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药监局综合司关于开展违法宣称的非特殊用途化妆品清查工作的通知 (药监综妆〔2019〕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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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单位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药监综妆〔2019〕7号
发布日期 2019-01-31 生效日期 2019-01-31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督管理局:

 

    近日,国家药监局在2018年第三季度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质量督查中发现,部分省级局未严格执行备案工作要求,导致一些宣称“药妆”、“EGF”(表皮生长因子)、干细胞的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经备案后进入市场销售。针对上述问题,现决定开展违法宣称的非特殊用途化妆品清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理注销已备案的违法宣称化妆品

 

    各省(区、市)局要针对当前化妆品备案平台中不属于非特殊用途化妆品范围的产品备案信息,组织开展清查,特别是清查违法宣称“药妆”、“EGF”、干细胞的产品。发现已备案的上述产品,要依法予以处置,并及时清理注销有关备案信息。要举一反三,认真总结备案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严把备案审查关,提高备案工作质量。

 

    二、进一步强化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管理工作各省(区、市)局要严格按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相关规定和要求,加强备案工作的管理与监督,加大对备案管理工作人员的培训力度。同时,加强备案后检查,重点检查产品标签宣称和原料使用情况,发现违法宣称功效、使用未经批准新原料或者使用禁用原料生产化妆品的,坚决依法查处。

 

    三、全面清查已上市的违法宣称化妆品

 

    各省(区、市)局要及时组织人员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化妆品生产企业进行检查,发现存在生产销售违法宣称“药妆”、“EGF”、干细胞化妆品的,立即监督企业召回有关产品。同时,通知本行政区域内相关化妆品经营企业,暂停销售所有违法宣称“药妆”、“EGF”、干细胞的化妆品。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生产经营化妆品行为,依法严肃查处;对违法产品流向其他省(区、市)的,及时向相关省(区、市)协查或者通报。

 

    有关违法宣称的非特殊用途化妆品清查工作进展情况,请于2019年3月10日前报国家药监局化妆品监管司。重大事项及时报告。

 

    联系人:国家药监局化妆品监管司

 

    监管一处林庆斌、监管二处刘萌

 

    联系电话:010-88330919、88330914

 

    国家药监局综合司

 

    2010年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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