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
福建省人民政府附件:重点打击整治行为清单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决策部署,确保实现全省安全生产“一无两降”目标,省人民政府决定从2017年12月起在全省开展安全生产打非治违专项行动,现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目标
严厉打击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依法依规取缔关闭各类非法生产经营建设单位,有效杜绝因非法违法行为导致的重特大事故,确保2018年各类生产安全事故继续下降、较大事故同比下降、无重特大事故发生。
二、专项行动时间
2017年12月至2018年12月。
三、打击整治范围
在全省所有行业领域全面开展安全生产打非治违专项行动。以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工贸、道路和水上交通、建设施工、有限空间、特种设备、旅游、油气管道、人员密集场所等为重点,采取更加严厉有效的措施,集中打击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
四、主要任务
(一)广泛深入宣传发动。充分运用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等各种媒体平台,采取开设专栏、以案说法、发送信息等形式,广泛深入宣传发动,引导广大企业职工和人民群众积极参与、支持安全生产打非治违行动。通过公开举报电话、信箱等途径,畅通社会监督渠道,受理群众举报线索,落实举报奖励制度,鼓励群众主动举报非法违法行为。
(二)依法依规打击整治。保持安全生产打非治违高压态势,对非法生产经营建设和经停产整顿后仍未达到要求的,依法关闭取缔;对非法生产经营建设的有关单位和责任人,一律按法律规定的上限予以处罚;对存在非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的单位,依法责令停产整顿;对触犯法律的有关单位和人员,一律严肃追究法律责任。对于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单位,该停产停业的坚决停产停业整顿,该行政处罚的坚决实施上限处罚,该纳入失信惩戒的坚决实施联合惩戒。
(三)定期报送通报情况。省政府各有关部门,各市、州、直管市及神农架林区人民政府于每月1日前向省安办报送安全生产打非治违关闭取缔、暂扣或吊销有关证照、停产整顿、没收非法所得和上限罚款、追究刑责等情况。省安办定期通报工作动态、突出问题、典型案例、经验做法、检查督查和问责追责等情况。
五、有关要求
(一)落实工作责任。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辖区安全生产打非治违工作负总责,要细化行动方案、完善工作机制,定期研究解决突出问题,落实人员和经费保障,对各类非法违法行为组织全面排查、集中整治和联合执法。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落实“三个必须”要求,承担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打非治违主体责任,负责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打非治违各项工作。各级安办负责安全生产打非治违综合协调、检查督办、考核问责等工作。
(二)坚持问题导向。各地、省政府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实际,针对本区域、本行业领域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特别是反复发生、长期未能根治的顽症痼疾,制定切实可行的具体行动方案,明确阶段性的打非治违重点,细化责任和措施,切实增强安全生产打非治违的针对性、有效性。
(三)严肃问责追责。认真落实“隐患就是事故、隐患不整改视同事故问责”的要求。对在安全生产打非治违中敷衍塞责、拖延扯皮、屡推不动的,进行通报、约谈、挂牌警示、公开曝光。对非法生产经营建设单位取缔不力、严重违法违规行为企业整治不力、非法违法现象屡打不绝问题突出的地方和部门负责人,严肃追责问责。因非法违法行为导致重特大事故发生的,实行一案双查,既严查事故责任,又倒追工作责任。
附件:重点打击整治行为清单
2017年12月10日
附件
重点打击整治行为清单
一、重点打击的非法行为
(一)无证、无资质、证照不全或过期、超许可(资质)范围从事生产、开采、经营、建设、储存、运输、使用、中介活动的。
(二)倒卖、出租、出借、转让、挂靠各类行政许可资质或证书的。
(三)关闭取缔后又擅自生产经营建设的,应关未关或关闭不到位的。
(四)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爆炸物品、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的。
(五)非法用工的。
二、重点整治的严重违法违规行为
(一)建设项目违反安全设施、职业卫生“三同时”规定的。
(二)停产整顿、整合技改未经验收擅自组织生产的。
(三)重大隐患隐瞒不报或不按规定期限予以整治的;重大危险源没有进行安全评估、没有设置警示标志和安全风险告知牌、没有实时监测监控的。
(四)采取欺骗、胁迫等手段,强令职工在危险环境作业的。
(五)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的。
(六)超能力、超定员、超强度、超层越界生产;超速、超员、超载驾驶(航行)的。
(七)层层转包、违法分包的;生产经营单位没有与承包、承租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没有对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统一管理的。
(八)图纸造假、图实不符、出具虚假报告、虚假验收证明的。
(九)安全生产工艺系统、技术装备、监控设施、作业环境、劳动防护用品配备不符合规定要求的。
(十)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工艺、设备、材料的。
(十一)危险场所动火、高处作业、有限空间作业、临近高压输电线路或输油(气)管道作业,以及爆破、吊装、挖掘、建(构)筑物拆除、装卸等危险作业时,未制定作业方案、未采取安全防范措施、没有专人现场统一指挥的。
(十二)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和危化品生产、储存单位没有负责人现场带班的。
(十三)“三合一”“多合一”场所违规住人、消防设施缺失损坏、安全出口疏散通道堵塞封闭的。
(十四)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隐患严重,损害职工健康的。
(十五)应急救援队伍、装备不健全,应急预案制定修订演练不及时,以及自救装备配备不足、使用培训不够的。
(十六)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指令、抗拒安全执法的。
(十七)瞒报、谎报、迟报生产安全事故的,破坏事故现场的,阻扰、干涉生产安全事故调查的。
(十八)其他严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的生产经营建设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