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检总局关于进口印度尼西亚燕窝产品检验检疫要求的公告(2014年第1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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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单位

质检总局

质检总局

发布文号 2014年第121号
发布日期 2014-11-20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暂无

  根据对印度尼西亚燕窝产品风险分析结果,经中印两国主管部门协商,双方签署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印度尼西亚农业部关于从印度尼西亚输入燕窝产品的检验检疫和卫生条件议定书》。即日起,准予符合《进口印度尼西亚燕窝产品检验检疫要求》(见附件)的印度尼西亚燕窝产品进口。

  附件:进口印度尼西亚燕窝产品检验检疫要求

  质检总局

  2014年11月20日

  附件

  进口印度尼西亚燕窝产品检验检疫要求

  一、 准予进境的产品范围

  燕窝产品,是指由金丝燕及相同类型燕子唾液形成、已去除污垢和羽毛、适合人类食用的食用燕窝及其制品。

  二、 燕屋及加工企业注册要求

  印度尼西亚输华燕窝产品的燕屋应当经印方主管部门注册,并报中方备案;输华燕窝产品的加工企业应当由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局(CNCA)进行注册;加工企业所使用的燕窝产品原料只能来自于与之对应的备案燕屋(对应关系见《燕屋备案名单》)。

  三、 建立质量管理体系要求

  印度尼西亚政府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燕屋防疫及卫生管理制度,制定燕窝采收和运输卫生控制操作程序,每年度有效实施动物疫情和有毒有害物质监控计划。

  输华燕窝产品加工企业应当建立从燕屋到出口的燕窝追溯体系,确保产品可追溯,并在发生问题时能及时召回相关产品。

  四、 输华燕窝产品杀灭禽流感病毒要求

  印度尼西亚输华燕窝产品加工企业须具备相应的热加工设施,输华燕窝产品须经过“中心温度不低于70℃加热至少3.5秒”的杀灭禽流感病毒的有效热处理。

  五、 输华燕窝产品检疫审批要求

  每一批次的进口燕窝产品(经深加工的燕窝制品除外)应事先办理检疫审批,获得《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六、 输华燕窝产品证书要求

  印度尼西亚政府主管部门应当对输华燕窝产品出具原产地证书、兽医(卫生)证书,证明其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的要求,并在兽医(卫生)证书中注明动物卫生状况(禽流感疫情和其他疫情疫病情况)。

  七、 输华燕窝产品标识要求

  印度尼西亚输华燕窝产品的内外包装上应当用中英文注明品名、重量、燕屋(洞)名称及注册号、加工企业名称、地址及注册号、产品储存条件和生产日期等信息,有关产品信息的标示应当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及相关标准和要求。印度尼西亚输华预包装燕窝产品标签应当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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