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
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各有关处室、直属单位:
2017年4月8日,市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十三五”市场监管规划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按照委领导要求,现将《意见》提出的涉及我委的任务分工分解落实到有关处室和直属单位,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重点任务及责任分工
(一)营造宽松便捷的市场准入环境。
1.改革市场准入制度。
加大改革力度,继续削减商事登记前置、后置审批,化解“领照容易、领证难”的矛盾。完善商事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管理制度,适时动态调整完善。除涉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文化安全和国家安全等的审批事项外,一律放给市场、放给社会,充分发挥市场的调节作用和社会管理功能。(审批处牵头)
探索“证照分离”改革。(审批处牵头)
2.深化商事制度改革。
推进“多证合一”改革。改革多部门对市场主体的重复审批、重复管理,提高社会投资创业效率。全面实施“五证合一、一照一码”改革,推进“多证合一”,在更大范围、更深层次实现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为企业开办和成长提供便利化服务。做好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整合,参照“五证合一”模式,将个体工商户社会保险登记纳入整合后的新执照,促进个体私营经济健康发展。通过改革,使营业执照成为企业唯一“身份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成为企业唯一身份代码。(审批处牵头)
对标国际营商环境先进水平,建立开办企业时间统计通报制度,大幅度缩减企业开办时间。研究建立新生市场主体统计调查、监测分析制度。(审批处牵头)
提高便利化服务水平。改革企业名称核准制度,赋予企业名称自主选择权。除涉及前置审批事项或企业名称核准与企业设立登记不在同一机关外,逐步实现企业名称不再实行预先核准。向社会开放企业名称数据库,完善企业名称管理规范,丰富名称资源。增强企业变更名称的便捷性,提高办理效率。建立企业名称争议处理机制,完善企业名称与驰名商标、注册商标权利冲突解决机制,维护企业合法权益。强化不适宜名称强制纠正机制,维护社会公序良俗。推进企业集团登记制度改革,取消不合理限制。大力推进以电子营业执照为支撑的网上申请、网上受理、网上审核、网上公示、网上发照等全程电子化登记管理方式,提高信息化、便利化水平。(审批处)
服务创业创新大潮。推进商事登记制度改革,支持创业创新发展。对民间投资进入自然资源开发、环境保护、能源、交通、市政公用事业等领域,除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外,取消最低注册资本、股东结构、股份比例等限制。鼓励创新型公司的发展,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探索灵活的登记模式。顺应众创空间、创新工场等多样化创业创新孵化平台的发展,支持开展“一址多照”、“一照多址”、工位注册、集群注册、商务秘书公司等多样化改革探索。总结推广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改革成果,允许具备条件的电商企业实行“一城一号”。(审批处)
保障企业登记自主权。放宽经营范围登记管制,实现自主经营,便捷市场准入。尊重企业自主经营的权利,允许企业根据实际需要选择组织形式和注册地。除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外,不得限制企业依法注册登记,不得限制企业必须采取某种组织形式,不得限制企业依法变更其组织形式、住所和注册地,不得限制企业必须在某地登记注册,不得为企业自由迁移设置障碍。(审批处)
3.完善企业退出机制。
完善简易注销机制。简化和完善企业、个体工商户注销流程,构建便捷有序的市场退出机制,对个体工商户、未开业企业、无债权债务企业实行简易注销程序。对长期未履行年报义务、长期缺乏有效联系方式、长期无生产经营活动、严重侵害消费者权益等严重违法失信企业探索建立强制退出市场制度。对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或达不到节能环保、安全生产、食品药品、工程质量等强制性标准的市场主体,依法予以取缔,吊销相关证照。(审批处、企管处按职责分工落实)
4.为小微企业创造良好环境。
充分发挥小微企业名录的作用,拓展小微企业名录功能,完善小微企业名录系统,促进扶持政策宣传和实施。对长期拖欠小微企业货款的大中型企业,经司法认定后,依照相关规定实施联合惩戒,并通过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企管处)
