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餐饮服务“明厨亮灶”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新食药监食〔2018〕62号)

发布单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新食药监食〔2018〕62号 发布日期 2018-05-28 生效日期 2018-05-28

发布单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新食药监食〔2018〕62号 发布日期 2018-05-28 生效日期 2018-05-28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其他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http://www.xjda.gov.cn/WS01/CL0117/20452.html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餐饮服务“明厨亮灶”工作实施方案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各地、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

 

    现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餐饮服务 “明厨亮灶”工作实施方案》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8年5月28日

 

       新食药监食〔2018〕62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餐饮服务“明厨亮灶”工作实施方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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