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出口食品化妆品检验检疫风险预警及快速反应管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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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单位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布文号 暂无
发布日期 暂无 生效日期 2002-02-01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规范性文件 专业属性 进出口,检验检疫
备注  http://www.zw.yushu.gov.cn/spyp/7402.htm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进出口食品、化妆品的安全卫生,保护人类、动植物的生命健康,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检总局)《出入境检验检疫风险预警及快速反应管理规定》(2001年第1号令),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进出口食品、化妆品的检验检疫风险预警及快速反应管理。

 

  本细则所称“预警及快速反应”是指为使国家和消费都免受进出口食品、化妆品中可能存在的风险或者潜在危害而依法采取的预防性安全保障措施和处理措施。

 

  本细则中风险预警的内容包括风险预警信息收集、风险评估、风险预警及快速反应措施等。

 

  本细则的风险预警及快速反应对象和范围包括存在或可能存在风险及存在潜在危害的具化学、物理、生物性污染(这些污染包括病原微生物、病虫害、农兽残、重金属残留、毒素等)以及不符合标签规定的进出口食品、化妆品等。

 

  第三条 国家质检总局统一管理全国进出口食品、化妆品检验检疫风险预警及快速反应工作,进出口食品安全局(以下简称食品安全局)具体组织实施;设立进出口食品、化妆品检验检疫风险预警及快速反应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风险预警办公室),设在标准法规中心,负责风险预警及快速反应的日常工作。

 

  第四条 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区的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直属局)指定相应的部门负责所辖地区的进出口食品、化妆品风险预警及快速反应工作。

 

  第二章 风险预警信息收集与评估

 

  第五条 各直属局根据进出口食品、化妆品的特点建立风险预警信息收集网络,组织收集整理与食品、化妆品检验检疫有关的风险预警信息。

 

  第六条 风险预警信息是指与风险预警对象和范围相关的检验检疫信息以及监测、商场调查、监督管理信息;国际组织和国外机构发布的信息;国内外团体、消费者反馈的信息;食品和化妆品在生产、贮存、流通及销售环节中反映出来的信息等。重要风险预警信息是指对人类和动植物健康构成威胁的进出口食品、化妆品检验检疫信息及不合格信息。

 

  第七条 各直属局应准确收信整理风险警信息,重要风险警信息写《进出口食品、化妆品检验检疫重要风险预警信息表》(格式见附表一)速报食品安全局和风险预警办公室;

 

  每月10日前将上月的进出口食品、化妆品不合格情况等风险预警信息,综合填报《进口食品、化妆品检验检疫风险预警信息月报表》(格式见附表二)和《出口食品、化妆品检验检疫风险预警信息月报表》(格式见附表三)及年终填报本年度汇总表;对其他风险预警信息在进行分类整理、归纳、分析后上报风险预警办公室。

 

  第八条 风险预警办公室负责及时收集、确认、整理、分析、报送有关风险预警信息。及时向食品安全局、国家认监委等有关单位报送风险信息预警信息。及时向食品安全局、国家认监委等有关单位报送风险信息月报汇总表和年度汇总表。风险预警办公室负责整理和报送风险分析专家委员会提出的风险评估结论和建议。

 

  第九条 国家质检总局建立食品、化妆品风险分析专家信息库和专家队伍,成立风险分析专家委员会。

 

  第十条 风险分析专家委员会的工作任务是:描述风险概况;分析风险对安全、卫生健康和环保造成的影响;提出风险评估结论和拟采取风险管理措施的依据和建议。

 

  第十一条 在进出口食品、化妆品中存在的风险或潜在的危害不能及时进行风险评估的紧急情况下,为控制风险,国家质检总局可以参照国际通行做法采取紧急控制措施。风险预警办公室及时收集和补充有关信息资料,在条件成熟时,组织专家进行风险评估,作出风险评估结论。

 

  第十二条 国家质检总局对进出口食品、化妆品按其风险类型和程度分别确定A、B、C三类风险级别,其中:

 

  A级:高度风险,指进出口食品来自于疫区;在进出口食品、化妆品中检了病虫害、病源微生物;含有禁用物质;安全卫生限量物质(农兽残、重金属残留、毒素等)严重超标等。

 

