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订《产品防伪监督管理办法实施细则》部分条款的通知(质检质函〔2016〕62号)

#abc, #bac { width: 300px; visibility: hidden; background: #ffffe1; position:relative; margin: 25px 0px 0px 0px; float: left; border: 1px #000000 solid; }.abc{position: absolute;height:25px; }

发布单位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布文号 质检质函〔2016〕62号
发布日期 2016-08-01 生效日期 2016-08-01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中国防伪行业协会: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实行“三证合一”登记制度的要求,按照总局有关清理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工作部署,现对《产品防伪监督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质检质[2003]246号)作出如下修订:

 

  删除《产品防伪监督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第(一)项第2点和附表6第七项第1点“及组织机构代码证书”的条款内容。

 

  特此通知。

 

  质检总局质量管理司

 

  2016年8月1日

郑重声明:部分文章来源于网络,仅作为参考,如果网站中图片和文字侵犯了您的版权,请联系我们处理!

为您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