的检验检疫和监管工作;对进出口食品生产、加工和贮存企业实施备案或注册管理;负责向枣庄市辖区内出口食品的境外出口商或者代理商以及枣庄市辖区内进口食品收货人的备案管理工作;负责出口食品原料种植、养殖场的备案管理工作;负责出口食品生产企业使用的原辅料、食品添加剂的备案管理工作;负责进口食品的标签和说明书的审核管理工作;负责进口食品检疫审批工作;负责进出口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风险预警工作;对进出口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相关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处理;对存在食品安全问题的进出口食品依法进行处置;对需要移交相关部门处理的依法进行移交;配合相关部门做好流通领域进口食品监督检查工作。

  (二十二)市城市管理局。负责占道经营食品摊贩的管理工作。

  (二十三)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配合做好建筑工地食堂的食品安全管理及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二十四)市政府法制办。负责食品安全监管方面规范性文件的审查工作。

  (二十五)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组织贯彻落实食品安全工作方针政策,开展重大食品安全问题的调查研究并提出政策建议;组织拟订全市食品安全规划和年度监督管理计划,并协调推进实施;承办市食品安全委员会交办的综合协调任务,推动健全协调联动机制、完善综合监管制度,指导区(市)食品安全综合协调机构开展工作;督促检查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决策部署的贯彻执行情况;督促检查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各区(市)人民政府履行食品安全监管职责情况,并负责考核评价;指导完善食品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机制,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重大整顿治理和联合检查行动;推动食品安全应急体系和能力建设;组织拟订全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监督、指导、协调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处置及责任调查处理工作;规范指导食品安全信息工作;组织协调食品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承办市食品安全委员会的会议、文电等日常工作;承办市食品安全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上述部门职责分工未及事项,按照机构改革部门“三定”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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