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添加剂生产监管工作的通知(食药监办食监一〔2016〕9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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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单位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发布文号 食药监办食监一〔2016〕96号
发布日期 2016-07-11 生效日期 2016-07-11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食品添加剂是食品工业的重要组成部分,直接关系到食品安全。近年来,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一直将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作为监管重点,不断加大监管力度,食品添加剂质量安全水平逐步提高,但近期发生的一些事件表明食品添加剂质量安全风险依然存在,监管工作须臾不可放松。为加强食品添加剂生产监管,严格落实“四个最严”和“四有两责”的要求,督促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切实保障食品添加剂产品质量安全,现就加强食品添加剂生产监管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督促企业依法依规生产,严格落实主体责任。各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督促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严格按照法律法规、食品安全标准和生产许可条件组织生产,严格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要督促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建立健全食品安全自查制度,并将企业的自查记录以及生产条件发生变化和存在食品安全事故潜在风险的情况作为日常监督检查重点。

 

  二、依法行政,严格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一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食品药品监管总局令第16号)以及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等规定,严格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工作。对不符合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规定的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严禁准予生产许可。从严惩处未经许可擅自生产的企业。二是要求企业根据相关规定如实提供产品工艺、原辅材料和配方材料,许可机关应组织按照相关规定逐一审查。尤其是原辅料、生产工艺、产品名称和检验方法等必须与标准规定一一对应。三是要建立健全审查员责任制度以及现场审查签名制度。

 

  三、以问题为导向,加强重点环节监督检查。各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依据《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管理办法》(食品药品监管总局令第23号)和《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印发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有关表格的通知》(食药监食监一〔2016〕58号)的规定,加强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的日常监督检查,切实加强原料采购和生产配料等重点环节的监督检查。对疑似问题产品以及较易出现问题的产品要进行抽样检验,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调查处置。尤其重点检查以下问题:一是进货查验,企业要严把原料关,严格依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的原料和工艺组织生产。严禁使用非食用物质生产复配食品添加剂。严禁使用来源不明或不合格原辅料生产食用明胶,严禁采购使用工业明胶生产食用明胶。二是生产过程控制。严格依据相关标准和许可范围组织生产,严格控制复配食品添加剂与其许可配方一致。三是标签标识。严格按照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标识标注。应当使用国家标准和卫生计生委批准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公告中规定的通用名称。食品添加剂产品标签应当载明“食品添加剂”,并标明贮存条件、生产者名称和地址、食品添加剂的使用范围、用量。复配食品添加剂的标签上标注的名称、用途等应当符合复配食品添加剂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规定。四是出厂检验,严格执行产品出厂检验制度,出厂产品应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四、加大抽检监测力度,保障食品添加剂质量安全。各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结合总局抽检监测计划,加大对食品添加剂尤其是食用明胶、复配食品添加剂、食用香精等食品添加剂的抽检监测力度,严格不合格产品后处置,发现存在食品安全风险的,要依法责令相关生产企业立即停止生产,分析问题原因,依法召回不合格产品,及时化解风险。各地要加强监督抽检信息的公布及相互之间情况的通报。

 

  五、指导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建立追溯体系。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指导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在两年内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要对物料来源、加工过程和产品去向、数量等信息如实记录,确保记录真实、可靠、各个环节可有效追溯,做到来源可追查、源头可控制、去向可查询、责任可追究,从而有效提升监管的科学化、信息化水平。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

 

  2016年7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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