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2019年进出口暂定税率等调整方案的通知 (税委会〔2018〕6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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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单位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

发布文号 税委会〔2018〕65号
发布日期 2018-12-22 生效日期 2019-01-01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进出口
备注  

海关总署:

 

  为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和进出口贸易稳定增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的相关规定,自2019年1月1日起对部分商品的进出口关税进行调整,现将《2019年进出口暂定税率等调整方案》印送你署,具体内容详见附件。

 

  附件:2019年进出口暂定税率等调整方案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

 

  2018年12月22日

 

  附件:

 

  2019年进出口暂定税率等调整方案

 

  一、调整进口关税税率

 

  (一)最惠国税率。

 

  1.自2019年1月1日起对706项商品实施进口暂定税率;自2019年7月1日起,取消14项信息技术产品进口暂定税率,同时缩小1项进口暂定税率适用范围(见附1)。

 

  2.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关税减让表修正案》附表所列信息技术产品最惠国税率自2019年7月1日起实施第四次降税(见附2)。

 

  (二)关税配额税率。

 

  继续对小麦等8类商品实施关税配额管理,税率不变。其中,对尿素、复合肥、磷酸氢铵3种化肥的关税配额税率继续实施1%的进口暂定税率。继续对配额外进口的一定数量棉花实施滑准税,并进行适当调整(见附3)。

 

  (三)协定税率。

 

  1. 根据我国与有关国家或地区签署的贸易或关税优惠协定,除此前已报经国务院批准的协定税率降税方案继续实施外,自2019年1月1日起,对我与新西兰、秘鲁、哥斯达黎加、瑞士、冰岛、韩国、澳大利亚、格鲁吉亚以及亚太贸易协定国家的协定税率进一步降低。根据内地与香港、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货物贸易协议(以下简称《协议》),自《协议》实施之日起,除内地在有关国际协议中作出特殊承诺的产品外,对原产于香港、澳门的产品全面实施零关税(见附5)。

 

  2. 当最惠国税率低于或等于协定税率时,按相关协定的规定执行。

 

  (四)特惠税率。

 

  根据亚太贸易协定规定,对亚太贸易协定项下的特惠税率进一步降低(见附5)。

 

  二、出口关税税率

 

  自2019年1月1日起继续对铬铁等108项出口商品征收出口关税或实行出口暂定税率,税率维持不变,取消94项出口暂定税率(见附4)。

 

  以上方案,除另有规定外,自2019年1月1日起实施。

 

  附:   1. 进口商品暂定税率表

 

     2. 部分信息技术产品最惠国税率表

 

     3. 关税配额商品税目税率表

 

     4. 出口商品税率表

 

     5. 进一步降税的进口商品协定税率表(另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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