(二)营造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环境。
1.加强重点领域市场监管。
加强网络市场监管。坚持创新和规范并重,建立健全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制度体系,促进网络市场健康发展。加强对社交电商、手机应用软件商城等新模式,以及农村电商、跨境电商和服务电商等新业态的监管。强化网络交易平台主体责任,规范网络商品和服务经营者行为,推动网络身份认证、网店实名制,保障网络经营活动的规范性和可追溯性。建立天津网络市场监管部门联席会议制度。积极应用全国网络交易平台监管服务系统,完善天津市网络商品交易监管服务系统,提升监管水平。推进线上线下一体化监管,探索建立风险监测、网上抽查、源头追溯、属地查处、信用管理、电子商务产品质量监督机制,完善网络经营主体数据库。继续开展网上非法主体网站整治,为网络监管提供保障。加强违法行为治理,净化网络市场环境。鼓励消费者开展网络监督评议。加强网络市场发展趋势研判,防范网络交易风险。(网监处牵头,各有关处室、直属单位按职责分工落实)
打击传销、规范直销。强化各级政府责任,加强部门执法联动,通过实施平安建设考核评价,开展重点区域专项整治,加大打击传销力度。加强对网络传销的查处,遏制网络传销蔓延势头。加强对新形势下假借“微商”、“电商”、“消费投资”等名义开展新型传销的研判,加强风险预警提示和防范,强化案例宣传教育,提高公众识别和防范传销的能力。加强直销企业监管,促进企业规范经营,依法查处直销违法违规行为。(竞争执法处)
加强广告监管。在支持广告业创新发展的同时,依法强化我市广告市场监管。围绕食品、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等重点商品或服务,加大虚假违法广告整治力度。严格规范互联网广告,依法惩处虚假违法广告行为。坚持广告宣传正确导向,严厉打击违背社会良好风尚和造成不良影响的广告,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创新广告监管方式,运用国家广告监管平台和互联网广告监测平台的监测结果,提升广告监管效能和水平。推进我市广告市场信用体系建设,探索大众传播媒介广告信用管理制度,提高大众传播媒介诚信意识和信用水平。(广告处)
加强相关领域规范管理。规范商品交易市场主体经营行为,推动商品质量合格、自律制度健全,深化诚信市场创建活动,积极推进市场诚信体系建设。组织评定市级和区级文明诚信市场,到“十三五”末,市级文明诚信市场达到30个。依法依规开展成品油质量抽检,加大案件查办力度。做好拍卖等领域规范管理。加强合同监管,加大打击合同欺诈力度,强化经纪人监管。(市场处、质监处、稽查总队按职责分工落实)
加强特种设备安全监管。按照“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强化特种设备使用单位主体责任。完善特种设备地方法规标准体系与运行保障机制,实施“双随机”和重点检查相结合的监督检查制度。加强重点使用单位和薄弱环节的安全监察,创新企业主体责任落实机制,督促特种设备安全主责单位实施隐患排查治理和安全风险防控双重预防。按照国家质检总局要求,落实生产环节、使用环节行政许可改革措施。以电梯、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等产品为重点,不断完善信息化监管水平,努力实现特种设备质量安全信息全生命周期可追溯。探索创新电梯等特种设备安全监管方式,继续实施电梯维保质量监督抽查和电梯维保单位量化考核。强化安全监管能力建设。提升特种设备风险监测和检验检测能力,建立特种设备风险预警与应急处置平台。鼓励发挥第三方专业服务机构的作用,培育新型服务市场。(特监处、应急处、市特检院按职责分工落实)
2.强化竞争执法力度。
加大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执法力度,严力查处达成实施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依法制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保障市场公平竞争、维护消费者权益。以公用企业为监管重点,严厉打击滥收费用、强迫交易、搭售商品、附加不合理交易条件等限制竞争和垄断行为。严厉打击仿冒、虚假宣传、商业贿赂、违法有奖销售、侵犯商业秘密等不正当竞争行为。(竞争执法处)
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围绕保障和改善民生,加大对与百姓生活密切相关、涉及人身财产安全的日常消费品的打假力度,严惩违法行为。强化对利用互联网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的监管。加大对城乡结合部、农村假冒伪劣的打击力度,加强对食品、药品、农资、家用电器、儿童用品等商品市场的整治。强化假冒伪劣源头治理,建立商品生产、流通、销售全链条监管机制,完善重点产品追溯制度,构建清晰可追溯的责任体系。探索惩罚性巨额赔偿制度,严厉查处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增强打击侵权假冒违法行为的震慑力。(稽查总队、各业务处室按职责分工落实)
