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2015年元旦春节期间食品经营领域专项监督抽检工作的通知(食药监办食监二〔2014〕20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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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单位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发布文号 食药监办食监二〔2014〕205号
发布日期 2014-12-16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5年元旦和春节(以下简称“两节”)即将来临。为及时排查食品安全风险、消除隐患,有针对性地强化“两节”期间监管执法,有效保障节日期间食品安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总局决定组织开展“两节”期间食品经营领域专项监督抽检工作。现就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有的放矢,认真组织开展监督抽检工作

 

  要紧紧围绕当地食品消费传统和特点,突出重点区域、重点场所、重点品种、高风险项目,严格按照总局加强“两节”期间食品药品监管工作的要求,认真完成“两节”期间食品经营领域专项监督抽检任务(见附件1)。总局将提供适当经费补贴予以支持。一是突出农村、城乡结合部、旅游景区等重点区域。二是突出节日食品消费集中场所以及批发市场、中央厨房等重点场所。三是突出群众日常生活必需、节日消费量大,以及消费者投诉举报集中和日常监管中发现问题比较集中的重点品种,重点对市场上销售以及餐饮服务单位使用的粮食制品、肉及肉制品、食用油、豆制品、禽蛋制品、调料和调味品、乳制品、桶装水、白酒、水饺、元宵和汤圆、水产品等实施监督抽检。四是突出铅、砷、汞、镉等重金属含量、致病菌、非法添加物、易违法使用的违禁药物等重点指标项目。

 

  在开展专项监督抽检工作的同时,各地要充分利用现有的食品快速检测设施设备,对食品质量安全问题进行初步筛查,对筛查发现可能存在质量安全隐患和问题的食品,要依法进行监督抽检。

 

  二、依法依规,切实做好监督抽检结果的后处理工作

 

  要严格按照《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食药监办食监三〔2014〕55号)的规定和要求,及时监督经营者停止销售和使用专项监督抽检中发现的不合格食品,对库存的不合格食品进行全面清理,严防不合格食品再次流入市场。涉及生产企业和其他地方市场销售的,要及时向相关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通报,并强化彼此间的沟通、协作和配合,做到信息共享、行动一致、处置彻底。涉嫌犯罪的,要依法及时移送公安机关。

 

  三、强化时效,及时总结和报告工作情况

 

  各地应将“两节”期间食品经营领域监督抽检情况的书面总结和《2015年元旦春节期间食品经营领域专项监督抽检情况统计表》(附件2)于2015年2月2日前和3月27日前分两次报送总局食品安全监管二司。

 

  联 系 人:张继雄

 

  联系方式:010-88331167、63600192(传真)

 

  电子邮箱:liuhb@cfda.gov.cn

 

     附件:1.2015年元旦春节期间食品经营领域专项监督抽检任务安排表

 

  2.2015年元旦春节期间食品经营领域专项监督抽检情况统计表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

 

  2014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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