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注册证书》等5种监管证件实施联网核查的公告(海关总署 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告2018年第142号)

#abc, #bac { width: 300px; visibility: hidden; background: #ffffe1; position:relative; margin: 25px 0px 0px 0px; float: left; border: 1px #000000 solid; }.abc{position: absolute;height:25px; }

发布单位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海关总署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海关总署

发布文号 海关总署 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告2018年第142号
发布日期 2018-10-17 生效日期 2018-10-17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通告公告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为进一步优化口岸营商环境,提升跨境贸易便利化水平,海关总署、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决定对《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注册证书》等5种监管证件实施电子数据联网核查。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公告发布之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实施《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注册证书》《保健食品注册证书或保健食品备案凭证》《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证书》(以下简称证件)电子数据与进出口货物报关单电子数据的联网核查。

 

    二、自2018年11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或证明性文件》《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及型式试验证书》电子数据与进出口货物报关单电子数据的联网核查。

 

    三、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签发证件,将证件电子数据传输至海关,海关在通关环节进行比对核查,并按规定办理进出口手续。联网核查实施前已签发的证件,企业可凭纸质证件在有效期内向海关办理进出口手续。

 

    四、报关企业按照海关通关作业无纸化改革的规定,可采用无纸方式向海关申报。因海关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审核需要或计算机管理系统、通信网络故障等原因,可以转为有纸报关作业或补充提交纸质证件。

 

    五、企业可登陆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查询证件电子数据传输状态。

 

    六、中国电子口岸数据中心为联网核查的技术支持部门。

 

    中国电子口岸数据中心联系方式:010-95198。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市场监管总局

 

    2018年10月17日

郑重声明:部分文章来源于网络,仅作为参考,如果网站中图片和文字侵犯了您的版权,请联系我们处理!

为您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