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9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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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单位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发布文号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92号
发布日期 2017-10-27 生效日期 2017-10-27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规范性文件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食品相关废止法规:

一、《化妆品广告管理办法》

四、《酒类广告管理办法》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已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局长 张茅

 

  2017年10月27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

 

  (2017年10月27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92号公布)

 

  为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确保各项改革措施有效落实,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对现行有效的工商行政管理规章进行了清理。经过清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决定:

 

  一、对6部规章予以废止。(附件1)

 

  二、对2部规章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附件2)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登记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附件:   1.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决定废止的规章.docx

 

    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决定修改的规章.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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