  B级:中度风险,指进出口食品、化妆品来自于发生污染事故的地区;安全卫生限量物质少量超标:标签不符合规定:超过保质期等。

 

  C级:低度风险,指A、B两类以外的一般危害。

 

  第三章 风险预警及快速反应措施

 

  第十三条 对于经风险评估确定具有风险或者潜在危害的进出口食品、化妆品,国家质检总局按照风险级别,结合我国的保护水平,决定采取风险预警措施。

 

  第十四条 风险预警措施包括:

 

  (一)国家质检总局根据所采取的风险管理措施或紧急措施,向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发布风险警示通报,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应对特定出入境货物、物品有针对性地加强检验检疫和监测等,并迅速采取有效的措施控制风险。

 

  (二)国家质检总局根据所采取的风险管理措施或紧急措施,向国内外生产厂商、相关部门发布风险警示通告,提醒或通知其采取适当的措施,主动消除或降低进出口食品、化妆品的风险。

 

  (三)国家质检总局根据所采取的风险管理措施或紧急措施,向消费都发布风险警示通告,提醒消费都注意某种食品、化妆品的风险,确保安全。

 

  第十五条 对风险已经明确,或经风险评估后确认有风险的出入境货物、物品,国家质检总局可采取快速反应措施。快速反应措施包括检验检疫措施、紧急控制措施和警示解除。

 

  第十六条 对已经明确存在本细则第十二条中B、C级风险的出入境食品、化妆品,采取加强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的措施,具体包括:

 

  (一)对有风险的食品、化妆品采取严密监控、增加检验比例、增设检验项目、增加检验检疫批次、设置限量标准、限制流通、扣留观察、就地返工、责令召回等措施;

 

  (二)依法有条件地限制有风险的食品和化妆品入境、出境或使用;对严重者采取禁止其出入境、销毁或退回;

 

  (三)加强对有风险食品和化妆品的国内外生产、加工或存放单位的卫生注册及监督检查,对不符合条件的,依法取消其检验检疫卫生注册登记资格或进出口食品、化妆品标签审核证书等。

 

  第十七条 在已经明确进出口食品、化妆品存在重大风险,或对于进出口食品、化妆品中存在的风险或潜在的危害不能及进进行风险评估的紧急情况下,国家质检总局可采取紧急控制措施。紧急控制措施包括:

 

  (一)对风险不明确而且可能存在重大风险的出入境食品、化妆品,采取扣留检验检疫、限制进出口的临时紧急措施,并积极收集信息进行风险评估;

 

  (二)对已经明确存在本细则第十二条中A级风险的出入境食品、化妆品,采取紧急措施,禁止其出入境、销毁或退回;必要时,提请国务院封锁有关口岸。

 

  第十八条 经过风险评估,对出入境食品、化妆品风险已不存在或者已降低到可接受水平时,国家质检总局发布警示解除公告。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各直属局要认真贯彻落实风险预警措施及快速反应措施,定期将执行进出口食品、化妆品风险管理措施及快速反应措施的情况报国家质检总局。

 

  第二十条 风险预警办公室建立进出口食品、化妆品预警计算机管理数据库,记录并保存有关进出口食品和化妆品的预警信息、风险评估、风险预警措施及快速反应措施等内容,提高风险预警和科学性和先进性。

 

  第二十一条 对风险预警级别和风险管理、风险预警措施及快速反应措施实行动态管理。在有科学证据表明风险已经发生变化时,由国家质检总局决定调整风险预警级别,采取放宽或者加严风险管理措施并将调整决定通知有关方面。

 

  第二十二条 国家质检总局对各直属局实施食品、化妆品风险预警措施及快速反应措施的情况和效果进行检查和评估。

 

  第二十三条 各直属局应加强对下属分支机构执行风险预警措施及快速反应措施的督导,严格管理,及时向国家质检总局汇报有关情况,反馈执行过程中发生的问题,提出有关建议。

 

  第二十四条 国家质检总局将定期通报各直属局及有关单位执行本细则的情况。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自2002年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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