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咸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各县市区局,市局各科室、各直属机构:
为了规范食品生产许可工作程序,进一步加强食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消除安全隐患,市局制定了《咸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生产许可管理的实施意见(试行)》、《咸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停(歇)业开产管理办法(试行)》、《咸阳市食品安全监管不良行为记分分类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实施。
咸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5年4月1日
咸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生产许可管理的实施意见(试行)
为进一步加强食品生产许可管理,“依法行政,服务企业,便民高效”的原则,依据食品安全、行政许可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受理
市局许可科(政务大厅)负责食品生产的许可资料受理工作。由企业提交申请材料,受理人对企业申请材料的型式要件进行审查,符合要求的出具《食品生产许可登记告知书》和《流转单》。受理人持告知书,按规定在财务室交审查费。型式要件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受理,并说明原因。需补正的,应一次性书面告知企业需补充的材料和内容。申请资料一个工作日内移交食品相关业务科室,由科室安排进行受理审查,时限不得超过3个工作日。
受理审查工作可采用“宽进严管”方法。对于材料存在不完善的(瑕疵),企业提出补正要求受理的,应允许企业书面承诺补正期限后予以受理。补正不得影响现场审查,或超过承诺的补正期限。现场的审查和终审材料应严格按照国家的规定进行,达不到要求的坚决不予许可。补正期间不计入许可办理时限。
二、审查
(一)现场审查和发证检验
相关业务科室负责对食品生产许可的现场审查和产品检验工作,在接到企业的申请材料和流转单7个工作日内完成企业现场的审查工作。
现场审查应当在市局确认的有资质的国家注册员和组长中选用(对可能影响审查公正和有利害关系的人员应予以回避),审查组一般由2—3人组成(可邀请一名技术专家参加,但不参与审查结论的表决),审查组实行组长负责制。现场审查工作中县局可派一名观察员参加,负责对审查工作进行监督和监督基本符合项的整改。审查组和县局观察员监督企业10日内对基本符合项进行整改,并对整改工作进行验证、确认闭合(签字)。审查组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食品生产审查《通则》《细则》、技术标准政策等要求审查,并将审查后的材料3日内交相关业务科室。
延续换证的申证企业,审查结论为符合或基本符合的,审查组应按规定抽取检验样品。企业7日内应将样品送达有资质的检验机构检验(确保样品在保质期内)。有资质的检验机构由企业自主选择,审查组不得指定。新办证的企业审查结论为符合或基本符合且10日内整改的,可发放《食品生产许可决定书》。企业试生产产品并进行型式检验,提供试产产品的型式检验报告,向业务科室提交书面申请进行发证检验抽样。业务科室可在审查组、观察员、科室人员中安排2人完成发证检验的抽样封样工作。样品应在企业自检合格的产品中按规定抽取、制作抽样单并封样。抽样人员和企业负责人在抽样单和封条上签字(盖章)。样品由企业7日内送国家有资质的检验机构检验。新办证的企业现场审查审查结论为“符合”或“基本符合需整改”的,经企业申请,并出具型式检验报告,可在企业成品库中抽取企业自认合格的产品进行发证检验。企业负责将发证检验报告送相关业务科室,业务科室接收人应在流转单上记录收到检验报告日期并签名。
发证检验不合格的企业,允许企业按规定复检,复检不合格的不予许可,标签不符合要求的允许企业可在5日内整改。
相关业务科室在3日内完成审核材料的全面审查工作,提出是否许可的建议,报主管领导审批,并将生产许可审批表流转给许可科。许可科按程序发放食品生产许可证。从抽样封样到企业提交检验报告之间的日期不计入审查时限。
(二)证前抽查
为保证审查组的工作质量,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政策,对审查完结拟发放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进行发证前的抽查。抽查比例不低于发证证书数量的10%。
证前抽查人员可在全省业务熟悉、经验丰富、素质较高的国家注册的审查组长中选聘,选聘的证前抽查人员和市局领导、科室负责人组成抽查组,对拟发证的企业进行抽查。证前抽查组一般由2—3人组成。
证前抽查组对审查工作是否严格按照国家的法律、法规、技术标准、政策程序等审查进行抽查,查漏补缺,以提高审查工作的质量。督促审查工作各环节依法、按时,保质保量的完成工作任务。
对证前抽查中发现企业的问题,可视情况按照规定,限期整改或重新核派审核组现场审查。对严重不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甚至违法违规行为不予许可,并依法查处。
对未按规定程序、时效、标准等进行审查的工作人员、审查组,由局纪检监察部门进行约谈,根据情况暂停审查工作,取消市局任用资格,造成严重后果的,并按规定追究责任。
市局成立食品生产许可督导组,负责食品生产许可的监督指导和证前抽查工作。督导组由市局监察室,许可科,食品业务科人员组成(原现场审查人员应当回避),督导组由局长负责。
三、发证
许可科负责食品生产许可的发证工作。许可科汇总各科室提交的拟发证企业,报局长确定证前抽查企业的名单和证前抽查人员,抽查人员及时按规定开展证前抽查工作。证前抽查未抽到的企业或证前抽查符合要求的企业,经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许可科1个工作日内完成生产许可证的制证、发证、登记工作,并向业务科室通报发证情况。业务科室完成生产许可材料、生产许可证书复印件的归档,归档材料保存时效不低于4年。
四、复查回访
为确保食品生产许可有效性,严格依法依规按标准审核,监督企业业按照《审查通则》《细则》等持续保持生产能力和出厂检验能力,市局对已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进行不低于30%的复查回访。复查回访由市局领导或相关业务科室按照监督检查程序进行。对于企业存在的问题要求进行整改,依法处理。对达不到许可要求或不能持续保持生产能力和出厂检验能力的依法撤销生产许可证。
五、其他
1、 审查组的核派工作应公平、公开,组成人员知识结够搭配合理。
2、审查管理工作,应接受企业合理的诉求,体现服务便民的原则,对确因实际情况、申请延期现场审查、企业撤回申请、换证企业不可抗原因的延后换证等情况,经企业申请,县局确认,主管领导批准应依法合理予以核办。
3、涉及两个以上业务科室现场审查工作的,一般应派一个审查组完成审查工作。各业务科室拟派一个审查人员,审查组长经按市局食品生产许可程序,由许可科负责协调两个以上科室的食品生产许可工作,许可科主管领导确定。
