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保健食品经营许可发放工作的指导意见

发布单位 东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东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暂无 发布日期 2016-01-11 生效日期 2016-01-11 有效性状态

发布单位

东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东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暂无 发布日期 2016-01-11 生效日期 2016-01-11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其他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http://fda.dg.gov.cn/publicfiles/business/htmlfiles/dgfda/s41134/201601/1003781.htm

  为深入贯彻落实我市《食品经营许可证》核发工作,全面加强保健食品经营许可发放的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职责,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对保健食品批发经营许可实施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关于许可申请受理、审批权限

 

  根据便民高效原则,保健食品批发经营许可由各镇(街、园区)分局(监督站)(以下统称为分局(监督站))负责统一受理。

 

  对于同一申请人申请事项涉及普通食品销售、保健食品批发的,由分局(监督站)负责统一受理,受理后3个工作日内将申请资料(以扫描件或拍照片电子版)移送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保健食品监管科OA邮(dgbjspk@163.com),市局许可承办工作人员2个工作日内对保健食品批发项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回复受理分局(监督站)。需要现场核查的,由市局指派审查组长,会同相关分局(监督站)开展联合审查。市局、分局(监督站)按职责权限和规定时限分别作出现场核查结果、许可决定,由受理分局(监督站)按规定时限完成制证、加盖公章并送达申请单位。市局、相关分局(监督站)应及时将《食品经营许可现场核查表》和《东莞市〈食品经营许可证〉发放审核意见表》等纸质材料移送原受理分局(监督站)归档。

 

  对于申请人申请事项为专营保健食品批发的,由分局(监督站)负责统一受理,受理后3个工作日内将申报资料(以扫描件或拍照片电子版)移送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保健食品监管科OA邮箱,市局许可承办工作人员2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回复受理分局(监督站)。需要现场核查的,由市局指派工作人员负责审查。市局按职责权限和规定时限作出现场核查结果、许可决定,由受理分局(监督站)按规定时限完成制证、加盖公章并送达申请单位。市局应及时将《食品经营许可现场核查表》和《东莞市〈食品经营许可证〉发放审核意见表》等纸质材料移送原受理分局(监督站)归档。

 

  二、关于增加相关申报资料问题

 

  对涉及保健食品批发的食品经营许可新办申请材料,除按《东莞市食品经营许可办事指南(试行)》要求外,还应提交以下材料:

 

  1.提交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健康体检合格证明及经过培训、考核具有食品安全管理能力的证明;

 

  2.提交与保健食品经营相适应的经营场所及仓库设施设备清单;

 

  3.提交相适应的保健食品仓库平面布局图。

 

  三、关于《食品经营许可证》打印问题

 

  《食品经营许可证》涉及保健食品的经营项目,按照“特殊食品销售(保健食品批发)”或“特殊食品销售(保健食品零售)”进行打印。

 

  四、其他问题

 

  1.现场许可核查表暂定使用《广东省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实施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所附《第一类 食品经营许可现场核查表》。

 

  2.保健食品批发外设仓库变化,保健食品经营者应当在变化后1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的分局(监督站)报告,分局(监督站)收到报告后3个工作日内告知向市局保健食品科,市局保健食品监管科将根据情况组织跟踪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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