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加强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标准样品工作的通知(农办种〔2014〕3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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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单位

农业部办公厅

农业部办公厅

发布文号 农办种〔2014〕30号
发布日期 2014-12-10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牧、农村经济)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黑龙江省农垦总局,有关育繁推一体化种子企业:

 

  为进一步健全品种标准样品制度,强化品种管理,根据《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办法》《农业植物品种命名规定》,现就加强品种审定标准样品工作通知如下。

 

  一、标准样品的留取、寄送与用途

 

  自2015年起,国家、省级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品审办)在申请者提供的区域试验第一年的试验种子中留取标准样品并保存,将进入第二年区域试验品种留存的标准样品及清单,于1月31日前(春播作物)、8月31日前(秋播作物)寄送至中国农业科学院作物科学研究所国家种质库(以下简称国家种质库)。2015年进入国家或省级区域试验第二年的品种,品审办在申请者提供的试验种子中留取标准样品,在规定时间内寄送至国家种质库。开展杂交水稻、杂交玉米品种审定绿色通道试验的育繁推一体化种子企业,自行与国家种质库联系标准样品寄送事宜。

 

  国家种质库接收的标准样品主要用于DUS测试和种子市场监管。

 

  2015年前国家和省级审定品种,仍按照《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品种标准样品征集工作的通知》(农办农〔2010〕79号)要求,由各品审办负责统一送交标准样品。

 

  二、标准样品的数量要求

 

  常规稻2.0千克、杂交稻2.5千克,小麦5.0千克,玉米3.0千克,常规棉2.0千克、杂交棉3.0千克,大豆7.0千克,油菜0.5千克。

 

  三、标准样品的包装要求

 

  标准样品使用有足够强度的纸袋包装,并用尼龙网袋套装;包装袋上标注样品编号、作物种类、品种名称、育种者等信息。样品编号由品审办按照“省份简称(国审品种标“国”)+作物种类+年份+三位数字序号”的方式统一加注,如京玉米2015001。

 

  各品审办、国家种质库以及相关育繁推一体化种子企业要加强相互间的沟通协调,积极做好国家和省、省际间、年度间审定品种标准样品统一、品种名称统一工作,遵循时间优先原则,避免重复提交标准样品、避免一品多名等情况发生。

 

  农业部办公厅

 

  2014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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