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生产过程中制备用于自用的工业氮工业氢等危险化学品核发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有关问题的复函(全许办〔2015〕2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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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单位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

发布文号 全许办〔2015〕26号
发布日期 2015-11-24 生效日期 2015-11-24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复函批复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天津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

 

  《关于对生产过程中制备用于自用的工业氮工业氢等危险化学品不予核发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请示》(津许办〔2015〕5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凡非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自产自用的工业氮、工业氢等中间产品,不对外销售,且安全生产监管部门不对其发放安全生产许可证,也未将其列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行监管的企业,根据《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和实施细则要求,不需要办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

 

  2015年1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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