4、许可科在发放食品生产许可证前,应通知各业务科室对发证企业的负责人进行发证约谈工作,对企业履行相关法律法规政策义务、持续保持和改进生产条件、增强规范化管理意识、落实企业主体责任进行约谈,如许可证到期前6个月申请换证、每年进行一次出厂检验的比对检验及其他项目(“*项”)每半年的委托检验、企业生产条件变化变更应重新审查等事项。
5、食品审查员库、审查组长库、证前抽查人员库、技术专家库实行动态管理,应及时吸收政治业务素质高,责任心强,业务熟练能为民服务有相应资质人员,对不适宜担任的应及时予以调整。
6、为及时有效的开展食品生产许可的工作,审查流程按程序实行“接点责任管理制度”,从接收企业申请资料到发放食品生产许可证,实行流转单登记交接流转记录,实行责任倒查,各环节业务科长、审查组长为责任人。
7、本意见实施过程中发现问题请及时向市局反馈。
8、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咸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停(歇)业开产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咸阳市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停(歇)业和开产监督管理,提升食品质量安全,消除停(歇)业期间食品安全隐患,确保企业开产后持续保持必备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获得食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年度报告及审查工作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咸阳市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停(歇)业和开产监督管理实行报告制度。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食品生产加工企业是指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食品生产加工企业。
本办法所称停(歇)业是指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因自身原因自主暂歇生产许可范围内半成品和最终产品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开产是指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自主停(歇)业结束后恢复生产的行为。
第四条 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本辖区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停(歇)业和开产的监督管理工作,并将各企业停(歇)业和开产的监督管理纳入企业诚信体系管理档案。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各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监督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第五条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停(歇)业和开产报告制度,自主连续停(歇)业15日以上(其中乳制品生产企业7日以上),应向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报告,并报告停产起算日时成品库存、原辅料及半成品库存、停(歇)业原因、停(歇)业期间负责人、拟开产时间、停(歇)业期间不生产半成品及最终产品承诺等情况,并做好停(歇)业记录。
第六条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应当在停(歇)业结束拟重新开产的3日前,向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递交开产报告,并报告停(歇)业期间成品和半成品销售、开产时成品库存、原辅料及半成品库存、拟开产时间、开产后质量保证措施、停(歇)业期间未私自生产任何半成品及最终产品等情况,并做好开产记录。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连续停止生产加工获证产品1年以上的,重新开产生产加工时,应当向原受理食品生产许可证申请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重新现场核查的申请。
第七条 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接到企业停(歇)业报告后,对企业成品和半成品库存、原辅料库存等情况可进行检查、核实,必要时可采取预留影像资料、暂封关键设备设施等措施严防私自违法开产生产。
第八条 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接到企业的开产报告后,应对企业的成品库存、原辅料及半成品库存、停(歇)业期间成品和半成品销售记录、开产后质量保证措施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经检查符合要求的允许企业开产,不符合要求的责令整改并对整改情况进行验证,符合要求后方可允许开产。
第九条 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不定期对企业停(歇)业期间是否私自生产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巡查和回访,发现企业私自违法生产应责令整改,必要对企业负责人进行约谈、监督企业对私自生产的产品进行抽样检验、追查私自生产并已销售的产品流向等。
第十条 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将连续停(歇)业1个月以上的企业名单上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局对相关县区局的工作进行飞行检查,发现存在监管不力和食品质量安全隐患的进行通报批评。
第十一条 本办法实施过程中存在问题请及时向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反映。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1、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停(歇)业报告
2、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开产报告