3.推动质量监管。
完善计量体系。推动加快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建设,建立、更新提升一批社会公用计量标准,不断提升量传溯源能力。适应机构改革发展与量传溯源需要,统筹合理布局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完善量传溯源体系。加强量传溯源技术与应用计量测试技术研究,如在线检测计量技术等。加强重点产业计量测试服务建设,培育建立产业计量测试服务中心。积极构建产学研计量公共服务信息平台,促进计量技术的协同创新、交流合作与科研成果转化应用。深化计量监督管理,逐步建立三级计量监管网络和计量分类监管制度,强化重点领域计量监管。积极引导生产经营者强化主体责任,建立诚信计量工作机制,加快推进诚信计量体系建设。(计量处、市计量院按职责分工落实)
强化标准体系。改革创新标准制定方式,完善产品和服务质量标准体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13号),建立科学高效、统一管理、分工协作的标准化工作体制,建立健全政府主导制定的标准和市场自主制定的标准共同构成的新型标准体系。加强强制性标准管理,优化推荐性标准体系,培育发展团体标准,激发企业标准活力。鼓励领先企业创建国际标准。鼓励组建标准联盟,参与国际标准制定,推动特色优势领域标准国际化。完善科学合理、运行高效的标准管理机制。深入实施“千项标准行动计划”,确保经济建设、社会治理、生态文明、文化发展以及政府管理标准基本健全。适应经济发展趋势,加强服务标准体系建设。加强新产业新业态标准的研究制定,发挥标准的引领规范作用。(标准化处)
健全认证认可检验检测体系。加强认证认可检验检测能力建设,推进检验检测认证机构市场化改革,支持第三方检验检测认证服务发展。加强强制性产品认证,维护质量安全底线。加强自愿性产品、服务、管理体系认证,筑牢质量品牌提升基础。探索建立检验检测机构诚信档案和分类监管制度,促进检验检测机构持续保持认证能力和水平。(认证处)
强化产品质量和服务监管。落实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加强产品服务质量监管。严厉查处质量低劣、违反强制性标准、存在质量和安全风险的产品,坚决遏制质量安全事故。加强质量安全日常监管,对重点领域、重点区域、重点商品,加大质量抽检力度,推进线上线下一体化监管。强化全过程质量安全管理与风险监控,对食品、药品、农产品、日用消费品、特种设备、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等关系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产品加强监督管理,建立健全产品质量追溯体系,形成来源可查、去向可追、责任可究的信息链条。实施质量立市战略,强化企业的主体责任,实行企业产品和服务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和监督制度,建立完善缺陷产品召回制度、产品事故强制报告制度、产品质量风险监控及风险调查制度,建立商品质量惩罚性赔偿制度,对相关企业、责任人实行市场禁入,增强企业提升质量的内在动力和外部压力。健全服务质量治理与促进体系,推广优质服务承诺标志与管理制度。建立质量信用信息收集和发布制度,形成区域和行业质量安全监测预警机制,防范化解产品服务的质量安全风险。(各有关业务处室、稽查总队按职责分工落实)
4.实施商标品牌战略。
推进商标品牌建设。实施商标品牌战略,提高产品、服务的品牌价值和影响力,推动中国产品向中国品牌转变。引导企业增强商标品牌意识,发挥企业品牌建设的主体作用。加强对中小企业自主商标、战略性新兴产业商标品牌的培育。支持企业争创驰(著)名商标,加强对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的管理与保护,加强地理标志和农产品商标创立运用,开展全国知名品牌创建示范区建设工作,开展全市商标战略实施示范区、示范企业建设工作。提升商标品牌服务能力,培育一批具有较强影响力的专业服务机构,建立完善商标品牌评价体系,开展商标品牌评价。加强商标品牌推广和标准制定,鼓励开展国际交流合作,提升国际竞争力。(商标处、质管处按职责分工落实)
强化商标知识产权等保护。加大对商标、地理标志、知名商品特有名称等保护力度,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企业合法权益的行为,切实保护商标专用权和品牌商誉。建立京津冀商标执法和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区域协作机制。强化商标信用监管,将故意侵犯商标权、假冒商标、违法商标代理行为等纳入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加大失信惩戒力度。加强商标代理市场秩序整治,促进商标代理行业自律。(商标处、竞争执法处、企管处、稽查总队按职责分工落实)
(三)营造安全放心的市场消费环境。
1.加强日常消费领域市场监管。
