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启用新版农业植物检疫单证的通知(农办农〔2017〕8号)

#abc, #bac { width: 300px; visibility: hidden; background: #ffffe1; position:relative; margin: 25px 0px 0px 0px; float: left; border: 1px #000000 solid; }.abc{position: absolute;height:25px; }

发布单位

农业部

农业部

发布文号 农办农〔2017〕8号
发布日期 2017-04-17 生效日期 2017-04-17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检验检疫
备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农业(农牧、农村经济)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黑龙江省农垦总局:

 

  为了提升农业植物检疫审批的信息化水平和执法监管能力,我部升级改造了“全国农业植物检疫信息化管理系统”,并相应修订了植物检疫单证。现就启用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启用新版植物检疫单证

 

  自2017年7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统一启用新版《植物检疫证书》《国(境)外引进农业种苗检疫审批单》《产地检疫合格证》和《专职植物检疫员证》,具体样式见附件1-6。

 

  二、规范植物检疫单证填写和签发

 

  各级农业植物检疫机构要严格按照《农业植物检疫单证编号规则》(见附件7)和《新版植物检疫单证填写规范》进行规范填写和统一编号,由专职植物检疫员在网上签发有关单证。《新版植物检疫单证填写规范》由全国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另行印发。

 

  三、做好新版、旧版单证衔接

 

  2017年7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新版、旧版植物检疫单证可同时使用,旧版植物检疫单证自2018年1月1日起停止使用。新版《植物检疫证书》和《国(境)外引进农业种苗检疫审批单》用防伪纸打印,新版《产地检疫合格证》直接用A4纸打印。防伪纸和新版《专职植物检疫员证》由全国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统一组织印制管理。省级农业植物检疫机构负责同时收回销毁旧版《专职植物检疫员证》。

 

  各级农业部门及其植物检疫机构要加强植物检疫单证签发和备案管理,严格《专职植物检疫员证》和防伪纸申领和发放登记,主动与出入境检验检疫、交通、邮政和民航等部门沟通衔接,聚合力量,协同推进,切实强化检疫执法监管,全力保障农业生产安全。

 

     附件1-7下载:1.植物检疫证书(出省)

 

  2.植物检疫证书(省内)

 

  3.国(境)外引进农业种苗检疫审批单

 

  4.国(境)外引进农业种苗检疫审批口岸回执单

 

  5.产地检疫合格证

 

  6.专职植物检疫员证

 

  7.农业植物检疫单证编号规则

 

  农业部办公厅

 

  2017年4月17日

郑重声明:部分文章来源于网络,仅作为参考,如果网站中图片和文字侵犯了您的版权,请联系我们处理!

为您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