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粮食局办公室关于在粮食安全隐患“大快严”集中行动中认真开展秋季粮油安全大检查的通知(国粮办储〔2017〕2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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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单位

国家粮食局

国家粮食局

发布文号 国粮办储〔2017〕228号
发布日期 2017-09-14 生效日期 2017-09-14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粮食局,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中国航空工业集团公司:

 

  去年以来,各地区各中央粮食企业按照国家粮食局的部署,认真贯彻执行“一规定两守则”,建立春秋两季粮油安全大检查工作机制,取得明显成效,为确保高库存下的储粮安全和生产安全发挥了重要作用。为进一步落实全国粮食系统安全工作视频会议和“两个安全”暨粮食仓储工作会议精神,突出抓好安全储粮和安全生产两个“重中之重”,现就在“粮食安全隐患大排查快整治严执法”集中行动中认真开展秋季粮油安全大检查,加强“两个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严格落实粮油安全大检查的各项要求

 

  各地区各单位要严格按照“一规定两守则”和《国家粮食局办公室关于开展2016年全国秋季粮油安全大检查的通知》(国粮办储〔2016〕269号)规定的检查范围、检查程序、检查内容和工作要求,切实落实粮油仓储单位“两个安全”的企业主体责任、政策执行主体对所承担的政策性粮食储存安全的主体责任、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管督导责任,扎实有序组织开展粮油安全大检查,重点排查企业执行国家有关安全储粮和安全生产法规政策不到位,各项安全管理制度、风险管控措施、隐患排查机制、应急处置预案不健全等问题,按要求填写检查情况底稿和清单(附件1~5),并如实填报情况汇总表(附件6~7),层层做实“两个安全”台账,及时排查治理隐患。国家粮食局将适时组织赴重点省份进行督导检查和跨省交叉随机抽查。

 

  二、强化政策执行主体检查

 

  中储粮总公司及其他受委托的中央粮食企业要按照“一规定两守则”的要求,对各类国家政策性粮食储存安全及下属企业“两个安全”工作相关情况进行检查;地方储备粮收储政策执行主体要做好对地方储备粮(油)储存安全及下属企业“两个安全”工作情况的检查。既要督促下属企业及其租赁库点全面开展自查自纠,又要对下属企业及其租赁库点进行全面检查或重点抽查;对委托库点加强检查,切实排除隐患。

 

  三、强化行政管理部门在地检查

 

  地方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对辖区内企业安全储粮和安全生产的情况进行检查,既要检查“两个安全”制度执行情况,又要检查粮情库情,查找问题隐患,深入剖析原因,加强督促指导。注意发挥好当地安全储粮与安全生产技术指导专家组的技术支持作用,并与在地中央粮食企业协调好对国家政策性粮(油)储存安全的检查。对台账上反映的突出问题隐患要实行挂牌督办,限期整改到位。

 

  四、强化安全专项治理

 

  要按照“全覆盖、零容忍、重实效”的要求,在6月份组织开展的安全储粮和安全生产隐患大排查和专项治理基础上,进一步强化东北地区简易仓囤和南方地区老旧仓房、简易设施的储粮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密切监测超期储存粮食的粮情变化,严防秋冬交替季节粮食结露,继续开展千吨囤出粮作业安全专项治理,严密防范火灾、粉尘爆炸等事故。各地粮食部门和有关单位要根据大检查中发现本地区本单位存在的突出问题隐患,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突出重点、精准施策,切实打好专项治理攻坚战。

 

  五、及时报送检查情况

 

  各地区各单位要将“大快严”集中行动与秋季粮油安全大检查有机结合起来,按要求报送检查情况。各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汇总本地区检查结果并形成书面报告,中储粮总公司对国家政策性粮食储存安全整体情况及本单位安全生产情况进行汇总并形成书面报告,中粮集团、中航工业集团对本单位安全储粮和安全生产检查情况形成书面报告,按“大快严”集中行动的部署要求于2017年10月底前报送我局,并结合排查整治“回头看”,于2017年12月底前将2017年秋季粮油安全大检查情况报送我局仓储与科技司。

 

  联 系 人:皇甫志鹏  袁海波  彭扬

 

  联系电话:010-63906954/6929/6904

 

  传  真:010-63906934

 

  E-mail:cangchu@chinagrain.gov.cn

 

     附件:1.安全储粮和安全生产检查方法

 

  2.安全储粮检查清单

 

  3.安全储粮检查情况底稿

 

  4.安全生产检查清单

 

  5.安全生产检查情况底稿

 

  6.安全储粮检查情况汇总表

 

  7.安全生产检查情况汇总表

 

  国家粮食局办公室

 

  2017年9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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