加强食品药品质量安全监管。构建天津特色食品药品安全监管体制,落实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实施好《天津市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十三五”规划》。(食品综合处、各食品药品监管处按职责分工落实)
加强日用消费品监管。强化服装、日用百货、家用电器、建材等质量监管,查处损害消费者权益违法行为。规范家用电器、汽车销售及售后服务市场,明确电动车、老年代步车等交通工具的监管规则,完善服务标准,清理整顿虚假售后服务网点。加强对名牌服装、手表、洁具、箱包等品牌商品的监管。(质监处、认证处、市场处、消保处、标准化处、商标处、稽查总队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落实)
加强日常服务消费维权。对百姓住房等大宗消费,规范中介服务,打击虚假信息和不公平合同格式条款。(消保处、市场处、市消协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落实)
2.加强新消费领域市场监管。
加强新消费领域维权。规范电商、微商等新消费领域,强化电商平台、社交平台、搜索引擎等法律责任,打击利用互联网制假售假、虚假宣传等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净化网络商品市场,落实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的七日无理由退货制度。强化电信运营商、虚拟运营商的法律责任与社会责任,严惩不良企业利用频道、号码资源进行欺诈的行为。(消保处牵头,各有关处室、直属单位按职责分工落实)
加强新消费领域监管。加强对平衡车、小型无人机等智能休闲产品的引导和规范,督促生产企业完善质量安全标准,取缔无技术资质、无规范标准的生产经营行为,防范安全风险。(质监处、标准化处、稽查总队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落实)
3.加强重点人群消费维权。
维护老年人消费权益。加大对老年保健食品、健康用品、休闲旅游等领域虚假宣传、消费欺诈的整治力度,清除消费陷阱。(消保处、市消协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落实)
维护未成年人消费权益。加大对婴幼儿奶粉、食品、服装、玩具等的抽查检验力度,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确保婴幼儿消费安全。(消保处、各食品监管处、质监处、认证处、稽查总队、市消协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落实)
加强体育设施器材、文化用品的质量安全监管。严厉查处康复治疗、特殊教育市场无照无证经营、超范围经营等不法行为。(质监处、稽查总队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落实)
4.加强农村市场监管。
加强农村消费市场监管。开展农村日常消费品质量安全检查。围绕重要节庆时点和春耕、夏种等重要时段,突出城乡结合部、偏远乡镇等重点区域,对农副产品市场、农业生产资料市场等商品交易市场开展综合治理,推动诚信示范市场建设,维护农村市场秩序。以日常大宗生活消费品为重点,针对假冒伪劣和侵权易发多发的商品,从生产源头、流通渠道和消费终端进行全方位整治。结合农村电商发展,在消费网点设立消费投诉点,方便农民就近投诉维权。(各有关业务处、稽查总队按职责分工落实)
保障农业生产安全。围绕重点品种和相应农时,加强对农机、农药、肥料、农膜、种子、兽药、饲料等涉农商品质量监管,开展农资产品抽检,严厉打击假劣农资坑农害农行为,切实保护农民权益。深入开展“合同帮农”、“红盾护农”等专项执法,指导农资经营者完善进货查验、票据管理等制度,推动农资商品质量可追溯,建立维护农村市场秩序的长效机制。推进农资经营管理示范店创建工作。(市场处、质监处、消保处、稽查总队按职责分工落实)
5.健全消费维权机制。
完善消费投诉举报平台。改革投诉举报平台运行模式,按照市政府相关规定畅通投诉举报热线,实现一体化规范运行。升级完善投诉举报平台软件,提高投诉举报处理信息化、集成化、智能化水平。探索建立消费投诉、消费维权公开公示制度。推进“12315”进商场、进超市、进市场、进企业、进景区规范化建设,拓展消费投诉举报网络。推进“12315”与相关行业、系统消费者申诉平台的衔接与联动。健全诉求回馈考核体系,提升投诉举报平台运行效率,进一步提高基层市场监管部门处理投诉举报自录率。加强数据分析和监测能力建设,在提高数据质量的基础上,初步建立“消费维权数据分析”体系,升级强化投诉举报软件的数据统计功能。加大消费维权数据信息归集和整合力度。(投诉举报中心)
健全消费争议处理机制。加强消费维权制度建设,完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关配套法规规章。开展放心消费创建活动,提高消费环境安全度、经营者诚信度和消费者满意度。鼓励行业组织开展诚信自律等行业信用建设,建立跨行业、跨领域的消费争议处理机制。加强国际和地区间消费者权益保护交流与合作,加快建立跨境消费者权益保护机制。探索建立消费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简化消费争议处理程序,提高消费者维权效率。鼓励经营者建立小额消费争议快速和解机制,督促指导经营者主动与消费者协商和解。鼓励社会力量建立消费仲裁机构,完善消费仲裁程序。鼓励小额消费纠纷案件通过小额诉讼程序一审终审,快速处理小额消费纠纷。推动完善消费公益诉讼机制,维护消费群体的合法权益。推动人民调解、行政调解与司法调解有机衔接,完善诉讼、仲裁与调解对接机制。强化以消费者为核心的社会监督机制,使消费者成为消费秩序的有力监督者和维护者。(消保处、市消协按职责分工落实)
