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极品"两字在广告语中是否属于"最高级"、"最佳"等用语问题的答复(工商广字【1997】第20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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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单位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发布文号 工商广字【1997】第207号
发布日期 1997-08-08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极品”两字在广告语中是否属于“最高级”、“最佳”等用语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广告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广告不得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绝对化用语。“极品”两字,与上述用语含义相同,属于绝对化用语,故适用上述规定。

 

  一九九七年八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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