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中国苹果获准输往秘鲁、菲济的公告(质检总局2005年第174号公告)

#abc, #bac { width: 300px; visibility: hidden; background: #ffffe1; position:relative; margin: 25px 0px 0px 0px; float: left; border: 1px #000000 solid; }.abc{position: absolute;height:25px; }

发布单位

质检总局

质检总局

发布文号 质检总局2005年第174号公告
发布日期 2005-12-07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根据中国与秘鲁签署的《中国苹果输秘植物检疫要求的议定书》有关规定,秘鲁专家对我国苹果果园和包装厂的检验检疫管理进行了考察预检。近期,秘鲁确认,经中国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注册的果园、包装厂生产的苹果,允许向秘鲁出口。

 

  经质检总局与斐济检验检疫部门协商,我国的苹果、梨可以向斐济出口。

 

  具体检验检疫要求和注册果园、包装厂名单可在国家质检总局网站上查询,或向当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咨询。

 

  特此公告。

 

  二〇〇五年十二月七日

郑重声明:部分文章来源于网络,仅作为参考,如果网站中图片和文字侵犯了您的版权,请联系我们处理!

为您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