强化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健全消费品生产、运输、销售、消费全链条可追溯体系,实现产品可追溯、责任可追查。严格落实企业“三包”制度和缺陷产品召回制度,完善产品质量担保责任,对问题产品采取修理、更换、退货、损害赔偿等措施。建立产品质量和服务保证金制度,全面推行消费争议先行赔付。完善汽车、家电等耐用消费品举证责任倒置制度。在产品“三包”、重点消费品等领域实施产品质量安全责任保险制度,加强第三方专业监管和服务。(各有关业务处、市消协按职责分工落实)
发挥消费者组织的作用。充分发挥消费者协会等组织在维护消费者权益方面的作用。完善公益诉讼的实施机制,增加诉讼类型,针对垄断行业、公用事业、新兴领域以及涉及不特定多数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重大事件,加大公益诉讼力度。开展比较试验和体验式调查等消费引导,及时公布权威性调查报告,提高消费者自我保护能力。开展诚信服务单位推荐活动,覆盖与消费生活相关的主要领域。积极参与有关消费者权益的立法立标工作,反映消费者意见。加强基层消协组织建设,强化消协履职保障。发挥消费者协会专家委员会、消费者协会律师团和消费维权志愿者的作用,为消费者提供专业化消费咨询服务,加大法律援助力度,维护弱势群体利益。加强消费教育引导,提供消费指南,开展风险警示,引导科学理性消费。(市消协)
二、健全市场监管体制机制
(一)完善公平竞争审查制度。
实施并完善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对已经出台的政策措施进行公平竞争评估,对不合理的政策进行相应调整完善。(竞争执法处牵头)
(二)健全企业信用监管机制。
1.完善企业信息公示制度。修改完善《天津市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办法》,明确企业信息公示的责任和义务,提高企业年报的公示率和年报信息的准确性。指导市场主体及时公示即时信息,强化对与市场监管有关的出资、行政许可和受到行政处罚等信息的公示。政府部门要提高市场监管行政执法的公开性和透明度,及时公示对企业的行政处罚信息。支持利用新媒体等多渠道公示市场主体信用信息,为社会公众查询信息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务。(企管处牵头)
2.强化企业信息归集机制。加强信息整合,建立涉企信用信息归集机制,整合各部门涉企信息资源,解决企业信息碎片化、分散化、区域化的问题。依托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将企业基础信息和政府部门在履职过程中形成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及其他监管信息,全部归集到企业名下,形成企业的全景多维画像。建立跨部门信息交换机制,依托全市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和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推动政府及相关部门及时、有效地交换共享信息,打破信息“孤岛”。健全信息归集机制,完善企业信息归集办法,定期公布涉企信息归集资源目录,制定信息归集标准规范,提升信息归集的统一调度处理能力和互联互通的协同能力。(企管处牵头)
3.健全信用约束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发挥企业信用监管的作用,推动企业诚信经营。建立市场主体准入前信用承诺制度,将信用承诺纳入市场主体信用记录。完善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制度,在各部门“黑名单”管理基础上,建立全市统一的“黑名单”管理规范。完善法定代表人、相关负责人及高级管理人员任职限制制度,将信用信息作为惩戒失信市场主体的重要依据。实行跨部门信用联合惩戒,加大对失信企业惩治力度,对具有不良信用记录的失信市场主体,在经营、投融资、取得供应土地、进出口、出入境、注册新公司、工程招投标、政府采购、获得荣誉、安全许可、生产许可、从业任职资格、资质审核等方面,依法予以限制或禁止。实行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依据企业信用记录,发布企业风险提示,加强分类监管和风险预防。建立企业信用修复机制,鼓励企业重塑信用。(企管处牵头)