咸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监管不良行为记分分类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食品安全监管,依据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及国家诚信体系建设的相关要求,对企业日常监管不良行为情况进行记分评价,分级分类,有效监管,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咸阳市行政区域内获得许可证的食品生产经营企业(不含小作坊、小商店、小摊点和小餐饮)违法违规不良行为的记分管理工作。
第三条 记分登记的范围是:对食品生产经营者的监督检查、巡查、抽查、投诉、举报违法违规以及媒体不良行为反映的等情况进行依法查处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情况,均可记分登记、分类监管,并建立详实的监管档案。
第四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违法违规不良行为的记分,依据违法违规行为的严重程度而定,一次不良行为记分的分值分别为12分、6分、3分、2分、1分等五种记分办法(记分标准见附件1)。
(一)每次监督检查中存在多项违法违规不良行为,应当分别计算,累计记分;
(二)每次行政处罚中某项违法违规行为涉及多条记分项目的,按最高分值记分;
(三)多次监督检查或行政处罚存在同种违法违规行为的,每次均应当记分。
第五条 记分周期为一年度,并依据本年度记分情况进行评价分类。
第六条 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食品生产经营者实施记分,应当送达《食品生产经营者违法违规不良行为记分告知单》(附件2),告知违法违规行为所记分值情况和有关要求。
食品生产经营者对违法违规行为记分有异议的,可自收到《食品生产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记分告知单》之日起5日内向实施记分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申请复核。实施记分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告知提出异议的食品生产经营者。经复核需更正记分的,实施记分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及时进行更正。
第七条 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食品生产经营者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计记分达到一定分值的应当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
(一)记分小于2分信用等级为A级,记3—10分信用等级为B级,记分大于10分信用等级为C级,记分大于12分或情节严重、屡教不改、违法犯罪、甚至吊销许可证的企业信用等级为D级。信用等级为B级、C级、D级其负责人、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食品安全质量授权人、厨师长等食品安全相关人员按照国务院食品办印发《食品安全宣传教育工作纲要》要求,应当参加相应类别的食品安全培训,并提供培训合格证明。
(二)对B、C级的食品生产经营者逐级加大监督检查的频次,C级的食品生产经营者纳入重点监管,对市级受理发证的企业加严审查,D级的食品生产经营者纳入“黑名单”管理,严防重控。
(三)将分类监管的A级企业作为诚信企业、名优企业、享受优惠政策扶持的参考。
第八条 食品生产经营负责人、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食品安全质量授权人、厨师长等食品药品安全相关人员未按本办法参加食品药品安全知识培训,或者参加培训后未取得合格证明的,食品监管部门可以将该食品药品生产经营者的累计记分情况和食品安全相关人员未按规定参加培训,或者未取得培训合格证明的情况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 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无违法违规行为记分的食品生产经营者按下列规定予以奖励:
(一)食品生产经营者一年内无违法违规行为记分的,信用等级自动上升一级,记入食品安全红名单榜;
(二)食品生产经营者连续两年无违法违规行为记分的,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予以通报表彰。
(三) 食品生产经营者连续三年无违法违规行为记分的,由市食品药品监管局予以通报表彰。
第十条 对符合下列情形的,年度内的累计记分应当予以消除:
(一)一个记分周期累计记分未达到12分的;
(二)食品生产经营者已经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且其负责人、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食品安全质量授权人、厨师长等食品安全相关人员已经按本办法规定参加培训并取得合格证明的;
(三)一个记分周期内按照前项规定消除过累计记分后,至年度届满时累计记分未达到12分的。
第十一条 企业可在当地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查询其违法违规行为记分的情况。
第十二条 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将违法违规行为记分情况纳入食品生产经营者的食品药品安全信用档案,并记入食品安全监管信息管理系统,定期进行食品药品安全信息维护与督查。
第十三条 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对县级食药局实施记分管理措施情况进行监督指导。
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在对企业进行检查时发现企业存在不良行为的,依据《咸阳市食品生产经营者不良行为记分标准》进行记分,并将记分情况通报县区局,县区局按规定予以记分。市县两级建立共享的记分分类管理信息平台。
第十四条 食品监管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十四条 本办法中所称的食品生产经营负责人,是指食品生产经营者的法定代表人、分支机构负责人或者业主。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咸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各县市区食药局根据实际情况逐步试行。实施过程中发现问题请向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反映。
附件:1、 咸阳市食品生产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记分标准
2、 咸阳市食品生产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记分告知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