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批准对香槟实施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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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单位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布文号 暂无
发布日期 2013-04-11 生效日期 2013-04-11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通告公告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http://www.aqsiq.gov.cn/xxgk_13386/jlgg_12538/zjgg/2013/201304/t20130411_352119.htm 

  由法国农业、食品、渔业、农村事务及土地整治部推荐,法国香槟酒行业委员会提出的香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的申请,经国家质检总局按照《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及相关规则要求,组织专家技术审查合格,现批准自即日起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对香槟(Champagne)实施地理标志产品保护。

 

  附件:   香槟(Champagne)质量技术要求

 

  质检总局

 

  2013年4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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