4.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推进监管方式改革,提高政府部门对企业监管的规范性、公正性和透明度。完善“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机制,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跨部门联合检查和监管全覆盖。(企管处牵头)
(三)配合市发展改革委推进加强大数据监管。(信息化处牵头)
(四)完善市场监管体制。
1.加强基层建设。按照市场监管执法重心下移的要求,推动人财物等资源向基层倾斜,加强基层执法能力建设。充实执法力量,加强业务培训,优化基层干部年龄结构和知识结构,建设高素质、专业化的执法队伍。完善市场监管人员激励机制。研究制定基层执法装备配备标准,合理保障基层装备投入,提高现代科技手段在执法办案中的应用水平。统筹安排基层执法能力建设经费。(宣教处、人事处、财务处、行政处按职责分工落实)
2.推动社会共治。构建“企业自治、行业自律、社会监督、政府监管”的社会共治新机制。强化生产经营者的主体责任,企业要履行好质量管理、营销宣传、售后服务、安全生产等方面的义务,引导企业成为行业秩序、市场环境的监督者和维护者,培育有社会责任的市场主体。引导非公经济组织加强党建、团建工作,自觉依法依规经营。结合行业组织改革,加强行业组织行业自治功能,鼓励参与制定行业标准和行业自律规范,建立行业诚信体系,充分发挥服务企业发展、规范行业主体行为、维护行业秩序的重要作用。充分利用认证认可检验检测等第三方技术手段,为市场监管执法提供技术支撑。积极推动社会共治立法,明晰社会共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加强社会公众、中介机构、新闻媒体等对市场秩序的监督,发挥消费者对生产经营活动的直接监督作用,健全激励和保护消费者制度,构筑全方位市场监管新格局。(各有关处室、直属单位按职责分工落实)
(五)推动市场监管法治建设。
1.完善法规制度。根据市场监管实际需要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情况,加快市场监管法规体系建设。完善市场监管重点领域立法,加强相关配套规章的制定、修改和废止工作。(法规处、各有关业务处按职责分工落实)
2.规范执法行为。坚持法定职责必须为,严格依法履行职责。完善行政执法程序和制度,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建立行政执法自由裁量基准制度,严格限定和合理规范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健全行政执法调查取证、告知、罚没收入管理等制度。严格执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完善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落实合法性审查制度。建立健全法律顾问制度。按照“谁执法谁普法”的普法要求,建立常态化的普法教育机制,开展法治宣传教育,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执法监督处、法规处、各业务处、稽查总队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落实)
3.强化执法监督。推行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制度,依法公开权力运行流程。实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公开监测、抽查和监管执法的依据、内容和结果。强化执法考核和行政问责,加强对行政机关不作为、乱作为、以罚代管等违法违规行为的监督。完善内部层级监督,建立常态化监督制度,加强行政执法事中事后监督。(各有关处室按职责分工落实)
4.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依法规范行政执法机关向司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完善案件移送标准和程序,严格执行执法协作相关规定,解决有案不移、有案难移问题。建立和加强市场监管部门、公安机关、检察机关间案情通报机制。市场监管部门发现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要及时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并抄送同级检察机关,严禁以罚代刑、罚过放行。推进市场监管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信息共享系统建设,实现违法犯罪案件信息互联互通。(各有关处室、直属单位按职责分工落实)
三、工作要求
各单位、部门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对照任务分工抓紧研究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明确进度安排,认真组织实施。要牢固树立全局观念,形成工作合力,确保各项任务落到实处。
2017年9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