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局办公厅关于严厉打击经营含“瘦肉精”牛羊肉违法行为的通知(食药监办食监二〔2016〕12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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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单位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发布文号 食药监办食监二〔2016〕129号
发布日期 2016-08-22 生效日期 2016-08-22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近期,有关省市在监督抽检及专项监测中发现部分地区市场、超市、门店、餐馆经营的牛、羊肉(包含牛、羊内脏产品)中含有“瘦肉精”。为进一步规范牛、羊肉销售行为,严厉打击经营含“瘦肉精”牛、羊肉的违法行为,切实保障牛、羊肉质量安全,现就有关工作要求如下:

 

  一、督促企业严格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

 

  各地要督促牛、羊肉及相关肉制品生产经营企业、餐饮服务单位、集贸市场等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对购进的牛、羊肉及相关肉制品,建立并严格执行进货查验、索证索票和记录制度,明确专人负责验收,要求所购牛、羊肉必须有检疫、检验合格证明,并均能溯源。禁止采购使用来路不明、无检疫证明或检疫不合格的牛、羊肉。同时,鼓励有能力的企业、市场开办方加强对牛、羊肉的“瘦肉精”检验检测,发现问题立即处理并向监管部门报告。

 

  二、进一步强化监督检查和监督抽检力度

 

  各地要结合行政区域实际,组织开展监督检查,重点对牛、羊肉及其制品加工小作坊、生产企业、集贸市场、商场、超市、肉食店、餐饮服务单位等场所进行全面检查,深入排查清理不合格牛、羊肉。要把牛、羊肉和“瘦肉精”列为监督抽检的重点品种和重点项目,加大抽检力度,增加抽检频次,掌握行政区域内牛、羊肉质量安全状况。同时强化抽检结果利用、分析,增强发现问题的靶向性,提高查处违法经营含“瘦肉精”牛、羊肉的针对性。

 

  三、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

 

  各地要建立健全查处经营含“瘦肉精”牛、羊肉违法行为的案件线索信息通报、移送跟踪和全程督办机制,切实加强与公安、农业等部门的联合执法。对于抽验中发现问题的产品,要尽快查清问题源头,及时通报农业部门加强源头治理,防范系统性风险。在此基础上,从快、从严查处购进、销售、使用含“瘦肉精”牛、羊肉违法行为,对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同时要加强宣传教育,畅通12331等投诉举报渠道,及时调查处置群众举报、消费投诉,引导社会各方面共同监督牛、羊肉经营行为。

 

  四、加强信息通报

 

  各地要将组织开展经营环节含“瘦肉精”牛、羊肉违法行为整治工作,作为已部署开展的畜禽水产品抗生素、禁用化合物及兽药残留超标专项整治行动的重要组成部分,与畜禽水产品抗生素、禁用化合物及兽药残留超标专项整治行动统一部署,统一推进,统一检查,统一总结,统一上报情况。各地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认真履行职责,加强部门协作和信息通报,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确保各项工作取得实效。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

 

  2016年8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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