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破壁灵芝孢子粉有关问题的复函(国卫办食品函〔2014〕39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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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单位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发布文号 国卫办食品函〔2014〕390号
发布日期 2014-05-09 生效日期 2014-05-09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复函批复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

 

  你局《关于请明确破壁灵芝孢子粉可否作为普通食品原料的函》(食药监办食监三函〔2014〕193号)收悉。经研究, 现答复如下:

 

  灵芝孢子粉缺乏长期食用历史且已作为药物使用,作为普通食品原料使用尚无足够的科学依据。因此,破壁灵芝孢子粉不宜作为普通食品原料。

 

  专此函复。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

 

  2014年5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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