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局办公厅关于新食品原料生产许可审查有关问题的复函(食药监办食监一函〔2016〕18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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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单位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发布文号 食药监办食监一函〔2016〕184号
发布日期 2016-03-22 生效日期 2016-03-22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复函批复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你局《关于新食品原料生产许可审查有关问题的请示》(粤食药监食产〔2015〕158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根据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企业生产或使用的新食品原料,应当限定于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公告的新食品原料范围内。

 

  二、企业生产新食品原料或使用新食品原料生产食品,申请生产许可时,可以纳入相应类别的,纳入相应类别;无法纳入的,暂纳入其他食品发证。

 

  三、企业生产新食品原料或使用新食品原料生产食品,申请生产许可时,应当按照《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食品药品监管总局令第16号)的要求,提交新食品原料的生产工艺、执行的相关标准、产品信息、质量控制等相关材料。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

 

  2016年3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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