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实施添加剂预混合饲料和混合型饲料添加剂产品备案管理的通知 (农办牧〔2019〕32号)

#abc, #bac { width: 300px; visibility: hidden; background: #ffffe1; position:relative; margin: 25px 0px 0px 0px; float: left; border: 1px #000000 solid; }.abc{position: absolute;height:25px; }

发布单位

农业农村部

农业农村部

发布文号 农办牧〔2019〕32号
发布日期 2019-03-29 生效日期 2019-03-29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附件: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实施添加剂预混合饲料和混合型饲料添加剂产品备案管理的通知(农办牧〔2019〕3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村(农牧、畜牧兽医)厅(局、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农村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9〕6号)要求,加强添加剂预混合饲料和混合型饲料添加剂产品生产监管,促进饲料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我部将实施添加剂预混合饲料和混合型饲料添加剂产品备案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添加剂预混合饲料和混合型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以下简称“生产企业”)生产相关产品不再申请产品批准文号,省级饲料管理部门不再审批核发相关产品批准文号。

 

  二、生产企业应当在产品投入生产前,将产品信息通过添加剂预混合饲料和混合型饲料添加剂备案系统(以下简称“备案系统”)进行网络在线备案。定制产品依照本通知要求进行网络在线备案。

 

  三、省级饲料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混合型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产品备案管理工作,定期抽查企业备案情况,组织市、县级饲料管理部门督促生产企业按照本通知要求实施备案,按照“双随机、一公开”要求对生产企业备案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四、生产企业进行备案时,应当在线提交产品配方、产品质量标准、产品标签样式和使用说明等材料。饲料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应当对生产企业提交的需要保密的技术资料保密。

 

  五、生产企业存在应备案而未备案情形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六、生产企业的生产许可证被吊销、撤销、撤回、注销的,备案系统将废止该企业所有产品备案信息,并对相关信息进行公示。

 

  七、备案系统正式上线运行前,生产企业可先行组织生产。备案系统上线运行后,再进行网络在线补录备案。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2019年3月29日

 

     附件:农办牧〔2019〕32号.CEB

郑重声明:部分文章来源于网络,仅作为参考,如果网站中图片和文字侵犯了您的版权,请联系我们处理!

为您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